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745號決議

2744(2024)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745(2024)號決議
S/RES/2745(2024)
2024年7月30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74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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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S/RES/2745 (2024)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30 July 2024

第2745(2024)號決議

2024年7月30日安全理事會第9695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對中非共和國主權、獨立、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堅定承諾,回顧不干涉、睦鄰和區域合作等原則的重要性,

重點指出安理會在本決議中決定全面解除第2127(2013)號決議所規定、後經修訂的對中非共和國武器禁運,為免疑問,特此強調現已不再存在對中非共和國政府的武器禁運,

表示尤為關切據報非法跨國販運網絡繼續為在中非共和國境內活動的武裝團體及關聯個人提供資金和物資,特別注意到包括簡易爆炸裝置在內爆炸物以及地雷的使用,導致平民傷亡、平民財產遭到破壞,並繼續阻礙人道主義援助准入,強烈譴責踐踏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

譴責跨境犯罪活動,諸如販運武器、非法貿易、非法開採和販運包括黃金、鑽石、木材和野生物在內的自然資源,以及非法轉讓、破壞穩定的積累和濫用輕小武器,這些活動威脅中非共和國的和平與穩定並對該區域安全造成影響,又譴責使用僱傭軍以及僱傭軍實施的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強調中非共和國與鄰國積極開展密切合作對於保障邊境和其他入境點的安全、以防武裝戰鬥人員、武器和衝突礦產跨境流動至關重要,

表示關切蘇丹危機對鄰近各國尤其是中非共和國人道主義局勢、糧食保障和安全形勢的影響,這場危機導致回返者和難民大量湧入中非共和國、人道主義需求加劇以及邊境地區的武器和戰鬥人員流動增加,強調國際人道法規定的義務,特別是使人道主義救濟物資快速、安全和不受阻礙地通行並運送給需要援助的民眾,

表示注意到中非共和國國家邊境管理委員會啟動了十年行動計劃和邊境管理政策及活動,

強調指出,本決議規定的措施無意對平民產生不利的人道後果,並回顧2664(2022)號決議,強調任何可持續解決辦法都應優先注重實現和解,包括通過一個使所有社會、經濟、政治、宗教和族裔背景的男女民眾,包括因危機而流離失所者都能參與的包容進程,

回顧各國需確保為執行本決議而採取的所有措施都符合根據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道法、國際人權法和國際難民法承擔的義務,

確認需要維護正當程序並確保有公正而明確的程序用於把根據第2127(2013)號決議和後續決議指認的個人和實體從名單上刪除,歡迎通過第2744(2024)號決議,強化除名協調人的任務和程序,

表示注意到2024年5月15日秘書長根據第2693(2023)號決議第14段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24/391),以及2024年5月15日中非共和國當局依照第2693(2023)號決議第13段提交第2127(2013)號決議所設制裁委員會(「委員會」)的報告,

還表示注意到2127(2013)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專家小組」)的最後報告(S/2024/444),又表示注意到專家小組的建議,

認定在中非共和國境內活動的武裝團體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解除第2127(2013)號決議規定並經第2693(2023)號決議修訂和延長的對中非共和國武器禁運;

2. 決定所有會員國到2025年7月31日前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從本國境內或由本國國民或利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直接或間接向在中非共和國境內活動的武裝團體及關聯個人供應、出售或轉讓任何種類武器或相關物資,其中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車輛和裝備、準軍事裝備及上述物項的零備件,包括禁止與軍事活動有關或與提供、維修或使用任何武器和相關物資有關的技術援助、培訓、財政援助或其他援助;

3. 決定授權所有會員國並決定所有會員國在發現本決議第2段禁止的物項時,沒收、登記並處置(例如銷毀、使其無法使用、儲存或移交原產國或目的地國以外其他國家處置)本決議第2段禁止供應、出售、轉讓或出口的物項,並通知委員會,決定,扣押並處置(例如銷毀、使其無法使用、儲存或移交原產國或目的地國以外其他國家處置)此類物項的會員國應在30天內向委員會通報處置情況,說明其所處置所有物項的詳細信息和確切處置方式,還決定所有會員國都應配合這些努力;

4. 決定將第2399(2018)號決議第9、14和16至19段所列並經第2536(2020)號決議第4段延長的措施和規定延長至2025年7月31日,回顧2399(2018)號決議第10至13段和第15段;

5. 重申2399(2018)號決議第9和16段所述措施應適用於委員會根據第2399(2018)號決議第20至22段所列並經第2693(2023)號決議第5段延長期限的標準予以指認的個人和實體,包括在中非共和國參與策劃、指揮、贊助或實施破壞恢復和平努力和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其中包括襲擊醫務人員或人道主義工作人員,以及涉及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行為,同時考慮到本決議執行部分第1段中關於解除第2127(2013)號決議規定的武器禁運的決定和執行部分第2段中關於在中非共和國境內活動的武裝團體和關聯個人的決定,並回顧2664(2022)號決議第1段;

6. 決定把第2399(2018)號決議第30至39段規定並經第2693(2023)號決議第6段延長期限的專家小組(此後稱第2745(2024)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任務的期限延長至2025年8月31日,表示打算至遲於2025年7月31日審查專家小組任務規定,特別注意分析中非共和國境內武裝團體的跨國供應網絡,並就是否再次延長任務期限採取適當行動,秘書長與委員會協商並酌情利用專家小組當前成員的專長,儘快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使專家小組得以不中斷地開展工作;

7. 專家小組與委員會商討後至遲於2025年1月31日向安理會提交中期報告,至遲於2025年6月15日提交最後報告,並酌情通報進展情況;

8. 強烈譴責武裝團體實施的襲擊和踐踏人權行為,專家小組在執行任務過程中,提出或更新進一步案件說明,以便根據第2399(2018)號決議第20至21段進行可能的指認,同時考慮到本決議執行部分第1段中關於解除第2127(2013)號決議規定的武器禁運的決定和執行部分第2段中關於在中非共和國境內活動的武裝團體和關聯個人的決定;

9. 專家小組在執行任務過程中酌情與來自次區域共同體(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和中非經共體)、中部非洲區域辦、地雷行動司的專家以及安全理事會設立的其他專家小組或專家組合作,特別注意分析繼續為中非共和國境內武裝團體提供資金和物資的非法跨國販運網絡和與爆炸物有關的威脅;

10. 敦促所有當事方和所有會員國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確保與專家小組合作,確保小組成員的安全;

11. 還敦促所有會員國和聯合國所有相關機構確保專家小組享有不受阻礙的通行便利,特別是接觸人員、查閱文件和進出場地,以便專家小組執行任務,回顧中非穩定團與專家小組交流信息的裨益;

12. 重申2399(2018)號決議所列委員會各項規定以及報告和審查方面規定,並決定該委員會此後改稱第2745(202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1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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