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499号决议

2498(2019) 联合国安理会第2499(2019)号决议
S/RES/2499(2019)
2019年11月15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50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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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S/RES/2499 (2019)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5 November 2019

第2499(2019)号决议

2019年11月15日安全理事会第8666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中非共和国局势的所有决议、主席声明和新闻谈话,

重申坚决致力于中非共和国的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并回顾不干涉、睦邻和区域合作等原则的重要性,

重申维和基本原则,诸如当事方同意、中立以及非自卫和履行授权不使用武力等原则,确认每个维和特派团的任务都是根据有关国家的特定需要和情况而制定,着重指出安理会授权的任务符合这些基本原则,重申安全理事会期待其授权的任务得以全面执行,就此回顾其第2436(2018)号决议,

回顾中非共和国当局对于保护中非共和国境内所有民众负有首要责任,特别是使他们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就此回顾在全国所有地区恢复国家权力的重要性,

强调中非共和国危机的任何持久解决办法,包括有关政治进程,都应由中非共和国主导,并应优先注重通过一个使所有社会、经济、政治、宗教和族裔背景的男女民众,包括因危机而流离失所者都能参与的包容进程,实现中非共和国人民的和解,

欢迎在中非共和国非洲和平与和解倡议框架内并在非洲联盟(非盟)主持下于2019年1月24日至2月5日在苏丹喀土穆举行和平谈判后,中非共和国当局与14个武装团体于2019年2月6日在班吉签署了《中非共和国和平与和解协议》(《和平协议》),

最强烈地谴责武装团体和其他民兵在全国各地,包括2019年5月在帕瓦和2019年9月和10月在瓦卡加省实施违反《和平协议》行为和暴力行为,煽动族裔和宗教仇恨和暴力,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侵犯践踏人权,包括针对儿童和涉及冲突中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行为,以及针对特定族群平民实施暴力行为,造成伤亡和流离失所,

强调指出亟需和必须结束中非共和国境内的有罪不罚现象,将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以及侵犯践踏人权的行为人绳之以法,

着重指出仍需支持中非共和国努力扩大国家权力和改革安全部门,

欢迎中非稳定团和欧洲联盟驻中非共和国训练团(欧盟中非训练团)开展的工作,以及包括法国、俄罗斯联邦、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中非共和国其他国际和区域伙伴的支持,以培训和加强中非共和国国防和安全部队的能力,鼓励为中非共和国提供一致、透明和有效协调的国际支持,

谴责跨境犯罪活动,诸如贩运武器、非法贸易、非法开采和走私自然资源,包括黄金、钻石,偷猎和贩运野生动物,使用雇佣军以及非法转让、破坏稳定的积累和滥用轻小武器,这些活动威胁到中非共和国的和平与稳定,强调指出中非共和国当局需与相关伙伴合作最后敲定和实施一项战略,以解决非法开采和走私自然资源的问题,

表示注意到2020和2021年即将举行总统、立法和地方选举,着重指出中非共和国当局对于按照宪法规定的时间表组织包容、自由、公平、透明、可信、和平的选举进程,包括使妇女能充分、有效和切实参与这一进程负有首要责任,重申青年参与的重要性,鼓励中非共和国当局在相关伙伴支持下,根据本国宪法促进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的参与,

回顾安理会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和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各项决议,促请中非共和国所有各方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和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特别代表互动协作,

表示严重关切中非共和国境内严峻的人道主义局势及安全局势对人道主义准入的影响,最强烈地谴责对人道主义工作者的持续袭击,强调该国一半以上人口当前的人道主义需求以及在邻国的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令人震惊的状况,

认识到气候变化、生态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因素,包括这些因素导致的干旱、荒漠化、土地退化、粮食不安全和能源供应等状况对中部非洲区域稳定的不利影响,强调指出联合国需要针对这些因素进行适当的风险评估,中部非洲区域各国政府和联合国需要制定长期战略以支持稳定和建设抗灾能力,

最强烈地谴责武装团体或其他行为人针对中非稳定团和其他国际部队的所有袭击、挑衅和煽动暴力活动,向为和平事业奉献生命的中非稳定团人员致敬着重指出对维和人员的袭击可能构成战争罪,提醒所有各方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应履行的义务,敦促中非共和国当局采取一切可能措施,确保逮捕和起诉行为人,

