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499號決議

2498(2019) 聯合國安理會第2499(2019)號決議
S/RES/2499(2019)
2019年11月15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500(2019)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聯合國安理會2019年決議

第8666次會議以15票贊成,0票反對通過

聯合國 S/RES/2499 (2019)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15 November 2019

第2499(2019)號決議

2019年11月15日安全理事會第8666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中非共和國局勢的所有決議、主席聲明和新聞談話,

重申堅決致力於中非共和國的主權、獨立、統一和領土完整,並回顧不干涉、睦鄰和區域合作等原則的重要性,

重申維和基本原則,諸如當事方同意、中立以及非自衛和履行授權不使用武力等原則,確認每個維和特派團的任務都是根據有關國家的特定需要和情況而制定,着重指出安理會授權的任務符合這些基本原則,重申安全理事會期待其授權的任務得以全面執行,就此回顧其第2436(2018)號決議,

回顧中非共和國當局對於保護中非共和國境內所有民眾負有首要責任,特別是使他們免遭滅絕種族、戰爭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類罪之害,就此回顧在全國所有地區恢復國家權力的重要性,

強調中非共和國危機的任何持久解決辦法,包括有關政治進程,都應由中非共和國主導,並應優先注重通過一個使所有社會、經濟、政治、宗教和族裔背景的男女民眾,包括因危機而流離失所者都能參與的包容進程,實現中非共和國人民的和解,

歡迎在中非共和國非洲和平與和解倡議框架內並在非洲聯盟(非盟)主持下於2019年1月24日至2月5日在蘇丹喀土穆舉行和平談判後,中非共和國當局與14個武裝團體於2019年2月6日在班吉簽署了《中非共和國和平與和解協議》(《和平協議》),

最強烈地譴責武裝團體和其他民兵在全國各地,包括2019年5月在帕瓦和2019年9月和10月在瓦卡加省實施違反《和平協議》行為和暴力行為,煽動族裔和宗教仇恨和暴力,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踐踏人權,包括針對兒童和涉及衝突中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行為,以及針對特定族群平民實施暴力行為,造成傷亡和流離失所,

強調指出亟需和必須結束中非共和國境內的有罪不罰現象,將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以及侵犯踐踏人權的行為人繩之以法,

着重指出仍需支持中非共和國努力擴大國家權力和改革安全部門,

歡迎中非穩定團和歐洲聯盟駐中非共和國訓練團(歐盟中非訓練團)開展的工作,以及包括法國、俄羅斯聯邦、美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的中非共和國其他國際和區域夥伴的支持,以培訓和加強中非共和國國防和安全部隊的能力,鼓勵為中非共和國提供一致、透明和有效協調的國際支持,

譴責跨境犯罪活動,諸如販運武器、非法貿易、非法開採和走私自然資源,包括黃金、鑽石,偷獵和販運野生動物,使用僱傭軍以及非法轉讓、破壞穩定的積累和濫用輕小武器,這些活動威脅到中非共和國的和平與穩定,強調指出中非共和國當局需與相關夥伴合作最後敲定和實施一項戰略,以解決非法開採和走私自然資源的問題,

表示注意到2020和2021年即將舉行總統、立法和地方選舉,着重指出中非共和國當局對於按照憲法規定的時間表組織包容、自由、公平、透明、可信、和平的選舉進程,包括使婦女能充分、有效和切實參與這一進程負有首要責任,重申青年參與的重要性,鼓勵中非共和國當局在相關夥伴支持下,根據本國憲法促進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的參與,

回顧安理會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和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各項決議,促請中非共和國所有各方與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和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特別代表互動協作,

表示嚴重關切中非共和國境內嚴峻的人道主義局勢及安全局勢對人道主義准入的影響,最強烈地譴責對人道主義工作者的持續襲擊,強調該國一半以上人口當前的人道主義需求以及在鄰國的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令人震驚的狀況,

認識到氣候變化、生態變化和自然災害等因素,包括這些因素導致的乾旱、荒漠化、土地退化、糧食不安全和能源供應等狀況對中部非洲區域穩定的不利影響,強調指出聯合國需要針對這些因素進行適當的風險評估,中部非洲區域各國政府和聯合國需要制定長期戰略以支持穩定和建設抗災能力,

最強烈地譴責武裝團體或其他行為人針對中非穩定團和其他國際部隊的所有襲擊、挑釁和煽動暴力活動,向為和平事業奉獻生命的中非穩定團人員致敬着重指出對維和人員的襲擊可能構成戰爭罪,提醒所有各方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應履行的義務,敦促中非共和國當局採取一切可能措施,確保逮捕和起訴行為人,

