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536號決議

2535(2020) 聯合國安理會第2536(2020)號決議
S/RES/2536(2020)
2020年7月28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53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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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S/RES/2536 (2020)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28 July 2020

第2536(2020)號決議

2020年7月28日安全理事會第8750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中非共和國局勢的所有決議、主席聲明和新聞談話,

歡迎中非共和國當局與國際夥伴協調,為推進安全部門改革作出努力,包括正在部署中非共和國國防和安全部隊,鼓勵他們實施國防計劃、部隊就業構想和國家安全政策,確認中非共和國當局迫切需要訓練和裝備本國國防和安全部隊,使他們能夠適當應對中非共和國境內所有公民面臨的安全威脅,

又歡迎中非共和國當局與國際夥伴一起對達到2019年4月9日安理會主席聲明(S/PRST/2019/3)中確立用於審查軍火禁運措施的關鍵基準(「關鍵基準」)顯示出決心並取得進展,審查內容包括暫停或逐步解除這些措施,表示注意到中非共和國當局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20/57),

強調指出中非共和國當局必須達到關鍵基準,以利於推進安全部門改革進程、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和遣返(復員遣返方案)進程以及必要的武器彈藥管理改革,鼓勵中非共和國當局保持努力,繼續在這方面取得進展,

回顧指出,會員國或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僅為支持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門改革進程或供該進程使用而向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隊交付武器、彈藥和軍事裝備以及提供技術援助或培訓,應僅用於相關通知和豁免請求中具體列明的目的,着重指出這應有助於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門機構的發展,回應中非共和國國防和安全部隊的具體需要,並有助於支持逐步擴展國家權力,

強調指出中非共和國當局需確保對交由其控制的武器、彈藥和軍事裝備實行實物保護、控制、管理、追蹤和問責,

歡迎2020年6月16日秘書長根據第2499(2019)號決議提交的報告(S/2020/545),

表示注意到2020年6月30日秘書長根據第2507(2020)號決議第13段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20/622),以及中非共和國當局根據第2507(2020)號決議第12段給安全理事會關於中非共和國的第2127(201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委員會」)的報告,

還表示注意到2127(2013)號決議所設、經第2134(2014)號決議擴大並經第2507(2020)號決議延長的中非共和國問題專家小組(「專家小組」)的最後報告(S/2020/662),又表示注意到專家小組的建議,

認定中非共和國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從現在至2021年7月31日,所有會員國應繼續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從本國或經由本國領土或由本國國民或利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直接或間接向中非共和國供應、出售或轉讓任何種類軍火或相關物資,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車輛和裝備、準軍事裝備及上述物項的零備件,以及與軍事活動有關或與提供、維修或使用任何軍火和相關物資有關的技術援助、培訓、財政援助或其他援助,包括提供武裝僱傭軍人員(無論是否源自本國境內),還決定這些措施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a) 專為支持中非穩定團和派駐中非共和國的歐洲聯盟培訓團、按照第2499(2019)號決議第52段規定的條件派遣的法國部隊以及根據下文第1(b)段經事先通知後提供訓練和援助的其他會員國部隊或供他們使用而提供的用品;

(b) 經事先通知委員會並與中非穩定團協調,向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隊包括國家文職執法機構提供、僅用於支持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門改革進程或在該進程中使用的非致命性裝備和提供的援助,包括業務和非業務培訓,中非穩定團在向安理會提交的定期報告中報告這一豁免對安全部門改革的促進作用;

(c) 事先經委員會核准,為了與中非穩定團合作加強共同邊境地區的安全而由乍得或蘇丹部隊帶入中非共和國並僅供他們在中非共和國、乍得和蘇丹2011年5月23日在喀土穆組建的三方部隊國際巡邏中使用的用品;

(d) 經事先通知委員會,專供人道主義或防護之用而提供的非致命性軍事裝備以及相關的技術援助或培訓;

(e) 聯合國人員、媒體代表以及人道主義工作者和發展工作者及有關人員臨時運入中非共和國、僅供其個人使用的防護服,包括防彈背心和軍用頭盔;