回顾2378(2017)号决议,其中请秘书长确保对照妥善订立的明确基准,利用关于维和行动成效的数据,包括维和业绩数据来改进对特派团行动的分析评价,还回顾第2436(2018)号决议,其中请秘书长确保关于表彰和奖励杰出表现的决定以及关于部署、补救、培训、暂停资金偿付和遣返军警人员或解雇文职人员的决定是根据客观业绩数据作出,强调有必要定期评价中非稳定团的业绩,使稳定团能够保留有效执行任务所需的技能和灵活性,

表示注意到秘书长2019年10月15日的报告(S/2019/822),

认定中非共和国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政治进程,包括《和平协议》的执行

1. 重申支持福斯坦·阿尔尚热·图瓦德拉总统及其政府努力通过全面政治进程促进中非共和国的持久和平与稳定,努力遵守根据《和平协议》作出的承诺;

2. 敦促中非共和国当局和签署《和平协议》的武装团体本着诚意毫不拖延地执行该协议,以满足中非共和国人民表达的对和平、安全、正义、和解、包容和发展的愿望,和平解决各当事方之间的争端,包括利用《和平协议》的后续行动和争端解决机制,并促请中非共和国境内所有政治利益攸关方支持《和平协议》的执行;

3. 在此方面回顾中非共和国当局在2019年6月17日在班吉举行的国际支助小组会议期间提出的优先事项,除其他外,包括停止敌对行动,提高对《和平协议》的认识,监测和执行机制的运作,启动包容各方的司法委员会和真相、正义、赔偿与和解委员会,继续解除武装、复员、重返社会和遣返(复员遣返方案)进程,建立特别混合安全部队,通过关于权力下放、前国家元首和政党地位的法律,筹备2020/2021年选举,强化地方和解机制,以及向民众提供基本服务;

4. 要求武装团体停止违反《和平协议》行为和对平民、联合国维和人员和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一切形式暴力,停止破坏稳定的活动、煽动仇恨和暴力、限制行动自由,并按照根据《和平协议》作出的承诺,立即无条件放下武器;

5. 回顾指出,根据第2454(2019)号决议,破坏中非共和国和平与稳定的个人或实体可被列入定向措施名单;

6. 促请邻国、区域组织和所有国际伙伴以协调一致的方式,通过加强伙伴关系,支持和平进程,包括支持《和平协议》的执行,强调《和平协议》的保证方和协调者包括非盟、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中非经共体)和邻国可发挥重要作用,利用其影响力促使武装团体遵守承诺,还强调必须根据《和平协议》第35条制定措施,包括制裁措施和机制,适用于不遵守协议的当事方;

7. 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和邻国当局在区域一级开展合作,调查和打击参与武器贩运和非法开采自然资源的跨国犯罪网络和武装团体,呼吁重新启动中非共和国与邻国之间的联合双边委员会以解决跨界问题,包括与武器贩运有关的问题,并敦促中非共和国与喀麦隆之间以及中非共和国与刚果共和国之间的联合双边委员会采取商定的下一步步骤以保障共同边界;

8. 鼓励中非共和国当局巩固和扩大对《和平协议》的国家自主权,包括为此开展宣传运动,在此方面回顾民间社会在和平与和解进程中的关键作用,回顾中非共和国当局需要充分促进民间社会参与《和平协议》执行工作以及全面政治进程,还鼓励妇女和青年充分、有效和切实参与这一进程;

9. 敦促中非共和国当局迅速开展真诚、包容各方的进程以支持中非共和国国内和解,为此在中非共和国全境处理冲突根源,包括特定族群平民被边缘化问题、民族意识问题和地方社会各界的冤情以及与季节性游牧有关的问题,为此实施选举进程、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公务员招聘政策,并促进区域、国家、省和地方一级的和解举措;

10. 敦促中非共和国当局和国内所有利益攸关方确保按照中非共和国宪法,筹备在2020年和2021年及时举行包容、自由、公平、透明、可信、和平的总统、立法和地方选举,妇女充分、有效和切实参与其中,鼓励青年参与,促请各方避免煽动暴力,并确保任何有关选举框架和相关改革的未决问题得以最后解决,还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确保为举行选举和不受限制的参与投票创造安全条件,包括为此根据中非稳定团的保护平民职责与其合作,鼓励国际社会为即将举行的选举提供充分支持,包括技术和财政支持;

11. 又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确保国家政策和立法框架充分保护境内流离失所者的人权,包括行动自由,支持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安全、自愿、有尊严和可持续的回返、融入当地或重新安置,并使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可以参与选举;