回顧2378(2017)號決議,其中請秘書長確保對照妥善訂立的明確基準,利用關於維和行動成效的數據,包括維和業績數據來改進對特派團行動的分析評價,還回顧第2436(2018)號決議,其中請秘書長確保關於表彰和獎勵傑出表現的決定以及關於部署、補救、培訓、暫停資金償付和遣返軍警人員或解僱文職人員的決定是根據客觀業績數據作出,強調有必要定期評價中非穩定團的業績,使穩定團能夠保留有效執行任務所需的技能和靈活性,

表示注意到秘書長2019年10月15日的報告(S/2019/822),

認定中非共和國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政治進程,包括《和平協議》的執行

1. 重申支持福斯坦·阿爾尚熱·圖瓦德拉總統及其政府努力通過全面政治進程促進中非共和國的持久和平與穩定,努力遵守根據《和平協議》作出的承諾;

2. 敦促中非共和國當局和簽署《和平協議》的武裝團體本着誠意毫不拖延地執行該協議,以滿足中非共和國人民表達的對和平、安全、正義、和解、包容和發展的願望,和平解決各當事方之間的爭端,包括利用《和平協議》的後續行動和爭端解決機制,並促請中非共和國境內所有政治利益攸關方支持《和平協議》的執行;

3. 在此方面回顧中非共和國當局在2019年6月17日在班吉舉行的國際支助小組會議期間提出的優先事項,除其他外,包括停止敵對行動,提高對《和平協議》的認識,監測和執行機制的運作,啟動包容各方的司法委員會和真相、正義、賠償與和解委員會,繼續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和遣返(復員遣返方案)進程,建立特別混合安全部隊,通過關於權力下放、前國家元首和政黨地位的法律,籌備2020/2021年選舉,強化地方和解機制,以及向民眾提供基本服務;

4. 要求武裝團體停止違反《和平協議》行為和對平民、聯合國維和人員和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一切形式暴力,停止破壞穩定的活動、煽動仇恨和暴力、限制行動自由,並按照根據《和平協議》作出的承諾,立即無條件放下武器;

5. 回顧指出,根據第2454(2019)號決議,破壞中非共和國和平與穩定的個人或實體可被列入定向措施名單;

6. 促請鄰國、區域組織和所有國際夥伴以協調一致的方式,通過加強夥伴關係,支持和平進程,包括支持《和平協議》的執行,強調《和平協議》的保證方和協調者包括非盟、中非國家經濟共同體(中非經共體)和鄰國可發揮重要作用,利用其影響力促使武裝團體遵守承諾,還強調必須根據《和平協議》第35條制定措施,包括制裁措施和機制,適用於不遵守協議的當事方;

7. 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和鄰國當局在區域一級開展合作,調查和打擊參與武器販運和非法開採自然資源的跨國犯罪網絡和武裝團體,呼籲重新啟動中非共和國與鄰國之間的聯合雙邊委員會以解決跨界問題,包括與武器販運有關的問題,並敦促中非共和國與喀麥隆之間以及中非共和國與剛果共和國之間的聯合雙邊委員會採取商定的下一步步驟以保障共同邊界;

8. 鼓勵中非共和國當局鞏固和擴大對《和平協議》的國家自主權,包括為此開展宣傳運動,在此方面回顧民間社會在和平與和解進程中的關鍵作用,回顧中非共和國當局需要充分促進民間社會參與《和平協議》執行工作以及全面政治進程,還鼓勵婦女和青年充分、有效和切實參與這一進程;

9. 敦促中非共和國當局迅速開展真誠、包容各方的進程以支持中非共和國國內和解,為此在中非共和國全境處理衝突根源,包括特定族群平民被邊緣化問題、民族意識問題和地方社會各界的冤情以及與季節性游牧有關的問題,為此實施選舉進程、國家經濟發展政策和公務員招聘政策,並促進區域、國家、省和地方一級的和解舉措;

10. 敦促中非共和國當局和國內所有利益攸關方確保按照中非共和國憲法,籌備在2020年和2021年及時舉行包容、自由、公平、透明、可信、和平的總統、立法和地方選舉,婦女充分、有效和切實參與其中,鼓勵青年參與,促請各方避免煽動暴力,並確保任何有關選舉框架和相關改革的未決問題得以最後解決,還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確保為舉行選舉和不受限制的參與投票創造安全條件,包括為此根據中非穩定團的保護平民職責與其合作,鼓勵國際社會為即將舉行的選舉提供充分支持,包括技術和財政支持;

11. 又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確保國家政策和立法框架充分保護境內流離失所者的人權,包括行動自由,支持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安全、自願、有尊嚴和可持續的回返、融入當地或重新安置,並使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可以參與選舉;

