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488號決議

2487(2019) 聯合國安理會第2488(2019)號決議
S/RES/2488(2019)
2019年9月12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48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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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S/RES/2488 (2019)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12 September 2019

第2488(2019)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9年9月12日第8617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中非共和國局勢的所有各項決議、主席聲明和向新聞界發表的談話,

歡迎中非共和國當局與國際夥伴協調,為推進安全部門改革加強努力,包括正在部署中非共和國國防和安全部隊,通過了國防計劃、部隊就業構想和國家安全政策,確認中非共和國當局迫切需要訓練和裝備其國防和安全部隊,使他們能夠適當應對中非共和國境內所有公民面臨的安全威脅,

歡迎2019年1月24日至2月5日在非洲促進中非共和國和平與和解倡議框架內並在非洲聯盟主持下在蘇丹喀土穆舉行和平談判後,中非共和國當局和14個武裝團體於2019年2月6日在班吉簽署了《中非共和國和平與和解協議》(「《協議》」),還歡迎《協議》簽署方就根據《協議》第21條組建一個包容各方的政府達成共識,並歡迎非洲聯盟、中部非洲國家經濟共同體和聯合國在此進程中的參與,敦促中非共和國當局和簽署《協議》的武裝團體本着誠意毫不拖延地執行《協議》,以滿足中非共和國人民表達的和平、安全、正義、和解、包容和發展的願望,促請鄰國、區域組織和所有國際夥伴支持該《協議》的執行並協調行動,以期在中非共和國實現持久和平與穩定,

回顧安理會打算在2019年9月30日之前根據其2019年4月9日主席聲明(S/PRST/2019/3)確定的關鍵基準方面的進展情況,審查對中非共和國當局的武器禁運措施,

在這方面,表示注意到2019年6月30日中非共和國當局根據第2454(2019)號決議第11段給安全理事會關於中非共和國的第2127(201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委員會」)的報告,以及2019年7月26日秘書長根據第2454(2019)號決議第10段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19/609),

歡迎中非共和國當局及其國際夥伴顯示出在2019年4月9日安全理事會主席聲明(S/PRST/2019/3)確定的關鍵基準方面取得必要進展的決心,鼓勵它們繼續努力應對仍然存在的挑戰,

表示注意到2127(2013)號決議所設並經第2454(2019)號決議延長任務期的中非共和國問題專家小組的中期報告(S/2019/608),並表示注意到專家小組的建議,

認定中非共和國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回顧指出,根據第2399(2018)號決議第1段規定並由第2454(2019)號決議第1段延至2020年1月31日的措施,所有會員國應繼續採取必要措施,阻止從本國境內或經由本國領土或由其國民或利用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或飛機,直接或間接向中非共和國供應、出售或轉讓任何類別軍火或相關軍用物資,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車輛和裝備、準軍事裝備及上述物項的備件,以及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或與提供、維修或使用任何軍火和相關軍用物資有關的技術援助、培訓、財政及其他援助,包括提供武裝僱傭軍人員(無論其是否來自本國境內);

2. 決定根據第2454(2019)號決議第10段所述的審查對中非共和國當局武器禁運措施的打算,調整第2399(2018)號決議第1段規定並經第2454(2019)號決議第1段延期的措施,使這些措施直至2020年1月31日不適用於:

(a) 專為支持中非穩定團和派駐中非共和國的歐洲聯盟培訓團、按照第2448(2018)號決議第69段規定的條件提供的法國部隊以及根據下文第2(b)段經事先通知提供訓練和援助的其他會員國部隊而提供或供其使用的物資;

(b) 經提前通知委員會,協同中非穩定團向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隊、包括國家文職執法機構供應、僅用於支持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門改革進程或在該進程中使用的非致命性裝備和提供的援助,包括業務和非業務培訓,請中非穩定團在向安理會提交的定期報告中報告這一豁免對安全部門改革的促進作用;

(c) 事先由委員會核准,為了與中非穩定團合作加強共同邊境地區的安全而由乍得或蘇丹部隊帶入中非共和國並僅供中非共和國、乍得和蘇丹2011年5月23日在喀土穆組建的三方部隊在國際巡邏中使用的物資;