12. 敦促中非共和国当局实施一项全面战略以处理境内武装团体的存在和活动,优先考虑对话和紧急执行包容、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和有效的复员方案以及针对外国作战人员的遣返(复员遣返方案),包括以前与武装部队和团体有关联的儿童,继续执行减少社区暴力项目,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执行《和平协议》规定的临时安全措施,包括在审查、解除武装、复员和培训后成立特别混合安全部队,促进协议签署方之间的信任和信心,以此为平台,以补充复员遣返方案和安全部门改革进程的方式部署国家权力;

13. 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在国际社会支持下执行《国家安全政策》、《国家安全部门改革战略》和《国防计划》,以建立代表各族裔、保持地域平衡、考虑到对妇女的招募、经适当培训和装备的专业国防部队和安全部队,包括为此通过并实施对所有国防和安全人员的适当审查程序,其中包括人权审查,并采取措施吸收那些符合严格资格条件和审查标准、已解除武装和复员的武装团体成员;

14. 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确保国防和安全部队的重新部署是可持续的,不对国家稳定、平民或政治进程构成风险,表明中非共和国当局已加强监督、指挥和控制以及适当的预算支助,并继续执行符合和平进程包括《和平协议》的全面国家安全战略;

15. 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毫不拖延地作为优先事项采取具体步骤,加强国家和地方一级的司法机构,作为扩大国家权力的一部分,以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并促进稳定与和解,途径包括恢复全国各地司法、刑事司法和监狱系统的行政管理、特别刑事法院开展调查、监狱实行非军事化、根据以受害者为中心的办法建立过渡期正义机制,包括按《和平协议》规定使真相、正义、赔偿与和解委员会开始运作及最后确定包容各方的委员会的工作,确保对过去罪行进行问责和对受害者予以赔偿,并根据2015年5月班吉论坛的结论确保所有人可以诉诸公正和平等的司法;

16. 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继续努力在本国全境切实恢复国家权力,包括在各省重新部署国家行政机构和提供基本服务,确保及时支付公务员及国防和安全部队的工资,通过和实施关于权力下放的法律,以期确保稳定、负责、包容和透明的治理;

17. 为此强调指出建设和平委员会可发挥宝贵作用,汇集战略咨询意见,提供意见供安全理事会考虑,并推动在国际建设和平工作中采取更协调一致和统筹兼顾的做法,确认摩洛哥王国的积极作用,鼓励继续与建设和平委员会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协调,帮助满足中非共和国建设和平的长期需求;

经济恢复与发展

18. 鼓励中非共和国当局在国际社会支持下,特别是在国际金融机构引领国际努力的情况下,根据重大的建设和平目标和国家建设目标,继续巩固公共财政管理和问责,使之能够支付国家运行相关费用,执行早期恢复计划和重振经济,并能促进国家自主权;

19. 还促请会员国、国际和区域组织支付在2016年11月17日布鲁塞尔国际会议上所作的认捐,以支持在相互问责框架内落实中非共和国《国家恢复与建设和平战略》所述的国家建设和平优先事项及社会经济发展;

20. 鼓励中非共和国当局加快地有效落实《国家恢复与建设和平战略》,鼓励相关伙伴通过国家恢复与建设和平战略秘书处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努力为本国的持久和平以及国内所有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努力为民众和发展项目包括重要的基础设施投资增进和平红利,这将克服该国的后勤运输难题,加强中非共和国当局和中非稳定团的机动性及为平民提供安全保障和保护的能力,并努力开展扶贫工作,帮助中非共和国民众建设可持续生计;

人权,包括儿童保护和冲突中性暴力问题

21. 重申必须紧急追究所有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侵犯践踏人权者的责任,不论其地位或政治派别为何,重申其中有些行为可能构成中非共和国已加入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所列罪行,回顾对于煽动暴力,特别是以族裔或宗教为由进行煽动,然后参与或支持破坏中非共和国和平、稳定或安全的行为,可因此根据第2454(2019)号决议的规定予以列名制裁;

22. 回顾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在中非共和国当局提出请求后,于2014年9月24日决定对据控自2012年以来实施的罪行展开调查,回顾中非共和国当局为此持续给予合作;

23. 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对“摸底项目”报告所提建议采取后续行动,报告描述了2003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中非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严重侵犯践踏国际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