12. 敦促中非共和國當局實施一項全面戰略以處理境內武裝團體的存在和活動,優先考慮對話和緊急執行包容、對性別問題具有敏感認識和有效的復員方案以及針對外國作戰人員的遣返(復員遣返方案),包括以前與武裝部隊和團體有關聯的兒童,繼續執行減少社區暴力項目,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執行《和平協議》規定的臨時安全措施,包括在審查、解除武裝、復員和培訓後成立特別混合安全部隊,促進協議簽署方之間的信任和信心,以此為平台,以補充復員遣返方案和安全部門改革進程的方式部署國家權力;

13. 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在國際社會支持下執行《國家安全政策》、《國家安全部門改革戰略》和《國防計劃》,以建立代表各族裔、保持地域平衡、考慮到對婦女的招募、經適當培訓和裝備的專業國防部隊和安全部隊,包括為此通過並實施對所有國防和安全人員的適當審查程序,其中包括人權審查,並採取措施吸收那些符合嚴格資格條件和審查標準、已解除武裝和復員的武裝團體成員;

14. 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確保國防和安全部隊的重新部署是可持續的,不對國家穩定、平民或政治進程構成風險,表明中非共和國當局已加強監督、指揮和控制以及適當的預算支助,並繼續執行符合和平進程包括《和平協議》的全面國家安全戰略;

15. 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毫不拖延地作為優先事項採取具體步驟,加強國家和地方一級的司法機構,作為擴大國家權力的一部分,以打擊有罪不罰現象並促進穩定與和解,途徑包括恢復全國各地司法、刑事司法和監獄系統的行政管理、特別刑事法院開展調查、監獄實行非軍事化、根據以受害者為中心的辦法建立過渡期正義機制,包括按《和平協議》規定使真相、正義、賠償與和解委員會開始運作及最後確定包容各方的委員會的工作,確保對過去罪行進行問責和對受害者予以賠償,並根據2015年5月班吉論壇的結論確保所有人可以訴諸公正和平等的司法;

16. 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繼續努力在本國全境切實恢復國家權力,包括在各省重新部署國家行政機構和提供基本服務,確保及時支付公務員及國防和安全部隊的工資,通過和實施關於權力下放的法律,以期確保穩定、負責、包容和透明的治理;

17. 為此強調指出建設和平委員會可發揮寶貴作用,匯集戰略諮詢意見,提供意見供安全理事會考慮,並推動在國際建設和平工作中採取更協調一致和統籌兼顧的做法,確認摩洛哥王國的積極作用,鼓勵繼續與建設和平委員會和其他相關國際組織和機構協調,幫助滿足中非共和國建設和平的長期需求;

經濟恢復與發展

18. 鼓勵中非共和國當局在國際社會支持下,特別是在國際金融機構引領國際努力的情況下,根據重大的建設和平目標和國家建設目標,繼續鞏固公共財政管理和問責,使之能夠支付國家運行相關費用,執行早期恢復計劃和重振經濟,並能促進國家自主權;

19. 還促請會員國、國際和區域組織支付在2016年11月17日布魯塞爾國際會議上所作的認捐,以支持在相互問責框架內落實中非共和國《國家恢復與建設和平戰略》所述的國家建設和平優先事項及社會經濟發展;

20. 鼓勵中非共和國當局加快地有效落實《國家恢復與建設和平戰略》,鼓勵相關夥伴通過國家恢復與建設和平戰略秘書處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努力為本國的持久和平以及國內所有地區的可持續發展打下基礎,努力為民眾和發展項目包括重要的基礎設施投資增進和平紅利,這將克服該國的後勤運輸難題,加強中非共和國當局和中非穩定團的機動性及為平民提供安全保障和保護的能力,並努力開展扶貧工作,幫助中非共和國民眾建設可持續生計;

人權,包括兒童保護和衝突中性暴力問題

21. 重申必須緊急追究所有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者的責任,不論其地位或政治派別為何,重申其中有些行為可能構成中非共和國已加入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所列罪行,回顧對於煽動暴力,特別是以族裔或宗教為由進行煽動,然後參與或支持破壞中非共和國和平、穩定或安全的行為,可因此根據第2454(2019)號決議的規定予以列名制裁;

22. 回顧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在中非共和國當局提出請求後,於2014年9月24日決定對據控自2012年以來實施的罪行展開調查,回顧中非共和國當局為此持續給予合作;

23. 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對「摸底項目」報告所提建議採取後續行動,報告描述了2003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中非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嚴重侵犯踐踏國際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

