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480號決議

2479(2019) 聯合國安理會第2480(2019)號決議
S/RES/2480(2019)
2019年6月28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48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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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S/RES/2480 (2019)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28 June 2019

第2480(2019)號決議

2019年6月28日安全理事會第8568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馬里局勢的所有各項決議、主席聲明和向新聞界發表的談話,

重申其對馬里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堅定承諾,強調馬里當局負有在馬里全境保障穩定和安全及保護平民的首要責任,

重申維和基本原則,包括當事方同意、不偏不倚、除自衛和履行授權外不使用武力,確認每個維和特派團的任務是根據有關國家的具體需要和情況制訂,回顧2018年5月14日安理會主席聲明(S/PRST/2018/10),

表示嚴重關切馬里的安全和人道主義局勢繼續惡化,恐怖主義團體在北部繼續發動高度不對稱襲擊,中部的族裔間暴力升級,造成許多無辜者喪生,並導致出現了許多境內流離失所者、迫切需要援助者以及因學校關閉而無法接受教育的兒童,還表示深為關切馬里局勢對鄰國和薩赫勒區域的局勢產生不利影響,

強調馬里的安全與穩定與薩赫勒和西非的安全穩定以及與利比亞和北非的安全穩定息息相關,

強烈譴責針對平民和針對地方、地區和國家機構的代表以及國家、國際和聯合國安全部隊,包括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聯合國馬里多層面綜合穩定團(馬里穩定團)、法國部隊和歐洲聯盟馬里培訓特派團(歐盟馬里培訓團)的持續不斷襲擊行為,

着重指出,如果不在政治、安全和發展領域一併作出有利於馬里所有地區的努力,如果不在支持和平進程的所有馬里行為體參與並確保婦女和青年充分、有效和切實參與的情況下全面、有效和包容地執行《馬里和平與和解協議》(《協議》),薩赫勒區域的持久和平與安全就無法實現,

認識到過去九個月比《協議》簽署後頭幾年取得了更多進展,那些年的執行工作進展緩慢,注意到一定程度的政治意願和國際壓力、包括制裁可能性所帶來的壓力的綜合作用,是促成這些積極成果的一個重要因素,着重指出馬里穩定團與第2423(2018)號決議提及的其他安全力量一起為《協議》的執行和馬里的穩定作出了重大貢獻,

表示對各方持續拖延《協議》關鍵條款的全面執行非常着急,對獨立觀察員2019年4月報告中提及的執行進程近期停滯感到遺憾指出執行工作長期拖延造成政治和安全真空,危及馬里的穩定和發展以及《協議》的可行性,強調指出需要增加《協議》執行工作的自主精神和優先次序,

着重指出,除其他指認標準外,違反《協議》從事敵對行動以及採取行動阻撓或通過長期拖延阻撓或威脅《協議》執行工作,也構成依據第2374(2017)號決議指認予以制裁的理由,

着重指出,要實現馬里中部局勢的穩定,就需要實施一項獲得新生的全面綜合戰略,包括在安全、治理、發展、和解、問責以及保護和促進人權等方面齊頭並進,

強調指出必須確保最近宣布、旨在就關鍵政治和體制改革達成共識的包容性政治對話取得成功,

強烈譴責所有違反和踐踏國際人權法及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包括涉及法外處決和即決處決、任意逮捕和羈押及虐待囚犯、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以及殺害、摧殘、招募和使用兒童、襲擊學校和醫院及人道主義和醫務人員的行為,促請所有各方停止這些違法和侵害行為,遵守適用國際法規定的義務,

為此重申必須追究所有應對這類行為負責者的責任,重申上一段提及的其中一些行為可能構成《羅馬規約》定義的罪行,表示注意到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根據馬里過渡當局2012年7月13日的提交,已於2013年1月16日開始對2012年1月以來據稱在馬里領土上實施的罪行進行調查,

強調馬里政府和聯合國需要針對生態變化、自然災害、乾旱、荒漠化、土地退化、糧食不安全、能源獲取、氣候變化等因素對馬里安全與穩定的不利影響制定實施適當的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戰略,

讚揚馬里穩定團的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的貢獻,並向冒着生命危險和犧牲生命的維和人員致敬

