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568號決議

2567(2021) 聯合國安理會第2568(2021)號決議
S/RES/2568(2021)
2021年3月12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56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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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S/RES/2568 (2021)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12 March 2021

第2568(202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21年3月12日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重申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

歡迎國際社會採取行動應對索馬里的不穩定和不安全局勢,讚揚非洲聯盟在這一應對中發揮領導作用,

歡迎索馬里迄今取得的進展,讚揚索馬里人民、索馬里當局、非洲聯盟、非洲聯盟駐索馬里特派團(非索特派團)及其部隊派遣國、聯合國和索馬里其他國際夥伴在這方面發揮的作用,

重申青年黨和武裝反對派團體對索馬里的穩定與安全、索馬里人民和索馬里鄰國構成直接和緊迫威脅,最強烈地譴責他們在索馬里境內外發動襲擊,表示深為關切這些襲擊造成平民死亡,

對非索特派團和索馬里安全部隊人員在打擊青年黨過程中表現出的勇敢無畏和作出的犧牲表示敬意讚揚非索特派團為在索馬里建立持久和平與穩定作出貢獻,

歡迎聯合國索馬里支助辦公室(聯索支助辦)向非索特派團和聯合國索馬里援助團(聯索援助團)提供支持,確認聯合國索馬里問題專家小組的補充性工作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實施的制裁所發揮的作用,除其他外,這些制裁是削弱青年黨和武裝反對派團體的一種非軍事手段,

認識到自安理會14年前首次授權非索特派團以來索馬里局勢發生了變化,包括青年黨構成的威脅,還認識到單靠軍事行動無法消除這一威脅,因此重申在進行安全部門改革和開展軍事行動的同時,需要採取辦法應對穩定和治理方面的挑戰,包括解決公共行政、法治、打擊有組織犯罪、司法和執法方面的缺陷,以及防止和打擊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在這方面注意到為索馬里建設和平和衝突後重建與發展開展的國際合作和提供的支持如能與索馬里政府確定的優先事項相對接,則大有潛力,在這方面還注意到非洲聯盟衝突後重建與發展(非盟重建與發展)政策和設在開羅的非盟重建與發展專門中心,

回顧索馬里當局對確保本國安全負有首要責任,歡迎索馬里聯邦政府承諾與非索特派團開展聯合行動,以使自身成為索馬里的主要安全提供者,但注意到索馬里尚不能對本國安全負起全部責任,因此,要想削弱青年黨和武裝反對派團體,建設和維持和平,就必須持續開展區域和國際合作並提供支持,強調指出這種支持應符合索馬里確定的方向,

強調必須建設索馬里部隊和機構的能力,使其能夠應對當前和未來的威脅,還強調有必要在索馬里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與國際夥伴之間進行有效協調,以確保這種能力建設與索馬里確定的方向協調一致,並使索馬里安全部隊能夠逐步對索馬里的安全承擔更大責任,

着重指出索馬里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達成包容各方的政治協議至關重要,表示關切在最後確定2021年選舉安排方面出現拖延,敦促它們根據2020年9月17日協議儘快舉行自由、公正、可信和包容各方的選舉,還敦促它們在安全和其他國家優先事項上進行協作,指出所有各方都有責任改善合作並參加索馬里聯邦政府主導的討論,特別指出各方充分合作將有助於推進在國家優先事項上取得進展,包括落實國家安全架構和經修訂的索馬里過渡計劃,確保聯邦制度全面運作,制定完成憲法,作為索馬里政府和機構的法律和政治基礎,

回顧安理會第1325(2000)號決議及其後各項決議,確認婦女在預防和解決衝突以及在建設和平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強調指出必須讓婦女充分、平等、切實參加和參與各級維持和促進和平與安全的所有努力,並需要按照《索馬里婦女憲章》的設想,加強婦女在預防和解決衝突方面的決策和領導作用,

譴責索馬里境內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促請各方充分遵守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規定的義務,回顧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關於索馬里境內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結論(S/AC.51/2020/6),