(d) 經提前通知委員會,專供人道主義或防護之用的非致命軍事裝備物資,以及相關的技術援助或訓練;

(e) 聯合國人員、新聞媒體代表以及人道主義工作者和發展工作者及有關人員臨時運入中非共和國、僅供其個人使用的防護服,包括防彈背心和軍用頭盔;

(f) 經提前通知委員會,僅供在桑加河三國保護區進行國際主導的巡邏以提供安全以及供欣科項目和巴明吉-班戈蘭省國家公園的野生生物武裝護林員防範偷獵、象牙和軍火走私及其他違反中非共和國國內法或中非共和國國際法律義務的行為而使用的小武器和其他相關裝備;

(g) 經提前通知委員會,向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隊包括國家文職執法機構提供、僅用於支持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門改革進程或在該進程中使用、口徑為14.5毫米或小於該口徑的武器及專門為這類武器設計的彈藥和部件;

(h) 經委員會事先批准,向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隊包括國家文職執法機構提供、僅用於支持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門改革進程或在該進程中使用、本決議第2(g)段沒有列舉的軍火及其他相關致命性裝備;或

(i) 經委員會事先批准出售或供應軍火和其他相關物資或提供援助或人員的其他情形;

3. 決定供貨會員國負有通知委員會的主要責任,須在交付本決議第2(d)段、第2(f)段和第2(g)段所允許的任何用品前提前至少20天發出通知,並申明國際、區域或次區域供應組織負有通知委員會的主要責任,須在交付本決議第2(d)段、第2(f)段和第2(g)段所允許的任何用品前提前至少20天發出通知;

4. 決定向委員會提出的所有通知和豁免請求應包括:裝備製造商和供應商的詳細資料;裝備說明,包括類型、口徑、數量以及序列號和/或批號,或在豁免請求的情況下提供序列號和/或批號的建議日期;擬議的交付日期和地點;運輸方式和裝運行程;用途和最終用戶,包括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隊中預定的接受單位以及預定的存放地點;還強調指出必須特別關注關於申請的裝備如何有助於安全部門改革的詳細說明;

5. 決定僅為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隊發展目的而向其出售或供應的軍火和其他相關致命裝備不得轉售或轉讓給不為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隊或售貨或供貨的會員國服務的任何個人或實體,或供其使用;

6. 決定中非共和國當局應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向委員會通報安全部門改革進程、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和遣返進程以及武器彈藥管理方面取得的進展最新情況;

7. 秘書長至遲於2019年12月31日向安全理事會通報中非共和國當局在2019年4月9日安理會主席聲明(S/PRST/2019/3)確定的關鍵基準方面取得的進展最新情況;

8. 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允許專家小組和中非穩定團在進口時和在轉交最終用戶前查看獲得通知和豁免的軍火及相關致命性裝備,強調指出中非共和國當局在中非共和國境內收到軍火和相關致命性裝備時應予以標記,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對國家安全部隊擁有的所有軍火和物資進行登記,特別是小武器和輕武器,以便更好地跟蹤和監測其流動情況;

9. 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和鄰國當局在區域一級合作調查和打擊參與軍火販運的跨國犯罪網絡和武裝團體,並呼籲恢復中非共和國和鄰國之間的聯合雙邊委員會,以處理跨界問題,特別是與軍火販運有關的問題;在這方面,還歡迎中非共和國和喀麥隆以及中非共和國和剛果共和國之間的聯合雙邊委員會重新啟動,以及中非共和國當局和乍得當局表示打算重新啟動兩國之間的聯合雙邊委員會;

10. 申明打算不斷審查中非共和國局勢,並做好準備以隨時,包括在2020年1月31日前,根據該國境內安全局勢演變情況以及在安全部門改革進程、復員方案進程和武器彈藥管理方面取得的進展,包括結合本決議第6段和第7段中要求通報的最新情況,審查本決議所載措施是否得當;

11. 進一步重申2454(2019)號決議第2至第8段施加的所有措施和作出的所有規定;

12.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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