(f) 經事先通知委員會,僅供在桑加河三國保護區進行國際主導的巡邏使用以提供安全以及供欣科項目和巴明吉-班戈蘭省國家公園的野生生物武裝護衛員使用以防範偷獵、象牙和軍火走私及其他違反中非共和國國內法或中非共和國國際法律義務的行為而提供的小武器和其他相關裝備;

(g) 經事先通知委員會,向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隊包括國家文職執法機構提供、僅用於支持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門改革進程或在該進程中使用的口徑為14.5毫米或小於此口徑的武器和專為這類武器設計的彈藥和部件、非武裝陸用軍車和裝備有14.5毫米口徑或小於此口徑的武器的陸用軍車及其零部件以及火箭榴彈炮和專為這類武器設計的彈藥及提供的相關援助;

(h) 事先經委員會批准,向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隊包括國家文職執法機構提供、僅用於支持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門改革進程或在該進程中使用、本決議第1(g)段未列的軍火和其他相關致命性裝備及提供的相關援助;或

(i) 事先經委員會批准而出售或供應軍火和其他相關物資或提供援助或人員等其他情形;

2. 決定,會員國提供方負有通知委員會的主要責任,須在交付本決議第1(d)、1(f)和1(g)段所允許的任何用品前提前至少20天發出通知,申明,國際、區域或次區域組織提供方負有通知委員會的主要責任,須在交付本決議第1(d)、1(f)和1(g)段所允許的任何用品前提前至少20天發出通知;

3. 決定將第2488(2019)號決議第4和5段及第2399(2018)號決議第2段所列措施和規定延長至2021年7月31日,回顧2488(2019)號決議第8和9段;

4. 決定將第2399(2018)號決議第9、14和16至19段所列並經第2507(2020)號決議第4段延長的措施和規定延長至2021年7月31日,回顧2399(2018)號決議第10至13段和第15段;

5. 重申2399(2018)號決議第9和16段所述措施應適用於委員會根據第2399(2018)號決議第20至22段所列標準予以指認並經第2507(2020)號決議第5段延長的個人和實體;

6. 決定把第2399(2018)號決議第30至39段規定並經第2507(2020)號決議第6段延長的專家小組任務延長至2021年8月31日,表示打算至遲於2021年7月31日審查專家小組的任務規定,並就是否予以再次延長採取適當行動,秘書長與委員會協商並酌情利用專家小組當前成員的專長,儘快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再組專家小組;

7. 專家小組與委員會商討後至遲於2021年1月31日向安理會提交中期報告,至遲於2021年6月30日提交最後報告,並酌情通報進展情況;

8. 表示尤為關切關於繼續為中非共和國境內武裝團體提供資金和物資的非法跨國販運網絡的報告,專家小組在執行任務時酌情與安全理事會設立的其他專家小組或專家組合作,特別注意對此類網絡進行分析;

9. 敦促所有各方和所有會員國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確保與專家小組合作,確保小組成員的安全;

10. 還敦促所有會員國和聯合國所有相關機構確保專家小組享有不受阻礙的通行便利,特別是接觸人員、查閱文件和進出場地,以便專家小組執行任務,回顧中非穩定團與專家小組交流信息的裨益;

11. 重申2399(2018)號決議所列並經第2507(2020)號決議延長的委員會各項規定以及報告和審查規定;

12. 中非共和國當局在2021年6月15日之前向委員會報告在安全部門改革、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和遣返(復員遣返方案)進程以及武器和彈藥管理方面取得的進展;

13. 秘書長與中非穩定團,包括與地雷行動處和專家小組密切協商,至遲於2021年6月15日對中非共和國當局在關鍵基準方面取得的進展進行評估;

14. 申明安理會打算不斷審查中非共和國局勢,根據該國境內安全局勢演變情況以及在安全部門改革進程、復員遣返方案進程和武器彈藥管理方面,特別是經通知和獲豁免的軍火及相關裝備的管理和追蹤方面取得的進展情況,包括結合本決議第12和13段要求的報告和評估,視需要隨時準備審查本決議所載措施是否得當;

15.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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