表示嚴重關切索馬里的人道主義局勢以及2019冠狀病毒病大流行、洪水和沙漠蝗災的影響,認識到這些情況給索馬里的衛生系統、農業、社會經濟狀況和人道主義局勢帶來挑戰,呼籲衝突各方按照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道法的相關規定,遵循人道、中立、公正和獨立等聯合國人道主義緊急援助的指導原則,允許並協助提供必要的人道主義援助以支持索馬里,讚賞地注意到非索特派團和聯合國採取措施,在保持業務連續性的同時確保非索特派團和聯合國人員的安全和保障,呼籲繼續努力減輕大流行病和蝗災的影響,歡迎非索特派團發揮作用,支持索馬里主導的災害管理和救濟努力以及為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創造有利條件的努力,

強調索馬里聯邦政府和聯合國需要針對氣候變化、其他生態變化、自然災害和影響索馬里穩定的其他因素適當進行風險評估並制定風險管理戰略,

表示注意到聯合國授權(第2520(2020)和2472(2019)號決議)對2021年後國際社會為索馬里整體安全環境提供支持進行的獨立評估(獨立評估)及其建議,重申2520(2020)號決議第1段,歡迎2021年2月正式轉交非洲聯盟和聯合國的經修訂的索馬里過渡計劃(2021年),敦促索馬里通過安全和司法委員會並敦促非洲聯盟通過和平與安全理事會儘速核可該計劃,表示全力支持索馬里主導安全過渡進程的願望,還注意到2021年2月9日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公報和2021年2月17日秘書長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報告(S/2021/113),期待非洲聯盟定於2021年5月對非索特派團進行的獨立評估,

認識到要實現將安全責任移交索馬里當局的目標,即索馬里在2021年發揮主導作用,到2023年底全面承擔安全責任,需要採取分階段辦法,並認識到本決議將根據以下情況啟動一個進程:

(a) 2021年1月發布的聯合國授權進行的獨立評估報告;

(b) 2021年2月公布的索馬里過渡計劃;

(c) 非洲聯盟計劃於2021年5月進行的獨立評估;

(d) 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也將於2021年5月作出的決定,按照本決議第8段的要求,於2021年8月制定完成經修訂的非洲聯盟-索馬里聯邦政府聯合行動構想;

(e) 秘書長按照本決議第9段的要求,於2021年9月提出從2022年起設立一個新特派團的提案,該提案應在與索馬里聯邦政府和捐助方協商的基礎上,由秘書長和非洲聯盟共同編制;

(f) 秘書長按照本決議第21段的要求,於2021年10月提出繼續提供聯合國後勤支助的備選方案;

強調指出所有相關利益攸關方都需要建設性地參與這些活動,

認定索馬里局勢繼續對區域和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

1. 重申安理會希望索馬里對自身安全負責,強調索馬里聯邦政府應領導安全過渡進程,該進程應在2021年切實開始,在這方面歡迎索馬里過渡計劃,敦促索馬里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充分履行承諾,還敦促索馬里的國際夥伴支持索馬里履行這些承諾,包括確保非索特派團的戰略任務和優先事項支持向索馬里移交安全責任;

2. 確認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的作用,表示注意到理事會要求非洲聯盟委員會完成獨立評估並於2021年5月提出報告,敦促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在2021年5月授權設立一個非索特派團,支持並推動落實索馬里過渡計劃,並在2021年確定和採取必要步驟,以確保在2022年繼續向索馬里的安全努力提供支助,包括從2022年起部署重組後的非洲聯盟特派團,以便更好地應對青年黨和武裝反對派團體構成的不斷變化的威脅,並重點支持和促成索馬里安全部隊承擔主要安全責任;

3. 重申雖然青年黨仍然是索馬里面臨的最直接和最緊迫的安全和穩定威脅,但單靠軍事手段無法擊敗青年黨和武裝反對派團體,在這方面,敦促索馬里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在非洲聯盟、聯合國和國際夥伴的支持下更加緊密合作,更多開展非軍事活動,以打擊青年黨的有組織犯罪、非法融資、獲得和販運小武器和輕武器、採購、司法和宣傳活動;

4. 着重指出索馬里及其夥伴需要對索馬里主導的政治和安全改革採取協調一致的辦法,開展各種聯合行動,作出戰略和行動決定,包括組建索馬里安全部隊,以確保按照索馬里當局、索馬里安全部隊和非索特派團一開始的商定移交安全責任,並酌情與聯合國和其他國際夥伴協調,因此促請