還讚揚馬里穩定團在過去幾個月努力採取更強有力的態勢,並增強了行動的頻率和規模,

認識到,鑑於馬里穩定團所處的具體的挑戰性環境,穩定團與其他安全力量進行互動,這些力量有可能成為恢復馬里和薩赫勒區域和平與穩定的互利手段,

表示注意到秘書長的報告(S/2019/454),

認定馬里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馬里和平與和解協議》的執行

1. 敦促馬里政府以及綱領會和協調會武裝團體(「馬里各方」)繼續加速執行《協議》,緊急採取重大、切實和不可逆轉的措施,還敦促馬里各方毫不拖延地簽署訂正路線圖,其中規定明確、現實和有約束力的時間表,重點置於與《協議》主要支柱有關的少數幾個優先事項;

2. 深感遺憾的是,第2423(2018)號決議第4段提及的《協議》若干規定尚未得以充分執行或開始執行,儘管安理會在過去幾個月多次為此發出呼籲,回顧2423(2018)號決議第3段,其中表示如果各當事方不在宣布的時限內履行2018年3月22日通過的路線圖的商定承諾,安理會打算根據第2374(2017)號決議採取措施作出回應,

3. 強調指出,被列入2374制裁名單的個人或實體在從名單上除名之前,且在不影響第2374(2017)號決議第2、5、6和7段規定的豁免情況下,不得受益於部署在馬里的聯合國實體提供的任何財政、業務或後勤支助;

4. 敦促馬里各方立即採取具體行動,在馬里穩定團當前任務期結束前採取以下優先措施:

– 在馬里各方、政治反對派和民間社會充分參與下進行包容各方的協商,確保完成《協議》設想的憲政改革,包括體制改革,

– 完成將已下放國家事務移交給地方主管當局的工作,根據平等分配製度把國家財政收入的30%交與地方當局,特別關注北部各大區,並在充分協商後通過一項立法,據以建立一支大區警察部隊,

– 解決與重組和改革後的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設想有關的未決問題,包括為此而在馬里各方之間進行最高級別的協商,在馬里各方和其他相關利益攸關方充分參與和協商一致情況下開展包容各方的協商,解決與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內至少3000名簽署方武裝團體成員的訓練、整合和重新部署有關的未決問題,制定並開始執行一項全面計劃,以期在馬里各方和其他相關利益攸關方的充分參與和協商一致下,以透明方式逐步將重組和改革後的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重新部署至馬里北部,作為更廣泛的國家安全部門改革願景的一部分,

– 通過必要的立法創建北部開發區;可持續發展基金和相關的包容各方的管理機制投入運作;實施一個由馬里各方和民間社會共同設計的試點項目,以期迅速向馬里北部民眾提供和平紅利,

- 在馬里各方和民間社會的充分參與下舉辦一次高級別講習班,確定在商定時限內予以落實的具體建議,以確保婦女充分、有效和切實參與《協議》所設機制,支持和監督《協議》實施,包括為此而增加協議監測委員會中婦女代表比例;

5. 促請馬里所有各方確保婦女充分、有效和切實參與《協議》所設機制以支持和監測《協議》的執行,包括為此而增加協議監測委員會中婦女代表比例,達到馬里立法界定的所有政治職能單位和機構內婦女占30%的比額,並完成馬里第三個執行第1325(2000)號決議國家計劃中所列的與《協議》有關的目標,秘書長在關於馬里穩定團的定期報告中特別關注這幾點;

6. 秘書長在關於馬里穩定團的毎六個月定期報告中評估上文第4段所述優先措施的執行進展,鼓勵2374(2017)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通過定期報告和臨時通報,查明這些優先措施可能未得以執行的責任方,並表示如果這些優先措施在馬里穩定團當前任務期結束前未得以執行,則打算根據第2374(2017)號決議對以此阻礙或威脅《協議》執行工作的個人和實體採取應對措施;

7. 促請馬里所有各方嚴格遵守現有的停止敵對行動安排,要求所有武裝團體摒棄暴力,切斷與恐怖主義組織和跨國有組織犯罪的一切聯繫,採取具體步驟防止踐踏平民人權,停止招募和使用兒童兵,停止任何阻礙國家當局和基本社會服務恢復的活動,並無條件承認馬里在《協議》框架內的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

8. 敦促馬里所有各方與秘書長特別代表和馬里穩定團充分合作,確保馬里穩定團人員的安全保障和通行自由,確保他們隨時可在馬里全境不受阻礙地通行;