24. 敦促中非共和國境內武裝衝突各方,包括武裝團體,停止一切違反適用國際法而對兒童實施的侵害和虐待行為,包括涉及招募和使用兒童、強姦和性暴力、殺害和致殘、綁架和襲擊學校和醫院的行為,還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遵守其於2017年9月21日批准的《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規定的義務,迅速調查據控的侵害虐待行為,以便打擊行為人有罪不罰現象,確保此類侵害虐待行為的責任人被排除在安全部門之外,呼籲立即全面執行一些武裝團體於2018年和2019年簽署的行動計劃,並呼籲其他武裝團體簽署此類行動計劃,再次要求各方保護被釋放或以其他方式脫離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的兒童,將此類兒童視為受害者,特別是建立標準作業程序,以便將這些兒童迅速移交給有關的平民兒童保護行為體,強調需要特別注意與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兒童的保護、獲釋和重返社會問題;

25. 促請中非共和國境內武裝衝突各方,包括武裝團體,停止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還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迅速調查據控的虐待行為,以打擊對此類行為負責者有罪不罰現象,制定一個系統和全面的框架來處理衝突中性暴力問題,以確保將這些罪行的責任人排除在安全部門之外及予以起訴,並為所有性暴力倖存者立即獲得可用的服務提供便利,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和國際夥伴繼續向防止對婦女和兒童性暴力行為聯合快速反應部隊提供充分支持,並呼籲迅速起訴被指控的行為人;

中非穩定團的任務

26. 表示大力支持秘書長特別代表曼克爾·恩迪亞耶;

27. 決定將中非穩定團的任務期限延長至2020年11月15日;

28. 決定,中非穩定團將繼續包括最多達11650名軍事人員(包括480名軍事觀察員和軍事參謀人員)、2080名警務人員(包括400名單派警察和1680名建制警察部隊人員)和108名獄警,回顧安理會打算不斷審議此人數;

29. 決定中非穩定團的戰略目標是在不損害維和基本原則的情況下,通過全面辦法,以積極主動、強有力的態勢,支持創造有利的政治、安全和體制條件,以持續減少武裝團體及其造成的威脅;

30. 回顧中非穩定團應根據本決議第32至34段所規定的任務優先次序且在需要情況下按序執行任務,還請秘書長在穩定團部署過程中反映這一優先次序且按照本決議所述任務優先次序調配預算資源,同時為執行任務確保適當資源;

31. 授權中非穩定團根據自身能力,在部署區內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執行任務;

優先任務

32. 決定中非穩定團的任務授權應包括下列優先任務:

(a) 保護平民

㈠ 根據2018年9月21日S/PRST/2018/18號主席聲明,在不妨礙中非共和國當局承擔首要責任以及維和基本原則的情況下,保護受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

㈡ 為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通過全面綜合辦法採取積極步驟,預見、威懾和有效應對平民受到的嚴重且可信威脅,為此:

– 根據維和基本原則,包括針對違反《和平協議》情形以及族裔或宗教敵對群體之間爆發暴力的情形,與地方社區協商,通過全面和綜合辦法,包括預見、威懾和阻止所有武裝團體、《和平協議》簽署方和未簽署方及地方民兵對民眾施加暴力,並通過支持和開展地方調解工作以防止暴力升級,確保有效和動態地保護受到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

– 增強與平民的互動,加強早期預警機制,加大力度監測和記錄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並加強地方社區的參與和權能;

– 保持積極主動的部署和機動靈活的強有力態勢,包括積極巡邏,特別是在高風險地區;

– 減輕在任何軍事或警察行動之前、期間和之後對平民造成的風險,包括為此而追蹤了解、預防、儘量減少和處理穩定團行動造成的平民傷害,包括為支持國家安全部隊而採取的行動;

– 與中非共和國當局協作查明和報告對平民的威脅和攻擊,實施現有的預防和應對計劃,加強軍民合作,包括為此進行聯合規劃;

㈢ 為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婦女和兒童提供具體保護,包括為此而部署兒童保護顧問、婦女保護顧問和性別問題顧問,並在這方面採取對性別問題具有敏感認識、以倖存者為中心的辦法,特別是向性暴力倖存者提供最佳援助;

㈣ 與中非共和國當局、聯合國國家工作隊、人道主義和人權組織及其他相關合作夥伴協調,充分執行穩定團的保護平民戰略;

(b) 開展斡旋和支持和平進程,包括國家和地方各級的《和平協議》執行工作、選舉、民族和解、社會凝聚力和過渡期正義

㈠ 繼續在和平進程中發揮政治作用,包括為《和平協議》的執行提供政治、技術和業務支持,並採取積極步驟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創造有利於充分執行《和平協議》的條件;