24. 敦促中非共和国境内武装冲突各方,包括武装团体,停止一切违反适用国际法而对儿童实施的侵害和虐待行为,包括涉及招募和使用儿童、强奸和性暴力、杀害和致残、绑架和袭击学校和医院的行为,还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遵守其于2017年9月21日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迅速调查据控的侵害虐待行为,以便打击行为人有罪不罚现象,确保此类侵害虐待行为的责任人被排除在安全部门之外,呼吁立即全面执行一些武装团体于2018年和2019年签署的行动计划,并呼吁其他武装团体签署此类行动计划,再次要求各方保护被释放或以其他方式脱离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的儿童,将此类儿童视为受害者,特别是建立标准作业程序,以便将这些儿童迅速移交给有关的平民儿童保护行为体,强调需要特别注意与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儿童的保护、获释和重返社会问题;

25. 促请中非共和国境内武装冲突各方,包括武装团体,停止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还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迅速调查据控的虐待行为,以打击对此类行为负责者有罪不罚现象,制定一个系统和全面的框架来处理冲突中性暴力问题,以确保将这些罪行的责任人排除在安全部门之外及予以起诉,并为所有性暴力幸存者立即获得可用的服务提供便利,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和国际伙伴继续向防止对妇女和儿童性暴力行为联合快速反应部队提供充分支持,并呼吁迅速起诉被指控的行为人;

中非稳定团的任务

26. 表示大力支持秘书长特别代表曼克尔·恩迪亚耶;

27. 决定将中非稳定团的任务期限延长至2020年11月15日;

28. 决定,中非稳定团将继续包括最多达11650名军事人员(包括480名军事观察员和军事参谋人员)、2080名警务人员(包括400名单派警察和1680名建制警察部队人员)和108名狱警,回顾安理会打算不断审议此人数;

29. 决定中非稳定团的战略目标是在不损害维和基本原则的情况下,通过全面办法,以积极主动、强有力的态势,支持创造有利的政治、安全和体制条件,以持续减少武装团体及其造成的威胁;

30. 回顾中非稳定团应根据本决议第32至34段所规定的任务优先次序且在需要情况下按序执行任务,还请秘书长在稳定团部署过程中反映这一优先次序且按照本决议所述任务优先次序调配预算资源,同时为执行任务确保适当资源;

31. 授权中非稳定团根据自身能力,在部署区内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执行任务;

优先任务

32. 决定中非稳定团的任务授权应包括下列优先任务:

(a) 保护平民

㈠ 根据2018年9月21日S/PRST/2018/18号主席声明,在不妨碍中非共和国当局承担首要责任以及维和基本原则的情况下,保护受人身暴力威胁的平民;

㈡ 为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通过全面综合办法采取积极步骤,预见、威慑和有效应对平民受到的严重且可信威胁,为此:

– 根据维和基本原则,包括针对违反《和平协议》情形以及族裔或宗教敌对群体之间爆发暴力的情形,与地方社区协商,通过全面和综合办法,包括预见、威慑和阻止所有武装团体、《和平协议》签署方和未签署方及地方民兵对民众施加暴力,并通过支持和开展地方调解工作以防止暴力升级,确保有效和动态地保护受到人身暴力威胁的平民;

– 增强与平民的互动,加强早期预警机制,加大力度监测和记录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和侵犯践踏人权行为,并加强地方社区的参与和权能;

– 保持积极主动的部署和机动灵活的强有力态势,包括积极巡逻,特别是在高风险地区;

– 减轻在任何军事或警察行动之前、期间和之后对平民造成的风险,包括为此而追踪了解、预防、尽量减少和处理稳定团行动造成的平民伤害,包括为支持国家安全部队而采取的行动;

– 与中非共和国当局协作查明和报告对平民的威胁和攻击,实施现有的预防和应对计划,加强军民合作,包括为此进行联合规划;

㈢ 为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妇女和儿童提供具体保护,包括为此而部署儿童保护顾问、妇女保护顾问和性别问题顾问,并在这方面采取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以幸存者为中心的办法,特别是向性暴力幸存者提供最佳援助;

㈣ 与中非共和国当局、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人道主义和人权组织及其他相关合作伙伴协调,充分执行稳定团的保护平民战略;

(b) 开展斡旋和支持和平进程,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的《和平协议》执行工作、选举、民族和解、社会凝聚力和过渡期正义

㈠ 继续在和平进程中发挥政治作用,包括为《和平协议》的执行提供政治、技术和业务支持,并采取积极步骤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创造有利于充分执行《和平协议》的条件;