9. 呼籲在國家和地區戰略中納入消除性暴力和性別暴力污名、為受害者伸張正義和支持倖存者重新融入社會的方案;

10. 秘書長特別代表利用斡旋工作鼓勵和支持《協議》的充分執行,特別是為此而領導協議監測委員會秘書處,並發揮核心作用,協助馬里各方根據《協議》執行要求確定執行步驟及其優先排序;

11. 鼓勵馬里各方在協議監測委員會各次會議之間進行更系統有序的交流,包括為此而在社會融合、和平與民族和解部長領導下並在國際調解的支持下設立一個專門秘書處,確認協議監測委員會在調解馬里各方間分歧方面的作用,回顧馬里政府和聯合國於2018年10月15日簽署的《和平契約》中條款承認國際調解小組在《協議》執行出現分歧時所作的裁決和仲裁具有可執行性,促請協議監測委員會成員和其他相關國際夥伴與秘書長特別代表和馬里穩定團協調,加強互動以支持《協議》的執行;

12. 促請獨立觀察員繼續公布,包括通過向協議監測委員會介紹情況而公布定期報告,其中載有關於所有各方為加快全面、有效和以包容方式執行《協議》而應採取的步驟的具體建議,還促請所有各方與卡特中心充分合作,便利後者執行作為獨立觀察員所承擔的任務;

13. 促請所有各方與根據《協議》並按第2364(2017)號決議要求設立的國際調查委員會充分合作;

14. 鼓勵聯合國所有相關機構以及雙邊、區域和多邊夥伴提供必要支助,協助馬里各方執行《協議》,特別是其中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規定;

馬里中部局勢

15. 敦促馬里當局通過馬里中部危機管理政策框架加快和優先採取行動,制定和執行一項全面的政治主導戰略以在馬里中部保護平民,減少族裔間暴力,並重新建立國家力量、國家權力和恢復基本社會服務,還敦促馬里當局毫不拖延地解除所有民兵的武裝,加大行動力度以恢復族裔間和平關係,確保毫不拖延地追究應對馬里中部違反和踐踏國際人權法及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者的責任,將其繩之以法;

16. 鼓勵馬里穩定團繼續努力促進在中部恢復國家力量、國家權力和基本社會服務,包括為此而支持馬里當局緩解族裔間緊張局勢,重新部署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確保有效、動態和綜合保護平民,打擊有罪不罰現象,還鼓勵馬里穩定團加強宣傳工作,突出宣傳馬里當局在保護平民方面的作用和責任,同時提高民眾對穩定團自身作用和局限性的認識;

馬里穩定團的任務

一般原則

17. 決定將馬里穩定團的任務期限延至2020年6月30日;

18. 決定馬里穩定團繼續由至多13289名軍事人員和1920名警務人員組成;

19. 授權馬里穩定團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執行任務;

20. 決定馬里穩定團的首要戰略優先事項仍然是支持馬里政府、綱領會和協調會武裝團體以及馬里其他相關利益攸關方執行《協議》,還決定馬里穩定團的次要戰略優先事項是通過執行其規定任務,促進執行一項全面的政治主導的馬里戰略以在馬里中部保護平民,減少族裔間暴力,並重新建立國家權力、國家力量和恢復基本社會服務;

21. 強調指出應根據上文第20段和下文第28和29段規定的工作優先排序執行馬里穩定團的任務,秘書長在任務部署中反映這一優先排序,並按照本決議所述授權任務的優先排序調配預算資源,同時確保為執行任務配置適當資源,為此申明,必須在關於現有能力和資源使用問題的各項決定中優先考慮對《協議》執行工作的支持,秘書長特別代表經與部隊指揮官協商後應有足夠靈活性在各地區之間部署馬里穩定團特遣隊,以便根據馬里穩定團任務授權迅速應對馬里北部和中部的動態安全局勢,並且秘書長特別代表經與部隊指揮官協商後應確保有足夠的穩定團資源分配用於執行次要戰略優先事項,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六個月內對馬里北部和中部的局勢以及穩定團用於實施首要和次要戰略優先事項的配置進行徹底評估;

22. 馬里穩定團繼續以積極主動、穩健、靈活和敏捷的姿態執行任務;