㈡ 確保穩定團的政治和安全戰略促進協調一致的和平進程,特別是支持《和平協議》,將地方和國家的和平努力與目前為推進復員遣返方案進程、安全部門改革進程、打擊有罪不罰現象和恢復國家權力而作出的努力相銜接;

㈢ 協助中非共和國當局在國家和地方各級努力推動政黨、民間社會、婦女、性暴力倖存者、青年、信仰組織並在可能情況下推動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更多參與和平進程,包括《和平協議》;

㈣ 提供斡旋和技術專門力量,支持努力消除衝突的根源,包括本決議第9段提及的根源,特別是與相關區域及地方機構和宗教領袖合作,推進民族和解和解決地方衝突,同時根據中非共和國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行動計劃,確保婦女包括性暴力倖存者充分、有效和切實的參與,包括為此而支持地方對話和社區參與;

㈤ 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努力處理作為和平與和解進程組成部分的過渡期正義以及邊緣化和地方冤情問題,包括為此與武裝團體、婦女和青年代表等民間社會領袖以及與性暴力倖存者對話,並協助國家、省級和地方當侷促進社區間信任;

㈥ 與聯合國中部非洲區域辦事處(中部非洲區域辦)協商和協調,提供技術專門力量協助中非共和國當局與鄰國、中非經共體和非盟接觸,以解決共同和雙邊感興趣的問題,並促進它們繼續充分支持《和平協議》;

㈦ 與中非共和國當局協調,更加積極主動地利用戰略溝通來支持保護平民戰略,幫助地方民眾更好地了解穩定團的任務和活動、《和平協議》和選舉進程,並與中非共和國公民、衝突各方、區域和其他國際行為體及地方合作夥伴建立信任;

㈧ 繼續協調對和平進程的國際支持和援助,包括酌情通過國際支助小組這麼做;

(c) 2020/2021年選舉

協助中非共和國當局籌備並在2020/2021年舉行和平的總統、立法和地方選舉,為此提供斡旋、安保、行動、後勤支助及酌情提供技術支助,特別是便利出入偏遠地區,並為此協調國際選舉援助;

(d) 推動建立一個有利於立即、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礙地交付人道主義援助的安全環境

改善與人道主義行為體包括聯合國各機構的協調,推動建立安全的環境,以便依照聯合國人道主義行動指導原則和國際法相關規定,在文職人員領導下立即、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礙地交付人道主義援助,以便與人道主義行為體密切協調促進境內流離失所者或難民自願、安全、有尊嚴和持續回返、就地融入或重新安置;

(e) 保護聯合國

保護聯合國人員、設施、裝備和物資,並保障聯合國人員及關聯人員的安全和通行自由;

其他任務

33. 還授權中非穩定團着力執行下列規定任務,同時銘記這些任務以及上文第32段所述任務相輔相成:

(a) 支持擴展國家權力、部署安全部隊和維護領土完整

㈠ 繼續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執行擴大國家權力的戰略,包括為此執行《和平協議》的有關規定,建立民眾可以接受且受中非共和國當局監督的臨時安全和行政管理安排,並為此與國家工作隊和相關夥伴優化分工;

㈡ 與中非共和國當局協調,根據實地風險情況並考慮到選舉進程,支持逐步向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隊移交主要官員安保和國家機構固定警衛職責;

㈢ 促進和支持向中非共和國全境迅速擴展國家權力,包括為此與其他夥伴協調,支持在優先地區部署經過審查和培訓的國家警察和憲兵,包括安排同地辦公並提供諮詢、輔導和監測,作為部署領土管理機構及其他法治當局的工作組成部分;

㈣ 根據中非穩定團的任務和聯合國人權盡職政策,在不會增加對國家穩定、平民、政治進程、聯合國維和人員或穩定團中立性的風險的情況下,提供進一步的規劃和技術援助及有限的後勤支持,並為執行這一任務而調配核定資源,以逐步重新部署參與與中非穩定團聯合開展行動、包括開展聯合規劃和戰術合作且經歐盟中非訓練團培訓或認證、有限數量的中非共和國武裝部隊單位以及經審查或培訓、有限數量的國內安全部隊,以此支持執行中非穩定團當前任務,包括保護平民的任務,支持國家當局恢復和維護公共安全與法治,並在一年後審查這一有限後勤支持的情況,以確保符合2018年5月15日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函(S/2018/463)中概述的基準;

(b) 安全部門改革

㈠ 與歐盟中非訓練團和中非共和國的其他國際夥伴,包括法國、俄羅斯聯邦、美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密切協調,為中非共和國當局實施《國家安全部門改革戰略》和《國防計劃》提供戰略和技術諮詢,以確保安全部門改革進程連貫一致,包括明確劃定國家武裝部隊、國內安全部隊和其他軍警實體的責任,並確保對國防部隊和國內安全部隊實行民主管控;