㈡ 确保稳定团的政治和安全战略促进协调一致的和平进程,特别是支持《和平协议》,将地方和国家的和平努力与目前为推进复员遣返方案进程、安全部门改革进程、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和恢复国家权力而作出的努力相衔接;

㈢ 协助中非共和国当局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努力推动政党、民间社会、妇女、性暴力幸存者、青年、信仰组织并在可能情况下推动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更多参与和平进程,包括《和平协议》;

㈣ 提供斡旋和技术专门力量,支持努力消除冲突的根源,包括本决议第9段提及的根源,特别是与相关区域及地方机构和宗教领袖合作,推进民族和解和解决地方冲突,同时根据中非共和国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行动计划,确保妇女包括性暴力幸存者充分、有效和切实的参与,包括为此而支持地方对话和社区参与;

㈤ 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努力处理作为和平与和解进程组成部分的过渡期正义以及边缘化和地方冤情问题,包括为此与武装团体、妇女和青年代表等民间社会领袖以及与性暴力幸存者对话,并协助国家、省级和地方当局促进社区间信任;

㈥ 与联合国中部非洲区域办事处(中部非洲区域办)协商和协调,提供技术专门力量协助中非共和国当局与邻国、中非经共体和非盟接触,以解决共同和双边感兴趣的问题,并促进它们继续充分支持《和平协议》;

㈦ 与中非共和国当局协调,更加积极主动地利用战略沟通来支持保护平民战略,帮助地方民众更好地了解稳定团的任务和活动、《和平协议》和选举进程,并与中非共和国公民、冲突各方、区域和其他国际行为体及地方合作伙伴建立信任;

㈧ 继续协调对和平进程的国际支持和援助,包括酌情通过国际支助小组这么做;

(c) 2020/2021年选举

协助中非共和国当局筹备并在2020/2021年举行和平的总统、立法和地方选举,为此提供斡旋、安保、行动、后勤支助及酌情提供技术支助,特别是便利出入偏远地区,并为此协调国际选举援助;

(d) 推动建立一个有利于立即、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碍地交付人道主义援助的安全环境

改善与人道主义行为体包括联合国各机构的协调,推动建立安全的环境,以便依照联合国人道主义行动指导原则和国际法相关规定,在文职人员领导下立即、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碍地交付人道主义援助,以便与人道主义行为体密切协调促进境内流离失所者或难民自愿、安全、有尊严和持续回返、就地融入或重新安置;

(e) 保护联合国

保护联合国人员、设施、装备和物资,并保障联合国人员及关联人员的安全和通行自由;

其他任务

33. 还授权中非稳定团着力执行下列规定任务,同时铭记这些任务以及上文第32段所述任务相辅相成:

(a) 支持扩展国家权力、部署安全部队和维护领土完整

㈠ 继续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执行扩大国家权力的战略,包括为此执行《和平协议》的有关规定,建立民众可以接受且受中非共和国当局监督的临时安全和行政管理安排,并为此与国家工作队和相关伙伴优化分工;

㈡ 与中非共和国当局协调,根据实地风险情况并考虑到选举进程,支持逐步向中非共和国安全部队移交主要官员安保和国家机构固定警卫职责;

㈢ 促进和支持向中非共和国全境迅速扩展国家权力,包括为此与其他伙伴协调,支持在优先地区部署经过审查和培训的国家警察和宪兵,包括安排同地办公并提供咨询、辅导和监测,作为部署领土管理机构及其他法治当局的工作组成部分;

㈣ 根据中非稳定团的任务和联合国人权尽职政策,在不会增加对国家稳定、平民、政治进程、联合国维和人员或稳定团中立性的风险的情况下,提供进一步的规划和技术援助及有限的后勤支持,并为执行这一任务而调配核定资源,以逐步重新部署参与与中非稳定团联合开展行动、包括开展联合规划和战术合作且经欧盟中非训练团培训或认证、有限数量的中非共和国武装部队单位以及经审查或培训、有限数量的国内安全部队,以此支持执行中非稳定团当前任务,包括保护平民的任务,支持国家当局恢复和维护公共安全与法治,并在一年后审查这一有限后勤支持的情况,以确保符合2018年5月15日秘书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函(S/2018/463)中概述的基准;

(b) 安全部门改革

㈠ 与欧盟中非训练团和中非共和国的其他国际伙伴,包括法国、俄罗斯联邦、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密切协调,为中非共和国当局实施《国家安全部门改革战略》和《国防计划》提供战略和技术咨询,以确保安全部门改革进程连贯一致,包括明确划定国家武装部队、国内安全部队和其他军警实体的责任,并确保对国防部队和国内安全部队实行民主管控;