23. 表示深為關切在馬里的維和人員犧牲慘重,馬里穩定團確保聯合國及相關人員的安全保障和通行自由,保護設施和裝備,並在這方面定期審查所有安全保障措施;

24. 鼓勵秘書長為最大限度發揮馬里穩定團資源的積極作用而不斷審查穩定團的構想並視需要作出行動調整,秘書長實施調整備選方案,以期通過更加注重優先任務,提高馬里穩定團支持《協議》執行工作的成效,以及實施上文所提報告中關於加強馬里穩定團在中部提供支持的建議;

25. 鼓勵秘書長不斷更新列明聯合國在馬里保持和平的總體願景、共同優先目標和內部分工的綜合戰略框架,秘書長確保馬里穩定團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國家工作隊)根據各自任務授權和相對優勢進行有效的任務分工和實現工作互補,並視馬里穩定團任務執行進展情況不斷調整部署,同時強調指出國家工作隊必須擁有充足資源,特別指出國家工作隊加強在馬里北部和中部的力量與活動的重大意義,促請會員國和有關組織考慮為此提供必要的自願捐款;

26. 鼓勵馬里穩定團繼續努力改善其民事、軍事和警務部門之間的協調,包括採用綜合辦法開展行動規劃和情報工作,並採用穩定團內部專門協調機制;

27. 秘書長繼續確保馬里穩定團、聯合國西非和薩赫勒辦事處(西薩辦)、各次區域組織包括西非經共體和薩赫勒五國集團以及該區域各會員國酌情密切合作和交換信息;

優先任務

28. 決定在馬里穩定團的任務授權中納入以下優先任務:

(a) 支持執行《馬里和平與和解協議》

㈠ 支持落實《協議》特別是其第二部分規定的政治和機構改革,尤其是支持政府努力在全國各地有效恢復及擴展國家權力和法治,包括為此支持馬里北部臨時行政當局在《協議》規定的條件下有效運轉;

㈡ 支持執行《協議》特別是其第三部分和附件二規定的國防和安全措施,尤其是:

– 支持、監測和監督停火,包括繼續對簽署《協議》的武裝團體的流動和武器採取管制措施並向安全理事會報告違反停火的情況,

– 協助武裝團體在各方同意的包容性安全部門改革框架內,進駐營地、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包括作為一項臨時措施,將簽署《協議》的武裝團體人員編入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並繼續執行減少社區暴力方案,同時考慮到婦女和兒童的特別需要,不妨礙復員、解除武裝和重返社會委員會和整編委員會的預期計劃,

– 在無損基本維和原則的情況下,利用現有資源支持馬里所有相關當事方為在馬里北部重新部署經改革和整編的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而制定綜合計劃,支持進行此類重新部署,包括在採取協調一致行動和聯合行動期間提供行動、後勤和運輸支援、進行規劃、加強信息交流和實施醫療後送,

– 確保在《協議》規定的框架內,與參與這些領域工作的其他雙邊合作夥伴、捐助方和歐洲聯盟等國際組織密切協作,作出一致國際努力以重建馬里安全部門;

㈢ 支持執行《協議》特別是其第五部分中的和解和司法措施,為此繼續開展當前各項活動,包括與各方協商,支持國際調查委員會的運作,支持真相、正義與和解委員會的工作,支持該國北部和中部司法和懲戒官員提高效力以及支持相關臨時當局,並為馬里司法機構拘押、調查和起訴涉嫌實施恐怖主義相關罪行、大規模暴行和跨國有組織犯罪等可能擾亂和平進程的活動(包括販運人口、武器、毒品和自然資源以及走私移民)的個人以及對被認定對此類行為負責者判刑提供技術支持;

㈣ 根據自身資源在部署區內支持按照《協議》的規定,在和平環境下舉行包容、自由、公平、透明和可信的選舉以及舉行立憲公民投票,包括為此提供適當的技術援助和作出安全安排;

(b) 支持中部穩定和在中部恢復國家權力

㈠ 通過斡旋,支持馬里當局減少暴力和緩和族裔間緊張關係;

㈡ 在無損基本維和原則的情況下,利用現有資源支持在馬里中部重新部署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包括繼續在採取協調一致行動和聯合行動期間提供行動、後勤和運輸支援、進行規劃、加強信息交流和實施醫療後送;

㈢ 支持馬里當局確保及時追究那些應對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者的責任並將他們繩之以法;

