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536号决议
← | 2535(2020) | 联合国安理会第2536(2020)号决议 S/RES/2536(2020) 2020年7月28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
2537(2020) |
第8750次会议以15票赞成,0票反对通过 |
联合国 | S/RES/2536 (2020) |
安全理事会 | Distr.: General 28 July 2020 |
第2536(2020)号决议
2020年7月28日安全理事会第8750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中非共和国局势的所有决议、主席声明和新闻谈话,
欢迎中非共和国当局与国际伙伴协调,为推进安全部门改革作出努力,包括正在部署中非共和国国防和安全部队,鼓励他们实施国防计划、部队就业构想和国家安全政策,确认中非共和国当局迫切需要训练和装备本国国防和安全部队,使他们能够适当应对中非共和国境内所有公民面临的安全威胁,
又欢迎中非共和国当局与国际伙伴一起对达到2019年4月9日安理会主席声明(S/PRST/2019/3)中确立用于审查军火禁运措施的关键基准(“关键基准”)显示出决心并取得进展,审查内容包括暂停或逐步解除这些措施,表示注意到中非共和国当局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2020/57),
强调指出中非共和国当局必须达到关键基准,以利于推进安全部门改革进程、解除武装、复员、重返社会和遣返(复员遣返方案)进程以及必要的武器弹药管理改革,鼓励中非共和国当局保持努力,继续在这方面取得进展,
回顾指出,会员国或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仅为支持中非共和国安全部门改革进程或供该进程使用而向中非共和国安全部队交付武器、弹药和军事装备以及提供技术援助或培训,应仅用于相关通知和豁免请求中具体列明的目的,着重指出这应有助于中非共和国安全部门机构的发展,回应中非共和国国防和安全部队的具体需要,并有助于支持逐步扩展国家权力,
强调指出中非共和国当局需确保对交由其控制的武器、弹药和军事装备实行实物保护、控制、管理、追踪和问责,
欢迎2020年6月16日秘书长根据第2499(2019)号决议提交的报告(S/2020/545),
表示注意到2020年6月30日秘书长根据第2507(2020)号决议第13段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2020/622),以及中非共和国当局根据第2507(2020)号决议第12段给安全理事会关于中非共和国的第2127(201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委员会”)的报告,
还表示注意到第2127(2013)号决议所设、经第2134(2014)号决议扩大并经第2507(2020)号决议延长的中非共和国问题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的最后报告(S/2020/662),又表示注意到专家小组的建议,
认定中非共和国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从现在至2021年7月31日,所有会员国应继续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从本国或经由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利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直接或间接向中非共和国供应、出售或转让任何种类军火或相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及上述物项的零备件,以及与军事活动有关或与提供、维修或使用任何军火和相关物资有关的技术援助、培训、财政援助或其他援助,包括提供武装雇佣军人员(无论是否源自本国境内),还决定这些措施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a) 专为支持中非稳定团和派驻中非共和国的欧洲联盟培训团、按照第2499(2019)号决议第52段规定的条件派遣的法国部队以及根据下文第1(b)段经事先通知后提供训练和援助的其他会员国部队或供他们使用而提供的用品;
(b) 经事先通知委员会并与中非稳定团协调,向中非共和国安全部队包括国家文职执法机构提供、仅用于支持中非共和国安全部门改革进程或在该进程中使用的非致命性装备和提供的援助,包括业务和非业务培训,请中非稳定团在向安理会提交的定期报告中报告这一豁免对安全部门改革的促进作用;