㈡ 繼續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制訂審查國防和安全人員的辦法,包括人權審查,尤其是為了推動追究違反國際法及國內法行為的責任並結合將已復員武裝團體成員編入安全部門機構的考慮;

㈢ 發揮領導作用,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提高國內安全部隊的能力,特別是指揮和控制架構和監督機制,並協調國際合作夥伴在中非共和國提供的技術援助和培訓,特別是與歐盟中非訓練團合作,以確保明確分配安全部門改革領域的任務;

㈣ 在捐助方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的協助下,同時考慮到需要在所有層級徵聘婦女,並在充分遵行聯合國人權盡職政策的情況下,繼續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開展警察和憲兵培訓以及警察和憲兵人員的甄選、徵聘和審查工作;

(c) 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復員方案)及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和遣返(復員遣返方案)

㈠ 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根據2015年5月在班吉論壇上簽署的復員遣返方案和編入軍警部隊的原則,針對武裝團體成員執行包容和漸進的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復員方案),針對外國作戰人員執行復員遣返方案,同時特別注意與武裝部隊和團體有關聯兒童的需求,特別注意需要確保兒童與這些部隊和團體脫離,需要防止重新招募,並納入對性別問題有敏感認識的方案;

㈡ 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和相關民間社會組織按照《國家恢復與建設和平計劃》所強調的優先事項,與發展夥伴和回返社區合作,為武裝團體成員、包括沒有資格參與全國復員遣返方案的成員制訂和實施減少社區暴力方案,包括對性別問題有敏感認識的方案;

㈢ 根據更廣泛的安全部門改革進程並考慮到建立代表各族裔和保持地域平衡的專業國內安全部隊和國防部隊的必要性,提供技術援助以幫助中非共和國當局執行將符合條件的武裝團體復員成員編入安全部隊和國防部隊的國家計劃,並提供技術諮詢以協助中非共和國當局落實《和平協議》規定的臨時安全安排,例如在審查、解除武裝、復員和培訓後組成特別混合安全部隊;

㈣ 協調包括世界銀行在內的多邊和雙邊夥伴支持中非共和國和當局為使符合條件和經過審查的武裝團體成員重新融入和平的平民生活而努力執行復員遣返方案,幫助確保這些工作促成可持續的社會經濟重新融入;

(d) 促進和保護人權

㈠ 監測、幫助調查和及時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和公開報告中非共和國各地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及侵犯踐踏人權的行為;

㈡ 協同防止對婦女和兒童性暴力行為聯合快速反應部隊監測、幫助調查並確保報告侵害虐待兒童和婦女的行為,包括武裝衝突中的強姦和其他形式性暴力行為;

㈢ 協助中非共和國當局努力保護和促進人權,防止侵犯踐踏行為,並加強民間社會組織的能力;

(e) 支持國家和國際司法、打擊有罪不罰、法治

㈠ 幫助加強司法獨立,建設能力,提高國家司法系統的成效以及監獄系統的成效和問責制,包括為此而向中非共和國當局提供技術援助,以查明、調查和起訴那些對中非共和國各地發生的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負有責任者;

㈡ 酌情與在中非共和國的獨立人權專家協調,幫助建設國家人權機構的能力;

緊急臨時措施:

㈢ 應中非共和國當局正式請求,在國家安全部隊尚未部署或開展行動的地區,作為例外,在不產生先例也無損維和行動商定原則的情況下,按照自身能力,在部署區內緊急和積極地採取有一定範圍和時限且符合第32段和第33(e)段所述目標的緊急臨時措施,為維護基本法律和秩序以及打擊有罪不罰,實施逮捕和羈押,並在此方面特別關注那些參與或支持損害中非共和國和平、穩定或安全的行為的人員;

特別刑事法院:

㈣ 協同其他國際夥伴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向中非共和國當局提供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支助,以幫助特別刑事法院按照中非共和國的國際人道主義法義務和國際人權義務啟動和運作,特別是在調查、逮捕、羈押、罪行和法證分析、證據採集和存放、人員徵聘和遴選、法院管理、起訴戰略和案例發展等方面,以及酌情在建立法律援助系統方面給予幫助,同時幫助保障法官安全,包括在特別刑事法院所在地和訴訟過程中保障其安全,並採取措施保護受害人和證人;

㈤ 協助為特別刑事法院的運作協調和調集更多雙邊和多邊支助;

法治:

㈥ 在聯合國全球法治協調人框架內為建設刑事司法系統能力及增進其成效,以及在聯合國國家工作隊支持下為增進警察和懲戒系統的成效和問責,提供支持並協調相關國際援助;