(c) 保護平民

㈠ 在不妨礙馬里當局承擔首要責任的情況下,保護人身可能遭受暴力威脅的平民;

㈡ 為支持馬里當局,通過全面綜合辦法採取積極步驟,預見、震懾和有效應對特別是馬里北部和中部平民受到的威脅,為此:

– 加強預警,加大力度監測和記錄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和侵犯踐踏國際人權法行為,

– 加強社區參與和保護機制,包括與平民互動、社區外聯、和解、調解、支持解決地方和族裔間衝突以及公共信息,

– 採取機動、靈活、穩健和積極主動的步驟保護平民,包括在平民最有可能面臨風險的高風險地區部署可用的地面和航空資產,

– 減輕在任何軍事或警察行動之前、期間和之後對平民造成的風險,包括為此而追蹤了解、預防、儘量減少和處理穩定團行動造成的平民傷害,

– 防止活躍的武裝分子返回主要人口中心和平民面臨危險的其它地區,但僅針對嚴重和可信的威脅採取直接行動;

㈢ 為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婦女和兒童提供具體保護,包括通過保護顧問、兒童保護顧問和婦女保護顧問提供保護以及與婦女組織協商,並着力滿足武裝衝突中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受害者的需要;

(d) 斡旋與和解

㈠ 在國家和地方各級開展斡旋、建立信任和進行調解,以支持與所有利益攸關方以及它們之間的對話,努力實現和解和增強社會凝聚力;

㈡ 銘記馬里當局的首要責任,支持努力緩解族裔間緊張關係;

㈢ 支持在和平環境下舉行包容、自由、公平、透明和可信的選舉;

㈣ 鼓勵和支持馬里政府、綱領會和協調會武裝團體以及所有未簽署《協議》的相關行為體充分執行《協議》,包括為此促進婦女組織和青年組織等民間社會的切實參與;

(e) 促進和保護人權

㈠ 協助馬里當局努力促進和保護人權,特別是在司法與和解領域開展這項工作,包括在可行且不妨礙馬里當局履行職責的情況下酌情支持馬里當局努力將馬里境內嚴重侵犯踐踏人權或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特別是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的負責者毫不無故拖延地繩之以法,同時考慮到馬里過渡當局已將馬里2012年1月以來發生的國內局勢提交國際刑事法院審理;

㈡ 監測、記錄、幫助調查馬里各地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包括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以及針對婦女和兒童的侵犯和危害行為,並公開定期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情況,推動努力防止這種侵犯和危害行為;

(f) 人道主義援助

為支持馬里當局,根據人道主義原則協助為文職人員主導的安全交付人道主義援助工作創造一個安全的環境,並與人道主義行為體密切協調,幫助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自願、安全和有尊嚴地返回,或幫助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融入當地社會或重新安置;

其他任務

29. 還授權馬里穩定團在不妨礙其執行優先任務能力的情況下,利用其現有能力,以精簡有序的方式協助執行以下其他任務,同時銘記優先任務和次要任務相輔相成:

(a) 速效項目

在紮實的衝突分析基礎上,為直接支持在北部執行《協議》或響應中部具體需求的速效項目創造一個安全的環境;

(b) 與各制裁委員會合作

向第2374號決議所設制裁委員會和專家小組提供協助並與之交換信息;

向安全理事會關於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基地組織及關聯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的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和第1526(2004)號決議設立的分析支助和制裁監測組提供協助,包括傳遞與執行第2368(2017)號決議第1段所述措施相關的情報;

馬里和薩赫勒地區的其他安全力量

30. 秘書長確保馬里穩定團、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法國部隊和歐洲聯盟在馬里的各特派團在各自任務範圍內,通過現有機制相互充分協調、交換信息並酌情提供支持,還請馬里穩定團召集馬里協調機構例會,作為此類協調、交換信息和支持的主要平台;

31. 強調指出針對馬里安全所面臨的威脅採取的應對措施只有在充分遵守國際法的情況下,通過採取可行的預防措施儘量減少對所有行動區內平民的傷害,才能行之有效,馬里穩定團確保在向上文第30段提及的其他安全力量提供任何支持時嚴格遵守聯合國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支持的人權盡職政策(人權盡職政策);