㈡ 继续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制订审查国防和安全人员的办法,包括人权审查,尤其是为了推动追究违反国际法及国内法行为的责任并结合将已复员武装团体成员编入安全部门机构的考虑;

㈢ 发挥领导作用,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提高国内安全部队的能力,特别是指挥和控制架构和监督机制,并协调国际合作伙伴在中非共和国提供的技术援助和培训,特别是与欧盟中非训练团合作,以确保明确分配安全部门改革领域的任务;

㈣ 在捐助方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的协助下,同时考虑到需要在所有层级征聘妇女,并在充分遵行联合国人权尽职政策的情况下,继续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开展警察和宪兵培训以及警察和宪兵人员的甄选、征聘和审查工作;

(c) 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复员方案)及解除武装、复员、重返社会和遣返(复员遣返方案)

㈠ 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根据2015年5月在班吉论坛上签署的复员遣返方案和编入军警部队的原则,针对武装团体成员执行包容和渐进的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复员方案),针对外国作战人员执行复员遣返方案,同时特别注意与武装部队和团体有关联儿童的需求,特别注意需要确保儿童与这些部队和团体脱离,需要防止重新招募,并纳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案;

㈡ 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和相关民间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恢复与建设和平计划》所强调的优先事项,与发展伙伴和回返社区合作,为武装团体成员、包括没有资格参与全国复员遣返方案的成员制订和实施减少社区暴力方案,包括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案;

㈢ 根据更广泛的安全部门改革进程并考虑到建立代表各族裔和保持地域平衡的专业国内安全部队和国防部队的必要性,提供技术援助以帮助中非共和国当局执行将符合条件的武装团体复员成员编入安全部队和国防部队的国家计划,并提供技术咨询以协助中非共和国当局落实《和平协议》规定的临时安全安排,例如在审查、解除武装、复员和培训后组成特别混合安全部队;

㈣ 协调包括世界银行在内的多边和双边伙伴支持中非共和国和当局为使符合条件和经过审查的武装团体成员重新融入和平的平民生活而努力执行复员遣返方案,帮助确保这些工作促成可持续的社会经济重新融入;

(d) 促进和保护人权

㈠ 监测、帮助调查和及时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和公开报告中非共和国各地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及侵犯践踏人权的行为;

㈡ 协同防止对妇女和儿童性暴力行为联合快速反应部队监测、帮助调查并确保报告侵害虐待儿童和妇女的行为,包括武装冲突中的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行为;

㈢ 协助中非共和国当局努力保护和促进人权,防止侵犯践踏行为,并加强民间社会组织的能力;

(e) 支持国家和国际司法、打击有罪不罚、法治

㈠ 帮助加强司法独立,建设能力,提高国家司法系统的成效以及监狱系统的成效和问责制,包括为此而向中非共和国当局提供技术援助,以查明、调查和起诉那些对中非共和国各地发生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侵犯践踏人权行为负有责任者;

㈡ 酌情与在中非共和国的独立人权专家协调,帮助建设国家人权机构的能力;

紧急临时措施:

㈢ 应中非共和国当局正式请求,在国家安全部队尚未部署或开展行动的地区,作为例外,在不产生先例也无损维和行动商定原则的情况下,按照自身能力,在部署区内紧急和积极地采取有一定范围和时限且符合第32段和第33(e)段所述目标的紧急临时措施,为维护基本法律和秩序以及打击有罪不罚,实施逮捕和羁押,并在此方面特别关注那些参与或支持损害中非共和国和平、稳定或安全的行为的人员;

特别刑事法院:

㈣ 协同其他国际伙伴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向中非共和国当局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助,以帮助特别刑事法院按照中非共和国的国际人道主义法义务和国际人权义务启动和运作,特别是在调查、逮捕、羁押、罪行和法证分析、证据采集和存放、人员征聘和遴选、法院管理、起诉战略和案例发展等方面,以及酌情在建立法律援助系统方面给予帮助,同时帮助保障法官安全,包括在特别刑事法院所在地和诉讼过程中保障其安全,并采取措施保护受害人和证人;

㈤ 协助为特别刑事法院的运作协调和调集更多双边和多边支助;

法治:

㈥ 在联合国全球法治协调人框架内为建设刑事司法系统能力及增进其成效,以及在联合国国家工作队支持下为增进警察和惩戒系统的成效和问责,提供支持并协调相关国际援助;