㈦ 在不妨礙中非共和國當局承擔首要責任的情況下,支持恢復和維持公共安全和法治,包括為此根據國際法逮捕該國境內對涉及嚴重侵犯踐踏人權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罪行、包括衝突中性暴力行為負有責任者,移交給中非共和國當局,以便將他們繩之以法,並為此與區域各國合作,以及在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應中非共和國當局請求於2014年9月24日決定對據控自2012年以來實施的罪行展開調查後就屬於國際刑事法院管轄範圍的情形與該法院合作;

其他任務

34. 還授權中非穩定團執行下列其他任務:

(a) 協助第2127(2013)號決議第57段所設委員會和同一決議所設的專家小組;

(b) 與第2127(2013)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合作,監測經第2488(2019)號決議第1和2段延續和修訂的措施的執行情況,包括為此而在其認為必要時以及酌情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查看所有武器和相關物資,無論它們存放在何地,並就如何努力防止武裝團體開採自然資源向中非共和國當局提供諮詢意見;

(c) 支持第2127(2013)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根據第2399(2018)號決議第32(g)段規定並經第2454(2019)號決議第3段延期的任務,收集關於破壞中非共和國和平、穩定或安全的煽動暴力行為的信息,特別是關於以族裔和宗教為由煽動暴力行為的信息;

(d) 與聯合國所有相關機構一起確保第2127(2013)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不受阻礙的通行和安全,特別是不受阻礙地接觸人員、查閱文件和進出由他們控制的場地,以便專家小組執行任務;

(e) 酌情、逐一和在情況允許時為中非共和國有關當局提供交通工具,以此促進和支持在全境迅速擴展國家權力;

穩定團成效

35. 秘書長在中非穩定團內部署分配人員和專業技能,以體現本決議第32至34段提出的優先事項,並根據這一任務的執行進展不斷調整部署;

36. 重申關切中非穩定團繼續缺乏關鍵能力,需要填補差距,特別是在軍用直升機方面,重申當前和今後的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必須為部隊和警察提供適足的能力、裝備和部署前培訓,以加強中非穩定團有效運作的能力;

37. 確認有效執行維和任務的責任在於所有利益攸關方,並取決於若干重要因素,包括任務明確界定且實際和可落實、政治意願、領導力、各級業績和問責、適足資源、政策、規劃、業務準則及培訓和裝備;

38. 歡迎秘書長採取積極舉措以建立聯合國維和行動績效文化標準,回顧安理會在第2378(2017)2436(2018)號決議中請秘書長確保利用關於維和行動成效的業績數據來改進特派團行動,包括用於作出關於部署、補救、遣返和獎勵的決定,重申安理會支持制定一個全面綜合的業績政策框架,確定明確的業績標準來評價所有參與和支助維和行動的聯合國文職人員和軍警人員,以促進有效和全面執行各項任務,該框架應納入以明確和妥善界定的基準為基礎的全面和客觀的方法,以確保對業績不佳進行問責,對傑出表現予以獎勵和表彰,促請聯合國按第2436(2018)號決議所述將此框架適用於中非穩定團,特別是按照第2436(2018)號決議,在出現未能實施保護平民戰略的重大失職情況時進行調查和立即採取行動,包括輪調、遣返、替換或解僱業績不佳的中非穩定團軍警或文職人員,包括穩定團領導人員和穩定團支助人員;注意到秘書長正在努力制定一個全面的業績評估制度,秘書長及部隊和警察派遣國設法增加中非穩定團內婦女人數,並確保婦女充分、有效和切實參與行動各個方面;

39. 讚揚部隊和警察派遣國致力於在具有挑戰性的環境中執行穩定團任務,在此方面重點指出,未宣布的國內限制條件、缺乏有效的指揮和控制、拒絕服從命令、未能對平民所受襲擊作出反應以及裝備不足可能對共同承擔有效執行任務的責任產生不利影響,不應為秘書長所接受;

40. 鼓勵中非穩定團繼續落實由阿穆蘇准將領導的獨立調查的建議,以改進中非穩定團的保護平民對策;

41. 秘書長對嚴重不當行為、性剝削和性虐待、性騷擾、欺詐、腐敗、販運自然資源或野生物等行為實行零容忍政策,包括為此而充分利用秘書長特別代表的現有權力以確保穩定團工作人員的問責,並為此而作出有效的特派團支助安排,回顧安理會S/PRST/2015/22號主席聲明和第2272(2016)號決議,還請秘書長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中非穩定團所有人員充分遵守聯合國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隨時向安理會全面通報穩定團在此方面的進展情況,包括就2272審查的啟動、商定最後期限及結果報告有關情況,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採取適當預防措施,包括篩查所有人員、進行部署前和在崗提高認識培訓、酌情及時調查指控,並在有可信證據表明某些部隊普遍或整體存在性剝削或性虐待行為時採取適當步驟追究行為人責任,遣返這些部隊;