32. 申明,把經改革和重組的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重新部署至馬里全境,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全面運作,這將有助於馬里及其所在區域的穩定,便利馬里穩定團執行任務,從而為實施穩定團撤出戰略開闢道路,為此馬里穩定團與馬里協調機構協調製定一項長期的基於條件的過渡辦法,以確保在不損害馬里及其所在區域的穩定的情況下分階段、協調和謹慎地過渡轉交安全責任;

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

33. 敦促馬里穩定團和馬里政府加倍努力,確保迅速、充分和有效地執行關於支持重新部署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的《諒解備忘錄》;

34. 鼓勵雙邊和多邊夥伴繼續提供支持,以期加快在馬里中部重新部署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並在經過改革和重組後重新部署至馬里北部,特別是為此與馬里政府和馬里穩定團協調,在《協議》框架內提供相關裝備和訓練;

35. 強烈譴責持續對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發動恐怖主義襲擊,表示嚴重關切有關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在開展反恐行動,包括在馬里中部開展反恐行動期間一再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主義法的指控,敦促馬里政府對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的指控進行透明和可信的調查,要求追究應對此類違法或傷害行為負責者的責任,表示積極注意到馬里政府宣布的應對上文所述指控的措施,並敦促根據上文所述條件有效執行這些措施;

36. 促請馬里政府落實馬里穩定團在人權盡職政策框架內提出的所有建議,鼓勵國際夥伴堅持把恪守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問責製作為與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或其他武裝行為體合作的必要條件;

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

37. 鼓勵薩赫勒五國集團國家確保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繼續提高行動力度,以展示更多實際行動成果;

38. 強調指出,考慮到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目前的能力水平,馬里穩定團按照第2391(2017)號決議規定的條件提供行動和後勤支助有可能使聯合部隊執行任務的能力得到增強;

39. 回顧第2391號決議第13段的各項規定,注意到薩赫勒五國集團在2019年3月安全理事會訪問薩赫勒地區期間表示的要求,即馬里穩定團根據聯合國、歐盟和薩赫勒五國集團之間的技術協定(「技術協定」)向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提供的生命保障消耗品可供在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框架內行動的薩赫勒五國集團所有特遣隊使用,表示支持在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框架內行動的薩赫勒五國集團所有特遣隊使用馬里穩定團根據第2391(2017)號決議提供給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的生命保障消耗品,條件是,如果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或其他夥伴的行動區在馬里境外,則由他們自己負責確保交付至各自行動區,而且消耗品的提供嚴格遵守聯合國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支持的人權盡職政策,回顧第2391號決議第33㈢段規定的報告義務,秘書長在2020年6月關於馬里穩定團的季度報告中報告對第2391(2017)號決議第13段執行情況的評估,包括有關此段的任何新情況,表示打算在此基礎上,在馬里穩定團當前任務期結束時,就第2391號決議第13段所述機制的未來作出決定;

40. 秘書長通過提供相關情報來加強馬里穩定團與薩赫勒五國集團國家的信息交換;

41. 回顧指出,遵守第2391(2017)號決議所述合規框架對於確保必要的民眾信任,從而確保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的有效性與合法性至關重要,促請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與聯合國合作執行人權盡職政策,包括與相關監測和報告機制合作;

法國部隊

42. 授權法國部隊在其能力範圍內並在部署區內採取一切必要手段,在馬里穩定團人員受到迫在眉睫的嚴重威脅時,應秘書長請求進行干預,為他們提供支持,直至本決議批准的馬里穩定團任務結束,法國向安理會報告在馬里執行此項任務的情況,並將這一報告工作與下文第64段所述秘書長的報告工作進行協調;

歐洲聯盟的貢獻

43. 鼓勵歐洲聯盟,特別是其薩赫勒問題特別代表以及歐洲聯盟馬里培訓特派團和歐盟薩赫勒馬里能力建設團,繼續努力支持馬里當局進行安全部門改革和在中部重新建立國家權力和機構,還鼓勵與馬里穩定團密切協調這些努力,秘書長加強馬里穩定團與歐盟馬里培訓團和歐盟薩赫勒馬里能力建設團之間的合作,包括進一步發展特派團之間的互補性,探索可能的相互支持的方式,包括通過一項可能的技術協定,同時不影響馬里穩定團執行任務和戰略優先事項的能力;