(a) 索馬里聯邦政府通過安全和司法委員會(原全面安全辦法執行委員會)和索馬里發展和重建基金委員會支持的索馬里過渡計劃戰略指導委員會的定期高級別會議,領導戰略協調工作;

(b) 索馬里聯邦政府、聯邦成員州、非索特派團、聯索援助團、聯索支助辦和國際夥伴加強協調與合作,包括建立一個聯合融合小組,在非洲聯盟、聯合國和索馬里安全夥伴的支持下,規劃和實施由索馬里政府領導的綜合戰略行動,並進行聯合分析、聯合統籌規劃、行動協調和聯合效績評估,注意到聯索支助辦已在摩加迪沙建造了一個合適的設施,還促請索馬里聯邦政府、聯邦成員州、非索特派團、聯索援助團、聯索支助辦和國際夥伴將聯合融合小組擴展到非索特派團各區;

(c) 國際和區域夥伴與非索特派團和聯索援助團協調,通過全面安全辦法,繼續協調和更好地統一其在索馬里安全部隊的輔導、培訓、裝備提供、能力建設以及索馬里警察和軍隊薪酬方面的支助,包括確保按照第2551(2020)號決議要求適當通報所有此類支助和援助;

5. 特別指出索馬里當局負有保護平民的首要責任,還特別指出根據國際人道法保護平民的重要性,着重指出索馬里及其國際夥伴需要考慮到安全責任移交索馬里期間每個地點的安全局勢,強調規劃和決策應以全面評估對平民的威脅為依據,並應採取積極主動的措施來減輕風險,包括建立規模適當、合格的索馬里安全部隊力量,以確保在軍事行動之前、期間和之後持續提供安全和保護,重申警察和司法部門在實現穩定的努力中以及在籌備和舉行選舉方面的關鍵作用;

非索特派團

目標和職能

6. 重申安理會的目標是通過非索特派團軍事、警察和文職部門的支持,使索馬里未來能夠對其安全承擔全部責任,目標是索馬里在2021年發揮主導作用,並按照索馬里過渡計劃到2023年底承擔全部責任,同時考慮到實地局勢;

7. 認識到需要從2022年初起設立一個經過重組的非洲聯盟特派團,其重點是促成和支持索馬里安全部隊承擔主要安全責任;

8. 非洲聯盟和索馬里聯邦政府與聯邦成員州、聯合國和國際夥伴密切協作,根據索馬里過渡計劃對非索特派團直至2023年底的行動構想進行聯合更新,至遲於2021年8月底提交安全理事會,以幫助就未來特派團的規模和形式、包括後勤需求作出知情決定,強調指出隨着索馬里承擔更大的安全責任,特派團的規模將逐漸縮小;

9. 秘書長與非洲聯盟一道並與索馬里聯邦政府和捐助方協商,在2021年9月底前就重組後的非洲聯盟特派團的戰略目標、規模和組成提出建議;

10. 決定授權非洲聯盟成員國繼續部署19626名非索特派團軍警人員直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包括至少1040名非索特派團警務人員(含5支建制警察部隊)以及由聯合國索馬里支助辦公室支持的70名非索特派團文職人員,根據索馬里過渡計劃執行任務,並從2021年起分階段向索馬里安全部隊移交安全職責;

11. 決定授權非索特派團在全面遵守各參與國根據國際人道法和國際人權法等國際法承擔的義務和充分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的情況下,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執行規定任務;

12. 決定授權非索特派團實現以下戰略目標:

(a) 減輕青年黨和武裝反對派團體構成的威脅,以期建立一個穩定、實行聯邦制、主權完整和統一的索馬里;

(b) 積極支持將安全責任從非索特派團移交給索馬里安全部隊,辦法是通過提供培訓和輔導幫助建設索馬里安全部隊的能力,促進在解放區將安全職能從非索特派團移交給索馬里當局,並與索馬里安全部隊開展聯合規劃和商定的行動,更加強調這些行動由索馬里主導;

(c) 協助索馬里聯邦政府、聯邦成員州和索馬里安全部隊為各級政治進程,包括實現穩定工作、和解和建設和平提供安全保障,並向索馬里警察和文職當局提供相關支助;

13. 決定授權非索特派團履行以下職能以實現這些目標:

(a) 注意到本決議第2和第8段,努力實現索馬里過渡計劃中確定的行動時間表和目標,在聯合行動構想所述各區派駐人員,優先向索馬里聯邦政府確定並經非索特派團同意的各人口中心派駐人員;

(b) 與索馬里安全部隊聯合規劃和開展有針對性的進攻行動,以瓦解和削弱青年黨和武裝反對派團體,並採取行動減輕簡易爆炸裝置構成的威脅;

(c) 與其他國際夥伴和穩定與和解行為體協調,與索馬里安全部隊一道開展聯合規劃的綜合行動,保障青年黨控制地區的安全並收復這些地區,並在適當時將這些地區的安全責任移交給索馬里安全部隊;

(d) 在2021年底前,按照聯邦成員州的邊界重新調整非索特派團各區,並在每個區/聯邦成員州設立一個非索特派團和索馬里安全部隊聯合規劃總部,包括在可能/適當的情況下向這些區部署多國部隊;

(e) 提供機動能力,協助索馬里安全部隊加強兵力態勢的進攻能力,目標是在2021年8月底前每個區有一支指定的非索特派團機動預備隊,能夠作為快速反應部隊行動,並與其他部隊一道開展跨區行動;

(f) 與索馬里安全部隊協作,協助保障和維護主要補給路線,包括通往從青年黨手中收復地區的補給路線的安全,並與穩定與和解行為體協調,特別保障和維護對改善人道主義狀況(可能包括運送必要商品以滿足平民基本需求)至關重要的補給路線、對非索特派團後勤支助極為重要的補給路線以及支持實施過渡計劃的補給路線;

(g) 酌情協助索馬里安全部隊提供安保支持,以使索馬里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能夠履行政府職能,包括由非索特派團文職部門支助它們與內政、聯邦事務與和解部以及社區復原及擴展國家權力和問責機制小組協力促進穩定、和解、建設和平、選舉籌備工作,並提供支助以使安全部隊能夠為該進程和其他重要基礎設施提供安保;

(h) 酌情保護非索特派團人員、設施、裝置、裝備和任務,並保障其人員以及履行安全理事會規定職能的聯合國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i) 與聯合國和索馬里聯邦政府協調,作為過渡之舉酌情接收叛逃者;

(j) 按照第2111(2013)號決議第18段和第2182(2014)號決議第6段的要求,支持和協助索馬里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執行全面禁止從索馬里出口木炭的禁令,並記錄和協助檢查繳獲的設備,包括小武器和輕武器;

(k) 注意到本決議第2、6和12段,還注意到在過渡計劃中確定的索馬里的方向和2021年2月9日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公報第10段,歡迎設想對非索特派團進行重組,使其着力扶持和支持索馬里安全部隊並在索馬里境內保護聯合國,還授權非索特派團開始初步工作,在每個區進行重組,以履行以下職能:

㈠ 向索馬里安全部隊提供以下支助職能:應對簡易爆炸裝置、監視、偵察和瞄準、指揮和通信支持、軍民協調、醫療後送、工程以及為每個區建立一支機動快速反應部隊;

㈡ 向索馬里警察部隊提供以下支持性支助職能以及文職穩定和治理職能,以支持索馬里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在機構和國家建設方面的努力,這些職能包括:文職和警察規劃與聯絡、聯合巡邏、提供安全護送、以促進性別平等的方式提供專門調查知識和社區警務支助;

㈢ 建設索馬里安全部隊和索馬里警察部隊的能力,同時確保與開展類似工作的國際夥伴協調一致,重點是:規劃和管理綜合行動、應對簡易爆炸裝置、反恐行動、後勤、工程、偵察和監視、軍事通信和社區警務;

㈣ 輔導和協助索馬里安全部隊,以確保經過訓練的安全部隊能夠與非索特派團一起行動,包括為此進行聯合演習和行動演練,通過作戰和作戰支援能力輔導使安全部隊能夠開展行動,並在必要時培訓和輔導索馬里警察;

14. 非洲聯盟繼續加強非索特派團特遣隊之間的監督和業務協調,加強對包括航空資產在內的特派團輔助部隊運作的指揮、控制和問責,以便能夠根據非索特派團的重組在各區建立、運作和部署機動部隊,確保均在區和部隊指揮官領導下作出協調一致的行動決策;

