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590號決議
← | 2589(2021) | 聯合國安理會第2590(2021)號決議 S/RES/2590(2021) 2021年8月30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2591(2021) |
第8844次會議以15票贊成,0票反對通過 |
聯合國 | S/RES/2590 (2021) |
安全理事會 | Distr.: General 30 August 2021 |
第2590(202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21年8月30日第8844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馬里局勢的所有決議、主席聲明和新聞談話,
重申堅定致力於馬里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強調馬里當局負有保障馬里全境穩定與安全的首要責任,特別指出國家自主把握和平與安全相關舉措的重要性,
回顧《馬里和平與和解協議》(《協議》)相關條款促請安全理事會全力支持該協議,密切監測其執行情況,必要時對阻礙履行《協議》所載承諾或妨礙實現其目標的任何人採取措施,
重申聯合國、非洲聯盟、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西非經共體)和其他國際夥伴依然堅定致力於《協議》執行工作,以此作為馬里實現長期和平與穩定的手段,歡迎《協議》執行工作最新路線圖,歡迎協議監測委員會努力增強作用以支持執行工作,但表示對各當事方持續拖延《協議》執行工作非常着急,拖延造成政治和安全真空,有損馬里的穩定和發展,強調指出需加強《協議》執行工作的自主精神和優先次序,還強調指出婦女充分、平等和切實參與《協議》所設各個機制以支持和監測《協議》執行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表示嚴重關切馬里政治局勢不斷惡化,特別是在2020年8月18日兵變和2021年5月24日違反《過渡憲章》行動後不斷惡化,安全理事會對這兩起事件都予以譴責,回顧2021年4月15日公布建立馬里過渡安排,包括《過渡憲章》、過渡行動計劃和選舉日曆,促請馬里所有利益攸關方推動全面實現政治過渡和向民選文官當局移交權力,敦促馬里當局在規定的18個月時限內落實這些安排,包括按照選舉日曆在2022年2月27日組織總統選舉,重申相關決定,即過渡期領導人、副總統和總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成為即將舉行的總統選舉的候選人,歡迎西非經共體的調解以及西非經共體宣布的監測機制的作用,
表示嚴重關切馬里境內非國家行為體的暴力和單方面行動阻礙國家權力的復位和基本社會服務的恢復,
強烈譴責與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有關聯的「伊斯蘭國西非省」、大撒哈拉伊斯蘭國和「支持伊斯蘭與穆斯林」組織等恐怖主義組織在馬里和薩赫勒區域的活動,
強烈譴責馬里境內所有踐踏侵犯人權及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包括涉及衝突中性暴力以及武裝衝突中招募和使用兒童的行為,促請所有當事方停止這些違法和侵害行為,遵守根據適用的國際法應承擔的義務,
強調指出,本決議規定的措施無意對馬里平民產生不利的人道主義後果,
回顧指出,會員國需確保為執行本決議而採取的所有措施都符合各自根據國際法,包括根據適用的國際人道法、國際人權法和國際難民法承擔的義務,
回顧第2584(2021)號決議的規定,其中敦促馬里各當事方本着真誠合作的精神立即採取具體行動,在馬里穩定團當前任務期結束前落實該決議第4段所列優先措施,鼓勵第2374(2017)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專家小組」)通過定期報告和臨時通報,查明這些優先措施可能未得到執行的責任方,並表示如果這些優先措施在馬里穩定團當前任務期結束前未得到執行,則打算根據第2374(2017)號決議對這些阻礙或威脅《協議》執行工作的個人和實體採取應對措施,
強調指出《協議》所有簽署方對穩步推進《協議》執行工作共同負有首要責任,
表示注意到安全理事會關於馬里的第2374(2017)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委員會」)2018年12月20日和2019年7月10日的決定,即把若干個人列入依照第2374(2017)號決議予以採取措施的個人和實體名單(「2374制裁名單」),還表示注意到委員會打算在第2584(2021)號決議第4段所列優先措施得到充分執行並且被指認者停止所有非法活動的情況下,考慮將這些人從2374制裁名單中除名,包括被列入案情說明者,同時強調指出,安全理事會尚未看到足以做此考慮的必要進展,
再次呼籲所有國家,特別是馬里和區域內國家,積極實施本決議所載措施,
重申被列入2374制裁名單的個人或實體在從名單上除名之前,且在不影響第2374(2017)號決議第2、5、6和7段規定的豁免情況下,不得受益於部署在馬里的聯合國各實體提供的任何財政、業務或後勤支助,欣見派駐馬里的聯合國實體已採取措施確保這些個人或實體不受益於這些支助,
表示注意到專家小組的最後報告(S/2021/714),
指出專家小組與在馬里開展業務的所有其他聯合國實體在各自任務規定和能力範圍內繼續合作和交流信息的重要性,
認定馬里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將第2374(2017)號決議第1至7段規定的措施續延至2022年8月31日;
2. 重申這些措施應適用於委員會根據第2374(2017)號決議第8和9段的規定予以指認的個人和實體,包括因在馬里參與策劃、指揮或實施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而被委員會指認的個人和實體,這類行為可包括襲擊醫務人員或人道主義工作人員;
3. 決定將第2374(2017)號決議第11至15段規定的專家小組任務以及第2374(2017)號決議第16段對馬里穩定團提出的要求延長至2022年9月30日,表示打算至遲於2022年8月31日審查這一任務,並就是否再次延長任務期限採取適當行動,請秘書長與委員會協商,酌情利用專家小組當前成員的專長,儘快採取必要行政措施重新設立專家小組;
4. 請專家小組經與委員會討論後,至遲於2022年2月28日向安理會提交中期報告,至遲於2022年8月15日提交最後報告,並酌情在兩次報告間隔期間定期通報最新情況;
5. 重申第2374(2017)號決議列明的報告和審查規定,請秘書長在2021年12月關於馬里穩定團的報告中通報為確保受制裁人員不受益於派駐馬里的聯合國實體所提供任何支助而採取的措施最新情況;
6.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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