馬里穩定團的能力、馬里穩定團人員的安全保障

44. 強調指出必須為馬里穩定團提供必要的執行能力,使它能夠在包括不對稱威脅在內的複雜安全情況下完成任務,同時確保其人員的安全保障達到儘可能最佳水平;

45. 敦促會員國提供擁有包括語言技能在內的適當能力的部隊和警察,提供部署前培訓和酌情提供實地培訓,並提供裝備,包括適合具體行動環境的加強戰鬥力手段,指出部署前未申明和秘書長未接受的本國限制條件對任務執行的可能不利影響,促請會員國以儘可能少的已申明限制條件提供部隊;

46. 秘書長設法增加馬里穩定團內婦女人數,確保婦女切實參與行動的各個方面;

47. 強烈譴責襲擊維和人員的行為,着重指出這些襲擊可能構成國際法定義的戰爭罪,強調指出應追究那些對這些行為負責者的責任,促請馬里政府迅速調查並將行為人繩之以法,以免有罪不罰導致助長今後針對維和人員的暴力行為,促請馬里穩定團為此向馬里政府提供支助,還強調指出馬里穩定團必須具備促進聯合國維和人員安全保障的必要能力,秘書長確保部隊派遣國在向馬里部署部隊前得到關於在不對稱環境中減少部隊傷亡的最新戰術、技術和程序的充分信息;

48. 秘書長繼續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根據馬里穩定團在這方面制定的行動計劃,審查和加強馬里穩定團人員的安全保障,包括:

– 改善馬里穩定團在任務授權限度內的情報和分析能力,包括監視和監測能力,

– 提供清除爆炸裝置的培訓、知識和裝備,包括進一步支持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根據部隊當前需求部署所需的適合具體環境的防雷車,

– 改進行動的後勤工作,特別是保障馬里穩定團後勤補給路線的安全,包括為此繼續部署運輸護衛營和使用多傳感器、情報融合、無人駕駛航空系統等現代技術,以及探索其他可能的後勤補給路線,

– 加強營地保護,包括在尚未裝備地面警戒雷達等間接火力攻擊預警裝置的房地緊急部署此類裝置,

– 採用更為有效的傷員和醫療後送程序並部署經強化的醫療後送能力,

– 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改進馬里穩定團安全保障設施與安排的規劃和運行,

– 保證對關鍵職能人員實行長期輪換計劃,並探索創新辦法來促進裝備提供國、部隊派遣國和警察派遣國之間的夥伴關係;

49. 促請部隊派遣國和警察派遣國充分和有效地執行與聯合國簽署的《諒解備忘錄》各項規定,並申明本國所有限制條件;

50. 回顧安理會第2378(2017)2436(2018)號決議,特別是這些決議中向秘書長提出的有關使用維和數據的要求;

51. 歡迎秘書長採取舉措制定聯合國維持和平業績文化標準,重申支持制定一個全面和綜合的業績政策框架,其中確定明確的業績標準,以評價為維持和平行動工作和提供支助的所有聯合國文職和軍警人員的業績,促進有效和充分地執行任務,並包含以清晰和明確界定的基準為基礎的全面和客觀方法,以確保對業績不佳進行問責,對出色業績給予激勵或嘉獎,促請秘書長將此業績政策框架適用於馬里穩定團;

52. 促請會員國特別是該區域的會員國確保馬里穩定團所有人員以及馬里穩定團公務專用的裝備、儲備物、用品和其他物資能夠自由、不受阻礙地快速進出馬里,以便以符合成本效益地方式及時運送馬里穩定團的後勤物資,為此秘書長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為馬里穩定團的後勤供應提供便利,並鞏固供給路線,包括使用其他路線;

國際法義務、人權政策及相關方面

53. 敦促馬里當局確保不無故拖延,立即追究所有應對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罪行包括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罪行負責者的責任,並將他們繩之以法,在此方面注意到馬里當局繼續按照馬里根據《羅馬規約》承擔的義務就國際刑事法院管轄內事項與法院合作;

54. 敦促各方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定的義務,尊重和保護人道主義人員和醫務人員、設施和救濟物資,採取一切必要步驟讓人道主義行為體享有全面、安全、隨時和不受阻礙的通行准入和行動便利,以便為所有需要援助者運送人道主義援助,同時尊重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和適用的國際法;