15. 支持非洲聯盟2019年進行的裝備審查,敦促非洲聯盟在聯合國支持下,考慮到部隊單位要求說明,並在現有資源範圍內,依據行動構想審查來完成裝備審查,以加強非索特派團的業務能力,填補資源需求缺口,加強部隊保護以執行規定任務,還鼓勵會員國支持非洲聯盟調集所需資源和裝備,包括為此根據裝備審查提出的可落實建議向非索特派團信託基金提供不帶條件的財政捐助;

16. 敦促部署其餘文職人員,為非索特派團軍隊和警察執行任務提供全力支持,以促進重組非索特派團,支持向索馬里安全部隊主導的行動過渡和進行縮編;

17. 大力着重指出非索特派團部隊在執行任務時仍必須全面遵守各參與國根據國際法承擔的義務,包括關於保護平民、特別是保護婦女和兒童的義務,必須與聯索援助團和聯索支助辦合作,在行動的籌備、進行和審查階段,包括在與索馬里安全部隊開展聯合行動期間,執行關於聯合國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支持的人權盡職政策(人權盡職政策),促請非索特派團進行並促請非洲聯盟確保定期監測、及時和徹底調查和報告違反和踐踏國際人權法和違反國際人道法的指控,確保在透明度、行為和紀律方面達到最高標準,並使其程序與聯索援助團協調一致,歡迎非洲聯盟在制定合規框架方面取得進展,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加強與非洲聯盟和聯合國的合作,以確保非索特派團合規和問責措施的成效;

18. 非索特派團加強各區向平民傷亡情況跟蹤、分析和處理小組報告的統一性,並採取進一步舉措確保減輕影響措施到位,着重指出必須確保與包括聯合國在內的相關行為體分享信息,必須將信息納入非索特派團報告並反映在行動準則和計劃中,部隊和警察派遣國與人道主義、人權和保護工作行為體協作,全力支持該小組;

19. 重申非索特派團對性剝削和性虐待採取零容忍政策的重要性,在這方面強調指出需要防止此類剝削和虐待行為,非洲聯盟及部隊和警察派遣國進行人員篩查,開展風險評估,向人員提供所有相關培訓,保護舉報虐待行為的倖存者並支持向倖存者提供救濟和幫助其康復,及時調查指控以追究施害者的責任,遣返有可信證據表明普遍或整體存在性剝削或性虐待行為的部隊,還請非洲聯盟在這方面與聯合國密切合作;

20. 大力鼓勵努力增加部隊和警察派遣國部署到非索特派團的女性軍警人員的百分比,敦促非索特派團確保婦女充分、有效和切實參與特派團各項業務,並在執行任務期間始終考慮到性別平等視角;

後勤和財政支助

21. 秘書長在第2245(2015)號決議執行部分第2段規定的基礎上並按照本決議第10和11段的規定,繼續通過聯索支助辦為聯索援助團、非索特派團軍警人員和70名非索特派團文職人員提供完全符合人權盡職政策的一攬子後勤支助,並向13900名索馬里安全部隊人員提供支助,其中包括適當比例的成員州警察和聯邦警察,他們根據國家安全架構已被正式編入索馬里安全部隊並正積極參加直接執行過渡計劃的非索特派團聯合行動或協調行動,重申非索特派團和索馬里安全部隊必須與聯索支助辦共同努力以提供後勤支助,除其他外包括確保車隊和機場安全、保護平民和保護主要補給路線,又請秘書長擴大聯合國對索馬里安全部隊的支持,納入培訓、裝備和輔導等方面,以應對簡易爆炸裝置的威脅,還請秘書長與所有相關利益攸關方協商,在2021年10月底前提出從2022年起繼續提供聯合國後勤支助的備選方案,包括繼續向聯索援助團和索馬里安全部隊及重組後的非洲聯盟特派團提供聯合國支助的備選方案,供安全理事會審議;

22. 同意秘書長的意見,即監督和問責,特別是在遵守人權盡職政策方面,是聯合國、非洲聯盟、索馬里聯邦政府和各聯邦成員州夥伴關係的基石,秘書長確保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的任何支助都嚴格遵守人權盡職政策,並索馬里聯邦政府和非洲聯盟作為緊急事項,就聯合國向索馬里安全部隊提供支助的條件與聯合國商定諒解備忘錄;