42. 中非穩定團在執行規定任務時考慮其行動對環境的影響,為此根據適用和有關的大會決議及聯合國規則和條例予以妥善管理;

兒童保護

43. 中非穩定團在任務期內始終充分考慮到保護兒童這一貫穿各領域的問題,協助中非共和國當局確保保護兒童權利的問題在復員遣返方案進程和安全部門改革進程中得到考慮,以終止和防止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

性別平等問題

44. 中非穩定團在整個任務期間充分考慮到將性別觀點納入主流這一貫穿各領域的問題,協助中非共和國當局確保婦女包括性暴力倖存者在所有領域和各級的充分、有效和切實的參加、參與和享有代表性,包括參與政治與和解進程及《和平協議》執行工作、實現穩定活動、過渡期正義、特別刑事法院的工作及真相、正義、賠償與和解委員會的工作、安全部門改革和復員遣返方案進程、2020/2021年選舉的籌備和舉行,除其他外,為此而提供性別平等問題顧問;

武器彈藥管理

45. 中非穩定團結合其扣押和收繳按第2488(2019)號決議第1和2段所規定措施不得供應、出售和轉讓的武器及任何相關物資的工作,積極扣押、記錄、處置和酌情銷毀拒絕或未能放下武器並對平民或國家穩定構成迫在眉睫威脅的解除武裝戰鬥人員和武裝團體的武器和彈藥;

46. 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與中非穩定團,包括地雷行動處,以及國際夥伴協調處理中非共和國境內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輕小武器的問題,確保安全有效地管理、儲存輕小武器和保障庫存武器的安全,收繳和(或)銷毀多餘、被扣押、沒有標識或非法持有的武器和彈藥,並請中非穩定團提供技術援助以幫助中非共和國當局使打擊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擴散和流通的國家委員會啟動運作;

中非穩定團的通行自由

47. 敦促中非共和國境內所有各方對中非穩定團的部署和活動給予充分合作,尤其是確保穩定團的安全保障和通行自由,確保它在中非共和國全境不受阻礙地隨時通行,以便能在複雜環境下全面執行任務;

48. 促請會員國,特別是區域內會員國確保中非穩定團所有人員以及中非穩定團專用的公務裝備、儲備物、用品和其他物資,包括車輛和零配件,能夠自由、不受阻礙地快速進出中非共和國;

人道主義准入和人道主義呼籲

49. 要求所有各方根據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和國際法的相關條款,允許並便利在中非共和國全境充分、安全、隨時和不受阻礙的通行,以便人道主義援助及時送達需要援助者,特別是境內流離失所者;

50. 還要求所有各方確保所有醫務人員和專門履行醫護職責的人道主義人員、他們的運輸工具和設備以及醫院和其他醫療設施都得到尊重和保護;

51. 促請會員國以及國際和區域組織迅速回應人道主義救援計劃中確定的人道主義需要,增加捐助,並確保全額及時兌現認捐;

對中非穩定團的支助

52. 授權法國武裝部隊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應秘書長的要求,按法國武裝部隊與中非共和國之間現有的雙邊協定並在部隊能力範圍內,在部署地區採取一切手段,向受到嚴重威脅的中非穩定團部隊提供行動支持,並請法國確保向安理會報告此任務執行情況,且與本決議第54段提及的秘書長的報告工作相協調;

秘書長的報告

53. 秘書長定期審查和報告聯合國行動在不損害旨在支持和平與穩定長期目標的總體工作情況下進行過渡、縮編和撤離所需要的條件;

54. 秘書長於2020年2月15日、2020年6月15日和2020年10月10日向安理會提出報告,內容包括:

– 中非共和國的局勢,包括安全局勢,上述關於政治進程的優先政治要素,包括本決議第13段所述要素,《和平協議》執行情況,推進治理和財政管理的機制和能力方面的進展情況,以及關於人權和國際人道主義法的進展、促進和保護及關於保護平民的相關信息;

– 中非穩定團授權任務的執行情況,包括嚴格按照人權盡職政策為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支持的情況,包括提供適當的財務信息;

– 中非穩定團所有構成部分的部隊和警察組建和部署情況,為改善中非穩定團業績而採取的措施,包括第35至42段概述的確保部隊成效的措施的執行進展情況;

55.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下列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1.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3.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訊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訊息資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