55. 重申馬里當局負有保護馬里境內平民的首要責任,回顧安理會以往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兒童與武裝衝突以及婦女、和平與安全的決議,促請馬里穩定團和在馬里境內行動的所有軍事部隊考慮到這些決議並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回顧在這方面開展培訓的重要性;

56. 歡迎馬里當局通過第三個執行第1325(2000)號決議行動計劃,馬里穩定團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始終充分考慮到性別平等這一貫穿各領域的問題,協助馬里當局確保在《協議》執行工作中,包括在安全部門改革和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中,以及在和解和選舉進程中,讓婦女在各級充分、有效和切實參加、參與並擁有自己的代表;

57. 敦促各方落實安全理事會工作組2018年6月19日通過的關於馬里境內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結論意見,鼓勵馬里政府繼續努力加強兒童保護法律框架,注意到馬里政府核可《安全學校宣言》,鼓勵對已關閉、成為攻擊目標或受到威脅的學校進行摸底調查,促請馬里政府確保在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以及安全部門改革中考慮到保護兒童權利問題,敦促所有武裝團體制定和執行行動計劃,終止和防止秘書長查明的所有六種嚴重侵害兒童行為,包括招募和使用兒童以及對兒童的性暴力行為,馬里穩定團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始終充分考慮到保護兒童這一貫穿各領域的問題;

58. 敦促各方預防和消除衝突和衝突後局勢中的性暴力,鼓勵執行聯合國與馬里政府於2019年3月簽署的關於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問題聯合公報,還鼓勵馬里當局繼續採取步驟,頒布關於預防、起訴和應對性別暴力的法律草案,促請綱領會武裝團體履行2016年6月《關於預防馬里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的公報》所載承諾,並促請協調會武裝團體作出類似承諾,馬里穩定團支持這方面的努力;

59. 秘書長確保馬里穩定團全面遵守聯合國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在發生此類不當行為時向安理會全面通報情況,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採取適當預防行動,包括進行部署前提高認識培訓,確保在發生這類行為時全面追究本國涉案人員的責任;

60. 仍然嚴重關切馬里目前嚴重的糧食和人道主義危機,嚴重關切有礙人道主義准入的不安全局勢,促請會員國和國際及區域組織通過增加捐助迅速響應人道主義呼籲;

環境問題

61. 馬里穩定團在履行規定任務時考慮其行動對環境的影響,為此根據可適用的相關大會決議及聯合國細則和條例進行適當管理;

減輕小武器、輕武器和爆炸物的威脅

62. 促請馬里當局處理小武器和輕武器泛濫和非法販運問題,包括根據西非經共體《關於小武器和輕武器、其彈藥及其他相關材料的公約》、《聯合國小武器和輕武器行動綱領》和第2220(2015)號決議,確保安全有效地管理、儲存和保管輕小武器儲備和彈藥;

63. 促請馬里當局加強與聯合國、區域和次區域組織、民間社會和私營部門的合作,以便對爆炸物威脅作出最適當的反應;

秘書長報告

64. 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每三個月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本決議執行情況,着重說明:

㈠ 《協議》執行進展情況,制定和執行一項全面的政治主導戰略以期在馬里中部重新建立國家力量、國家權力和恢復基本社會服務以及保護平民和減少族裔間暴力的進展情況,以及馬里穩定團為支持這些目標所作的努力,

㈡ 馬里穩定團、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法國部隊和在馬里的歐洲聯盟各特派團之間的協調、交流信息以及適當時相互提供行動和後勤支助的情況;

65. 還請秘書長考慮到包括秘書長特別代表在內的所有有關各方的意見,與部隊指揮官協商,每6個月向安全理事會提交信函,專門和全面地重點說明以下方面:

㈠ 馬裡面臨的安全挑戰、穩定團行動進展、部隊業績和輪調等方面信息,以及馬里協調機構內關於上文第32段概述的安全責任協調的討論最新情況,

㈡ 上文所述綜合戰略框架的最新執行情況,鼓勵在這個綜合戰略框架中納入一項過渡計劃,以便根據穩定團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任務規定、比較優勢以及能力和差距摸底情況向國家工作隊移交相關任務,並納入一項由所有多邊和雙邊夥伴參與的資源調動戰略以及穩定團在安全和政治狀況改善和《協議》執行工作取得進展情況下撤出的長期戰略;

66.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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