23. 秘書長與非洲聯盟密切合作,支持本決議的執行,包括根據聯合國駐非洲聯盟辦事處的任務規定,就非索特派團的規劃、部署和戰略管理提供技術和專家諮詢;

24. 讚賞地注意到包括歐洲聯盟在內的各方繼續向非索特派團提供財政支持,敦促新的捐助方為以下方面提供支助:

(a) 非索特派團,包括按照非洲聯盟/聯合國供資報告的建議,提供額外資金用於非索特派團的部隊津貼、裝備和技術援助,並用於平民傷亡情況跟蹤、分析和處理小組的有效運作和支付補償;

(b) 聯合國支助非洲聯盟駐索馬里特派團和索馬里安全部隊信託基金,包括為索馬里安全部隊應對簡易爆炸裝置威脅、處理小武器和輕武器擴散問題所需的培訓設備、資金和輔導以及為按第20段所述支持索馬里警察部隊供資;

(c) 國家和州一級機構,用於發展索馬里安全部門,包括根據第2246(2015)號決議建設海事警察部隊的能力;

25. 着重指出需要提高安全理事會根據《憲章》第八章授權和批准、由非洲聯盟主導的和平支助行動經費籌措的可預測性、可持續性和靈活性,鼓勵秘書長、非洲聯盟和各會員國繼續作出努力,考慮到聯合國、非洲聯盟、歐洲聯盟和其他夥伴可以選擇的各種辦法,並考慮到自願供資的局限性,認真探討對非索特派團的供資安排,以便為非索特派團制定可靠的未來供資安排;

索馬里

26. 促請索馬里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根據9月17日協議儘快舉行自由、公正、可信和包容各方的選舉,敦促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為此敲定和平協議;

27. 支持索馬里聯邦政府努力改革其機構和建設安全部門的能力,表示注意到2021年相互問責框架,歡迎在包括「巴德巴多行動」等聯合行動上取得進展,重申索馬里聯邦政府與聯邦成員州充分合作以履行其承諾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28. 歡迎索馬里過渡計劃,促請索馬里當局在國際社會的協調支持下緊急努力落實過渡計劃,以便在2021年對國家安全擔負更大責任,並緊急制定和執行一項戰略計劃,以組建新的索馬里安全部隊,酌情整編現有部隊,訓練和裝備現有和新組建的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部隊並規定明確的目標和時間表,在這方面促請索馬里聯邦政府與聯邦成員州合作,在擬定行動構想之前,為組建部隊和整合區域部隊的進程確定明確的前進方向,同時指出需要加強索馬里安全部隊的能力和實力,還呼籲索馬里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加強文職人員對其安全機構的監督,並繼續通過和實施對所有國防和安全人員的適當審查程序,包括人權審查;

29. 促請索馬里當局確保為落實過渡計劃,包括為指揮、控制和協調機制適當提供必要資源,以便能夠在戰略和行動層面規劃、開展和執行與非索特派團的聯合行動;

30. 促請索馬里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通過有效的培訓、提供裝備和維持方面的支持,充分支持成員州警察和聯邦警察,重申警察在保障領土安全和維護領土完整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強調一支專業和有能力、能夠協助為平民民眾提供安全的警察隊伍是索馬里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充分執行索馬里過渡計劃所需要的力量,鼓勵從索馬里社會各階層招募人員以使索馬里安全部隊和索馬里警察部隊更具包容性和代表性;

31. 促請索馬里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確保所有安全部隊和警察部隊充分尊重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並確保追究那些應對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負責者的責任,還促請聯合國、非洲聯盟和其他國際夥伴酌情在這方面向索馬里當局提供支持,非索特派團與國家當局分享從平民傷亡情況跟蹤、分析和處理小組的運作中吸取的經驗教訓,以支持制定索馬里平民傷亡監測、減輕和預防政策和機制;

32. 促請索馬里當局與非索特派團、國際夥伴和包括地雷行動處在內的相關聯合國實體進行協調,全面打擊索馬里境內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轉讓、不利於穩定的積累和濫用,防止未經授權者獲得各種爆炸物及相關材料,並確保這類武器彈藥得到安全有效的管理和儲存;

