聯合國安理會第2443號決議

2442(2018) 聯合國安理會第2443(2018)號決議
S/RES/2443(2018)
2018年11月6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44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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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S/RES/2443 (2018)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06 November 2018

第2443(2018)號決議

2018年11月6日安全理事會第8392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前南斯拉夫境內衝突的所有相關決議和相關主席聲明,包括1995年12月15日第1031(1995)、1996年12月12日第1088(1996)、2002年7月12日第1423(2002)、2003年7月11日第1491(2003)、2004年7月9日第1551(2004)、2004年11月22日第1575(2004)、2005年11月21日第1639(2005)、2006年11月21日第1722(2006)、2007年6月29日第1764(2007)、2007年11月21日第1785(2007)、2008年11月20日第1845(2008)、2009年3月25日第1869(2009)、2009年11月18日第1895(2009)、2010年11月18日第1948(2010)、2011年11月16日第2019(2011)、2012年11月14日第2074(2012)、2013年11月12日第2123(2013)、2014年11月11日第2183(2014)、2015年11月10日第2247(2015)、2016年11月8日第2315(2016)和2017年11月7日第2384(2017)號決議,

重申致力於謀求前南斯拉夫境內衝突的政治解決,維護當地所有國家在其國際公認邊界內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着重指出安理會承諾支持執行《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和平總框架協定》及其各項附件(統稱為《和平協定》,S/1995/999,附件)以及和平執行理事會(和執會)的相關決定,

注意到高級代表的各次報告,包括2018年10月17日的最新報告,

鼓勵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當局在國際社會支持下加緊努力解決多餘彈藥的處置問題,

強調安理會感謝多國穩定部隊(歐盟部隊木槿花行動)指揮官和人員以及在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的其他國際組織和機構人員為執行《和平協定》作出貢獻,

回顧《和平協定》附件1-A附錄B所述的所有部隊地位協定,提醒各方有義務繼續遵守這些協定,

還回顧安理會第1551(2004)號決議關於暫時適用《和平協定》附件1-A附錄B所載各項部隊地位協定的規定,

歡迎歐盟部隊木槿花行動繼續駐留,歡迎歐盟願意在現階段繼續發揮執行性軍事作用,支持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當局維持安全和安定環境,歡迎其決定重新將行動重點放在核心任務上,定期審查該行動,包括根據實地情況進行審查,

再次促請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主管當局採取必要步驟完成「5+2」議程,正如和執會指導委員會公報所確認,這仍是關閉高級代表辦事處的必要條件,

重申安理會以往各項決議中有關高級代表的規定,還重申《和平協定》附件10中關於高級代表在行動區對《協定》的民事執行擁有最後解釋權的第五條,

認識到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過渡成為運作正常、着眼於改革的歐洲現代化民主國家的重要性,

表示注意到《和平協定》以及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領導人致力於融入歐洲,包括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於2016年2月提交加入歐盟的申請並持續致力於通過歐盟事務協調機制答覆歐盟委員會的意見問卷,鼓勵答覆後續問題,回顧亟需在實地將這方面努力轉化為全面的改革成果,

關切地注意到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仍存在造成對立的非建設性政策、行動和言論,再次呼籲政治領導人推動和解與相互理解,

高興地注意到改革議程的初步執行使該國開始調整經濟結構,但同時注意到改革議程的執行速度有所放緩,特別指出亟需以包容方式加緊實施全面改革,造福全體公民,

強調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需要加大力度促進司法系統的運作和獨立,打擊腐敗和有組織犯罪,打擊恐怖主義並防止激進化,

敦促所有有關各方以建設性方式努力落實選舉結果,強調必須為了全體公民的利益在所有各級迅速組建政府,

特別指出亟需處理尚未落實的歐安組織民主制度和人權辦公室旨在改善選舉框架的建議以及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憲法法院及歐洲人權法院的相關裁決,強調應本着協商一致和對話的精神進行選舉改革,而且應推動該國達到現代民主標準,遺憾地注意到未能在2018年10月7日選舉之前對選舉法進行必要的修正,

鼓勵各方以包容方式執行《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婦女、和平與安全國家行動計劃》,並期待該計劃的延續,

表示注意到計劃在2019年初進行戰略審查,

確認安全局勢保持平靜和穩定,注意到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當局迄今已證明它有能力應對安全和安定環境方面的威脅,

認定該區域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各級當局負有進一步成功執行《和平協定》的首要責任,注意到國際社會和主要捐助方繼續願意支持它們執行《和平協定》,促請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各級當局與刑事法庭餘留事項國際處理機制充分合作;

2. 歡迎歐盟準備自2018年11月起在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維持其軍事行動(歐盟部隊木槿花行動);

3. 授權會員國通過歐盟採取行動或與歐盟合作採取行動,續設一支多國穩定部隊(歐盟部隊木槿花行動),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為期12個月,作為穩定部隊的合法繼承者,接受統一指揮和控制,且歐盟部隊木槿花行動將與北約所設總部合作,根據2004年11月19日北約和歐盟致安全理事會函件中所述北約與歐盟之間商定的安排,履行《和平協定》附件1-A和附件2的執行方面的任務,上述函件確認,根據《和平協定》軍事方面的規定,歐盟部隊木槿花行動將發揮穩定和平的主要作用;

4. 決定將安理會第2183(2014)號決議第11段規定的授權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再延續12個月;

5. 授權根據上文第3和4段行事的會員國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和平協定》附件1-A和2得以執行並確保它們得到遵守,着重指出將使各方繼續對遵守上述附件承擔同等責任,同等接受歐盟部隊木槿花行動和北約派駐人員為確保上述附件得以執行和為保護歐盟部隊木槿花行動和北約派駐人員而可能需要採取的強制執行行動;

6. 授權會員國應歐盟部隊木槿花行動或北約總部的請求,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衛歐盟部隊木槿花行動或北約派駐人員,並協助兩組織執行任務,確認歐盟部隊木槿花行動和北約派駐人員均有權採取一切必要的自衛措施,以防遭受攻擊或攻擊威脅;

7. 授權根據上文第3和4段採取行動的會員國按照《和平協定》附件1-A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為指揮和控制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領空一切民用和軍用空中交通而制定的規則和程序得到遵守;

8. 敦促各方以包容方式並按照該國致力於實現的融入歐洲前景,建設性地參與迅速組建各級政府並優先實施全面改革,造福所有公民,為此還促請各方避免任何會造成對立的非建設性政策、行動和言論;

9. 敦促各方根據《和平協定》遵守各自的承諾,按《和平協定》、包括附件4所述,與所有參加落實這一和平解決方案的機構充分合作;

10. 重申《和平協定》規定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由兩個實體組成,這兩個實體按《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憲法》合法存在,還重申對《憲法》的任何修改都必須按照《憲法》規定的修正程序進行;

11.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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