(c) 事先经委员会核准,为了与中非稳定团合作加强共同边境地区的安全而由乍得或苏丹部队带入中非共和国并仅供他们在中非共和国、乍得和苏丹2011年5月23日在喀土穆组建的三方部队国际巡逻中使用的用品;
(d) 经事先通知委员会,专供人道主义或防护之用而提供的非致命性军事装备以及相关的技术援助或培训;
(e) 联合国人员、媒体代表以及人道主义工作者和发展工作者及有关人员临时运入中非共和国、仅供其个人使用的防护服,包括防弹背心和军用头盔;
(f) 经事先通知委员会,仅供在桑加河三国保护区进行国际主导的巡逻使用以提供安全以及供欣科项目和巴明吉-班戈兰省国家公园的野生生物武装护卫员使用以防范偷猎、象牙和军火走私及其他违反中非共和国国内法或中非共和国国际法律义务的行为而提供的小武器和其他相关装备;
(g) 经事先通知委员会,向中非共和国安全部队包括国家文职执法机构提供、仅用于支持中非共和国安全部门改革进程或在该进程中使用的口径为14.5毫米或小于此口径的武器和专为这类武器设计的弹药和部件、非武装陆用军车和装备有14.5毫米口径或小于此口径的武器的陆用军车及其零部件以及火箭榴弹炮和专为这类武器设计的弹药及提供的相关援助;
(h) 事先经委员会批准,向中非共和国安全部队包括国家文职执法机构提供、仅用于支持中非共和国安全部门改革进程或在该进程中使用、本决议第1(g)段未列的军火和其他相关致命性装备及提供的相关援助;或
(i) 事先经委员会批准而出售或供应军火和其他相关物资或提供援助或人员等其他情形;
2. 决定,会员国提供方负有通知委员会的主要责任,须在交付本决议第1(d)、1(f)和1(g)段所允许的任何用品前提前至少20天发出通知,申明,国际、区域或次区域组织提供方负有通知委员会的主要责任,须在交付本决议第1(d)、1(f)和1(g)段所允许的任何用品前提前至少20天发出通知;
3. 决定将第2488(2019)号决议第4和5段及第2399(2018)号决议第2段所列措施和规定延长至2021年7月31日,回顾第2488(2019)号决议第8和9段;
4. 决定将第2399(2018)号决议第9、14和16至19段所列并经第2507(2020)号决议第4段延长的措施和规定延长至2021年7月31日,回顾第2399(2018)号决议第10至13段和第15段;
5. 重申第2399(2018)号决议第9和16段所述措施应适用于委员会根据第2399(2018)号决议第20至22段所列标准予以指认并经第2507(2020)号决议第5段延长的个人和实体;
6. 决定把第2399(2018)号决议第30至39段规定并经第2507(2020)号决议第6段延长的专家小组任务延长至2021年8月31日,表示打算至迟于2021年7月31日审查专家小组的任务规定,并就是否予以再次延长采取适当行动,请秘书长与委员会协商并酌情利用专家小组当前成员的专长,尽快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再组专家小组;
7. 请专家小组与委员会商讨后至迟于2021年1月31日向安理会提交中期报告,至迟于2021年6月30日提交最后报告,并酌情通报进展情况;
8. 表示尤为关切关于继续为中非共和国境内武装团体提供资金和物资的非法跨国贩运网络的报告,请专家小组在执行任务时酌情与安全理事会设立的其他专家小组或专家组合作,特别注意对此类网络进行分析;
9. 敦促所有各方和所有会员国以及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确保与专家小组合作,确保小组成员的安全;
10. 还敦促所有会员国和联合国所有相关机构确保专家小组享有不受阻碍的通行便利,特别是接触人员、查阅文件和进出场地,以便专家小组执行任务,回顾中非稳定团与专家小组交流信息的裨益;
11. 重申第2399(2018)号决议所列并经第2507(2020)号决议延长的委员会各项规定以及报告和审查规定;
12. 请中非共和国当局在2021年6月15日之前向委员会报告在安全部门改革、解除武装、复员、重返社会和遣返(复员遣返方案)进程以及武器和弹药管理方面取得的进展;
13. 请秘书长与中非稳定团,包括与地雷行动处和专家小组密切协商,至迟于2021年6月15日对中非共和国当局在关键基准方面取得的进展进行评估;
14. 申明安理会打算不断审查中非共和国局势,根据该国境内安全局势演变情况以及在安全部门改革进程、复员遣返方案进程和武器弹药管理方面,特别是经通知和获豁免的军火及相关装备的管理和追踪方面取得的进展情况,包括结合本决议第12和13段要求的报告和评估,视需要随时准备审查本决议所载措施是否得当;
15.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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