33. 促請索馬里當局與非索特派團、國際夥伴和包括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在內的相關聯合國實體進行協調,打擊非法資金流動,削弱青年黨通過有組織犯罪活動創收的能力;

34. 重申包括婦女、青年、殘疾人、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在內的所有索馬里人充分、平等、切實和有效參與預防和解決衝突、和解進程、建設和平和選舉及其他政治進程的重要性,並確認民間社會在這方面可作出重要貢獻;

35. 促請索馬里當局與相關夥伴合作,確保保護所有人免遭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包括性剝削和性虐待以及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的侵害,根據相關決議要求採取適當步驟調查指控,加強立法以支持問責,並加快執行關於打擊衝突中性暴力的聯合公報和國家行動計劃;

36. 表示嚴重關切有報告稱武裝衝突中殺害、致殘、強姦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侵害兒童事件增多,非法招募、再招募(包括為執行非戰鬥任務)、使用和綁架兒童現象持續高發,促請索馬里當局採取行動防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兒童行為並追究施害者的責任,促請索馬里當局採取適當措施,防止襲擊包括學校和醫院等民用基礎設施,防止將這類設施用於軍事用途,停止違反適用國際法、以國家安全為由的所有拘留兒童行為,而是將兒童主要作為受害者對待,還促請索馬里聯邦政府採取行動,全面執行其2012年行動計劃、2014年關於移交脫離武裝團體的兒童的標準作業程序、2018年路線圖和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關於索馬里境內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結論(S/AC.51/2020/6);

37. 重申繼續關切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人數眾多,強調指出任何驅逐都應符合相關的國家法律和國際義務,歡迎索馬里聯邦政府批准《非洲聯盟保護和援助非洲境內流離失所者公約》(《坎帕拉公約》),並強調指出索馬里聯邦政府充分執行該公約條款的重要性,促請索馬里聯邦政府在履行為索馬里境內流離失所者提供保護、援助和持久解決辦法的承諾方面取得進展,包括通過關於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的國家法律框架;

38. 回顧安理會第2417(2018)號決議,表示嚴重關切索馬里當前的人道主義危機及其對索馬里民眾的影響,鼓勵包括捐助方在內的所有夥伴在2021年繼續開展人道主義援助工作,並為更廣泛應對2019冠狀病毒病提供額外幫助,強烈譴責不加區別的襲擊及針對人道主義人員和醫務人員以及民用基礎設施的襲擊,包括由青年黨實施的此類行為,強烈譴責濫用或阻撓人道主義援助的行為,再次要求各方根據相關國際法的規定及人道主義原則允許人道主義援助充分、安全、迅速且暢通無阻地及時送達索馬里各地需要援助者,並着重指出必須妥善核算國際人道主義支助;

報告

39. 非洲聯盟通過秘書長每90天向安全理事會通報非索特派團任務執行情況,至少提交三份詳細書面報告,第一份書面報告至遲於2021年5月1日提交,為此還請具體報告以下內容:

㈠ 為支持索馬里過渡計劃而採取的聯合行動進展情況,包括協調機制使用情況和效力;

㈡ 在實現第11和12段規定的修訂目標和職能方面取得的進展;

㈢ 為處理績效不佳所採取的問責措施,包括指揮和控制以及行為和紀律;

㈣ 為保護平民所採取的措施;

㈤ 裝備審查結果和部隊資產使用情況;

㈥ 文職構成部分的人員配置,並鼓勵及時提交報告,以便安理會考慮到非洲聯盟對索馬里局勢的看法;

40. 索馬里聯邦政府至遲於2021年5月1日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核可索馬里過渡計劃的最新情況,至遲於2021年10月底報告該計劃的執行情況;

41. 秘書長在按第2540(2020)號決議第16段要求提交的定期報告中,定期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本決議執行情況,在這方面還請秘書長在定期報告中對以下方面作出評估:

㈠ 本決議第1段所述索馬里過渡計劃和相互問責框架的執行情況;

㈡ 人權盡職政策的執行情況;

㈢ 聯索支助辦向非索特派團、聯索援助團和索馬里安全部隊提供支助的情況;

42. 重申打算進一步審查非索特派團的設置;

4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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