㈦ 在不妨碍中非共和国当局承担首要责任的情况下,支持恢复和维持公共安全和法治,包括为此根据国际法逮捕该国境内对涉及严重侵犯践踏人权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行、包括冲突中性暴力行为负有责任者,移交给中非共和国当局,以便将他们绳之以法,并为此与区域各国合作,以及在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应中非共和国当局请求于2014年9月24日决定对据控自2012年以来实施的罪行展开调查后就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的情形与该法院合作;

其他任务

34. 还授权中非稳定团执行下列其他任务:

(a) 协助第2127(2013)号决议第57段所设委员会和同一决议所设的专家小组;

(b) 与第2127(2013)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合作,监测经第2488(2019)号决议第1和2段延续和修订的措施的执行情况,包括为此而在其认为必要时以及酌情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查看所有武器和相关物资,无论它们存放在何地,并就如何努力防止武装团体开采自然资源向中非共和国当局提供咨询意见;

(c) 支持第2127(2013)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根据第2399(2018)号决议第32(g)段规定并经第2454(2019)号决议第3段延期的任务,收集关于破坏中非共和国和平、稳定或安全的煽动暴力行为的信息,特别是关于以族裔和宗教为由煽动暴力行为的信息;

(d) 与联合国所有相关机构一起确保第2127(2013)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不受阻碍的通行和安全,特别是不受阻碍地接触人员、查阅文件和进出由他们控制的场地,以便专家小组执行任务;

(e) 酌情、逐一和在情况允许时为中非共和国有关当局提供交通工具,以此促进和支持在全境迅速扩展国家权力;

稳定团成效

35. 秘书长在中非稳定团内部署分配人员和专业技能,以体现本决议第32至34段提出的优先事项,并根据这一任务的执行进展不断调整部署;

36. 重申关切中非稳定团继续缺乏关键能力,需要填补差距,特别是在军用直升机方面,重申当前和今后的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必须为部队和警察提供适足的能力、装备和部署前培训,以加强中非稳定团有效运作的能力;

37. 确认有效执行维和任务的责任在于所有利益攸关方,并取决于若干重要因素,包括任务明确界定且实际和可落实、政治意愿、领导力、各级业绩和问责、适足资源、政策、规划、业务准则及培训和装备;

38. 欢迎秘书长采取积极举措以建立联合国维和行动绩效文化标准,回顾安理会在第2378(2017)2436(2018)号决议中请秘书长确保利用关于维和行动成效的业绩数据来改进特派团行动,包括用于作出关于部署、补救、遣返和奖励的决定,重申安理会支持制定一个全面综合的业绩政策框架,确定明确的业绩标准来评价所有参与和支助维和行动的联合国文职人员和军警人员,以促进有效和全面执行各项任务,该框架应纳入以明确和妥善界定的基准为基础的全面和客观的方法,以确保对业绩不佳进行问责,对杰出表现予以奖励和表彰,促请联合国按第2436(2018)号决议所述将此框架适用于中非稳定团,特别是按照第2436(2018)号决议,在出现未能实施保护平民战略的重大失职情况时进行调查和立即采取行动,包括轮调、遣返、替换或解雇业绩不佳的中非稳定团军警或文职人员,包括稳定团领导人员和稳定团支助人员;注意到秘书长正在努力制定一个全面的业绩评估制度,秘书长及部队和警察派遣国设法增加中非稳定团内妇女人数,并确保妇女充分、有效和切实参与行动各个方面;

39. 赞扬部队和警察派遣国致力于在具有挑战性的环境中执行稳定团任务,在此方面重点指出,未宣布的国内限制条件、缺乏有效的指挥和控制、拒绝服从命令、未能对平民所受袭击作出反应以及装备不足可能对共同承担有效执行任务的责任产生不利影响,不应为秘书长所接受;

40. 鼓励中非稳定团继续落实由阿穆苏准将领导的独立调查的建议,以改进中非稳定团的保护平民对策;

41. 秘书长对严重不当行为、性剥削和性虐待、性骚扰、欺诈、腐败、贩运自然资源或野生物等行为实行零容忍政策,包括为此而充分利用秘书长特别代表的现有权力以确保稳定团工作人员的问责,并为此而作出有效的特派团支助安排,回顾安理会S/PRST/2015/22号主席声明和第2272(2016)号决议,还请秘书长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中非稳定团所有人员充分遵守联合国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随时向安理会全面通报稳定团在此方面的进展情况,包括就2272审查的启动、商定最后期限及结果报告有关情况,敦促部队和警察派遣国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包括筛查所有人员、进行部署前和在岗提高认识培训、酌情及时调查指控,并在有可信证据表明某些部队普遍或整体存在性剥削或性虐待行为时采取适当步骤追究行为人责任,遣返这些部队;

42. 中非稳定团在执行规定任务时考虑其行动对环境的影响,为此根据适用和有关的大会决议及联合国规则和条例予以妥善管理;

儿童保护

43. 中非稳定团在任务期内始终充分考虑到保护儿童这一贯穿各领域的问题,协助中非共和国当局确保保护儿童权利的问题在复员遣返方案进程和安全部门改革进程中得到考虑,以终止和防止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

性别平等问题

44. 中非稳定团在整个任务期间充分考虑到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这一贯穿各领域的问题,协助中非共和国当局确保妇女包括性暴力幸存者在所有领域和各级的充分、有效和切实的参加、参与和享有代表性,包括参与政治与和解进程及《和平协议》执行工作、实现稳定活动、过渡期正义、特别刑事法院的工作及真相、正义、赔偿与和解委员会的工作、安全部门改革和复员遣返方案进程、2020/2021年选举的筹备和举行,除其他外,为此而提供性别平等问题顾问;

武器弹药管理

45. 中非稳定团结合其扣押和收缴按第2488(2019)号决议第1和2段所规定措施不得供应、出售和转让的武器及任何相关物资的工作,积极扣押、记录、处置和酌情销毁拒绝或未能放下武器并对平民或国家稳定构成迫在眉睫威胁的解除武装战斗人员和武装团体的武器和弹药;

46. 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与中非稳定团,包括地雷行动处,以及国际伙伴协调处理中非共和国境内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轻小武器的问题,确保安全有效地管理、储存轻小武器和保障库存武器的安全,收缴和(或)销毁多余、被扣押、没有标识或非法持有的武器和弹药,并请中非稳定团提供技术援助以帮助中非共和国当局使打击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扩散和流通的国家委员会启动运作;

中非稳定团的通行自由

47. 敦促中非共和国境内所有各方对中非稳定团的部署和活动给予充分合作,尤其是确保稳定团的安全保障和通行自由,确保它在中非共和国全境不受阻碍地随时通行,以便能在复杂环境下全面执行任务;

48. 促请会员国,特别是区域内会员国确保中非稳定团所有人员以及中非稳定团专用的公务装备、储备物、用品和其他物资,包括车辆和零配件,能够自由、不受阻碍地快速进出中非共和国;

人道主义准入和人道主义呼吁

49. 要求所有各方根据联合国人道主义援助指导原则和国际法的相关条款,允许并便利在中非共和国全境充分、安全、随时和不受阻碍的通行,以便人道主义援助及时送达需要援助者,特别是境内流离失所者;

50. 还要求所有各方确保所有医务人员和专门履行医护职责的人道主义人员、他们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以及医院和其他医疗设施都得到尊重和保护;

51. 促请会员国以及国际和区域组织迅速回应人道主义救援计划中确定的人道主义需要,增加捐助,并确保全额及时兑现认捐;

对中非稳定团的支助

52. 授权法国武装部队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应秘书长的要求,按法国武装部队与中非共和国之间现有的双边协定并在部队能力范围内,在部署地区采取一切手段,向受到严重威胁的中非稳定团部队提供行动支持,并请法国确保向安理会报告此任务执行情况,且与本决议第54段提及的秘书长的报告工作相协调;

秘书长的报告

53. 秘书长定期审查和报告联合国行动在不损害旨在支持和平与稳定长期目标的总体工作情况下进行过渡、缩编和撤离所需要的条件;

54. 秘书长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6月15日和2020年10月10日向安理会提出报告,内容包括:

– 中非共和国的局势,包括安全局势,上述关于政治进程的优先政治要素,包括本决议第13段所述要素,《和平协议》执行情况,推进治理和财政管理的机制和能力方面的进展情况,以及关于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进展、促进和保护及关于保护平民的相关信息;

– 中非稳定团授权任务的执行情况,包括严格按照人权尽职政策为非联合国安全部队提供支持的情况,包括提供适当的财务信息;

– 中非稳定团所有构成部分的部队和警察组建和部署情况,为改善中非稳定团业绩而采取的措施,包括第35至42段概述的确保部队成效的措施的执行进展情况;

55.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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