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767號決議

2766(2024) 聯合國安理會第2767(2024)號決議
S/RES/2767(2024)
2024年12月27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76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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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28次會議以14票贊成,0票反對,1票棄權(美利堅合眾國)通過

聯合國 S/RES/2767 (2024)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27 December 2024

第2767(2024)號決議

2024年12月27日安全理事會第9828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重申充分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

回顧索馬里聯邦政府對確保索馬里境內安全負有首要責任,確認索馬里聯邦政府請求繼續獲得國際支持,使其能夠逐步實現建立一個安全、穩定、和平、統一和民主的國家的目標,

讚揚非洲聯盟駐索馬里特派團(非索特派團)及其繼承者非洲聯盟駐索馬里過渡時期特派團(非索過渡特派團)自從近18年前開始在索馬里開展行動以來對索馬里和平與安全作出的貢獻,

讚揚所有在非索特派團和非索過渡特派團光榮服役的人,並向那些為執行兩個特派團的任務獻出生命的人員致敬,

強調必須鞏固在索馬里取得的和平與安全成果,認識到僅靠軍事行動不足以消除索馬里境內的和平與安全威脅,強調保護平民對建設可持續和平至關重要,重申需採取整體辦法,根據索馬里聯邦政府確定的優先事項強化和平與穩定的基石,

強調指出應根據索馬里在索馬里安全發展計劃和國家安全架構中提出的戰略方向提供國際支持,以支持建立一個負責任、可負擔和可持續的索馬里安全部門,

表示承諾繼續支持索馬里實現持久和平與安全,

着重指出,需要提高安全理事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八章授權和批准、由非洲聯盟主導的和平支助行動經費籌措的可預測性、可持續性和靈活性,

表示注意到索馬里聯邦政府根據第2710(2023)號決議第10段提交的2024年4月11日報告,以及其關於繼續支持其安全部門發展的請求,

表示注意到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24年6月20日公報,其中包含非洲聯盟委員會與索馬里協商編寫的衝突分析和索馬里局勢聯合戰略評估,同時探討了供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作出反應的一系列可選方案,並且要求編制行動構想草案,

歡迎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24年8月1日的公報,其中採納並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轉遞關於設立一個由非洲聯盟主導的和平支助行動——非洲聯盟駐索馬里支助和穩定特派團(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取代非索過渡特派團的行動構想,供其審議,

注意到秘書長根據第2748(2024)號決議與非洲聯盟委員會主席共同編寫並與索馬里和國際利益攸關方協商後於2024年11月26日提交安全理事會的報告(下稱聯合報告),其中闡述了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的總體任務設計,包括三個可選供資方案和一個「在精簡非洲聯盟與聯合國之間責任的情況下混合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719號決議」的建議方案(下稱「混合執行」),

歡迎非洲聯盟和聯合國落實安全理事會第2719(2023)號決議聯合任務小組迄今取得的進展,包括在非盟-聯合國聯合路線圖確定的四個工作流程方面取得的進展,確認非盟-聯合國第八屆年度會議於2024年10月21日認可了非盟-聯合國落實第2719(2023)號決議聯合路線圖,並為每項活動規定了最後期限,強調指出必須及時最後確定實施第2719(2023)號決議所述模式的安排,包括特派團支助、經費籌措和預算編制安排,並且由聯合國相關機構根據其各自任務規定和《聯合國憲章》進行審議和核准,

強調非洲聯盟和聯合國需要加強在業務支助、規劃、監督、問責、合規和決策方面的協作,通過推動未來由非洲聯盟主導的行動提高自給自足程度和增強韌性,使非洲聯盟能夠自主管理其和平支助行動,

表示嚴重關切青年黨試圖通過恐怖主義行為等方式破壞索馬里和該區域的和平、安全與穩定,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表示嚴重關切索馬里境內繼續存在與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有關聯的附屬組織,

最強烈地譴責在索馬里和鄰國發生的恐怖主義襲擊,表示深為關切這些襲擊導致的平民死亡以及國際部隊面臨的危險,重申安理會決心支持全面努力降低青年黨構成的威脅,敦促索馬里當局、包括索馬里聯邦政府和索馬里聯邦成員州共同努力打擊恐怖主義,

特別指出,必須根據適用的國際法,採取整個政府和整個社會一體聯動的綜合方針,包括讓婦女充分參與,以打擊恐怖主義和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並努力從治理、安全、人權、人道主義、發展和社會經濟等層面應對這個問題,包括青年失業和貧困,強調必須開展區域和國際合作,以打擊恐怖主義,切斷恐怖主義資金來源和非法資金流動並制止武器販運,

強調必須開展能力建設和安全部門改革,使經整編的索馬里安全部隊和機構能夠有效應對安全威脅,還強調索馬里聯邦政府、聯合國、非洲聯盟和索馬里的國際夥伴之間必須進行協調,以確保聯合推進能力建設和安全部門改革,並使索馬里能夠完全擔起本國安全責任,

注意到如果按照索馬里當局確定的優先事項開展國際合作和提供支持,這將對索馬里建設和平、預防衝突及衝突後重建和發展具有潛在作用,在此方面還注意到非洲聯盟衝突後重建和發展政策及其在開羅的專設中心,

着重指出索馬里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達成包容各方的政治協議至關重要,敦促它們在安全和其他國家優先事項上協作,指出所有當事方都有責任為了所有索馬里人的利益而改善合作並參與討論,特別指出,所有當事方充分合作將有助於推進在國家優先事項上取得進展,包括:

(a) 實施《索馬里安全發展計劃》,

(b) 確保聯邦制全面運作,

(c) 最後確定憲法,作為索馬里政府和機構的法律和政治基礎,

讚揚聯合國索馬里援助團(聯索援助團)在這方面提供的支持,期待聯合國通過聯合國索馬里過渡時期援助團(聯索過渡援助團)繼續提供支持,注意到聯索過渡援助團和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在支持索馬里和平與和解方面擔負着互為補充、相輔相成的任務,

回顧安理會第1325(2000)號決議及其後各項決議,確認婦女在預防和解決衝突以及在建設和平方面的重要作用,強調指出必須使婦女能夠充分、平等、切實和安全參加和參與各級維護和促進和平與安全的所有努力,並需按照《索馬里婦女憲章》的設想,加強婦女在預防和解決衝突方面的決策和領導作用,

譴責索馬里境內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促請所有當事方充分遵守其根據國際人道法和適用的國際人權法承擔的義務,

表示嚴重關切索馬里人道主義局勢,呼籲衝突各方按照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道法的相關規定,並以符合聯合國人道主義緊急援助指導原則(聯合國大會第46/182號決議),包括人道、中立、公正和獨立原則的方式,允許並便利向所有需要幫助者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着重指出必須按照聯合國大會第78/118和79/138號決議以及第2175(2014)2730(2024)號決議等相關決議的規定,保護人道主義人員及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包括本國和當地徵聘人員)及其房地和資產,回顧2664(2022)2761(2024)號決議,

讚揚所有在索馬里參與人道主義救濟活動的人道主義行為體,還讚揚非索過渡特派團努力協助向需要幫助者運送人道主義援助,促請國際社會繼續支持索馬里人道主義需求和應對計劃,

強調索馬里聯邦政府和聯合國有必要針對氣候變化、其他生態變化、自然災害和影響索馬里穩定的其他因素妥善進行風險評估並制定風險管理戰略,

認定索馬里局勢繼續對區域和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索馬里

1. 注意到對《索馬里聯邦臨時憲法》頭四章的審查已經完成,重申支持索馬里對舉行一人一票選舉的長期承諾,鼓勵索馬里在可實現的時限內,通過在國家和地方各級開展包容各方的透明進程,逐步實施得到廣泛政治支持的選舉制度,並且促請索馬里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確保和平解決任何爭端,使選舉進程能夠在不受進一步干擾的情況下開展,以舉行自由公正的選舉;

2. 特別指出必須推進國家優先事項,包括:索馬里安全發展計劃、國家安全架構、國家發展計劃、穩定計劃,就聯邦制警察和司法系統、財政聯邦制、權力和資源分享、憲法審查以及地方和全國和解達成協議;

3. 鼓勵索馬里保持打擊青年黨的勢頭,強烈敦促索馬里利用國際社會持續支持所提供的機會,優先落實索馬里安全發展計劃和國家安全架構,組建和整編負責任、可負擔、自我維持、有能力並能在清理、維持和建設階段持續運作的安全部隊,以便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能夠向索馬里有序移交安全責任,索馬里也能夠在充分尊重國際人道法和國際人權法的情況下完全擔起本國安全責任,包括確保追究那些應對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負責者的責任,敦促索馬里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與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及相關國際夥伴協調,在開展部隊組建和大區部隊整編進程方面加強協作;

4. 特別指出,索馬里政府負有保護索馬里境內平民的首要責任,重申根據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相關規定保護平民的義務;

5. 敦促索馬里聯邦政府優先考慮在已從青年黨手中解放出來的地區實現早期恢復、穩定與和解,包括在州和地方各級執行《穩定計劃》,鼓勵索馬里聯邦政府在籌備和繼續對青年黨展開進攻行動的同時,規劃這些活動;

6. 鼓勵索馬里聯邦政府與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和聯合國索馬里支助辦公室(聯索支助辦)分享有關安全行動的信息,以便根據它們的任務、授權和人權盡職政策,及早有效規劃所需支助,還請索馬里聯邦政府在本決議第46段要求定期向安全理事會通報的最新情況中列入相關信息;

7. 重申必須使婦女能夠充分、平等、切實和安全地參與預防和解決衝突、和解進程、保護活動、建設和平和國家政權建設進程,將青年、殘疾人、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等所有索馬里人納入這些進程,並將所有索馬里選民納入選舉進程,確認民間社會在這方面可作出貢獻,促請索馬里為民間社會組織提供一個自由工作的安全環境,保護他們免受威脅和報復;

8. 促請各當事方根據適用的國際人道法給予並協助提供充分、安全、迅速和不受阻礙的人道准入,以便按照人道主義原則,向索馬里各地所有需要幫助者提供援助,強烈譴責任何濫用或阻撓人道主義援助的行為;

9. 表示深為關切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年度報告(S/2024/384)中所載述經核實的六種嚴重侵害兒童事件數目眾多,其中包括青年黨實施的數目眾多的六種嚴重侵害行為,敦促索馬里政府當局進一步加強努力,終止和防止侵害虐待兒童行為,包括為此就其終止和防止六種嚴重侵害兒童行為的承諾繼續與聯合國協作;

10. 譴責索馬里武裝衝突各方實施的一切形式性暴力和性別暴力,還促請聯邦政府繼續與聯合國合作,加速執行《聯合公報》,加速通過和實施《打擊衝突中性暴力行為國家行動計劃》;

非洲之角

11. 特別指出區域合作與協作,包括與非洲聯盟和政府間發展組織(伊加特)的合作與協作,將提高應對跨國威脅的效力,包括應對武裝衝突、恐怖主義和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以及青年黨構成的具體威脅;

12. 敦促索馬里聯邦政府確保在索馬里境內開展的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區域和雙邊安全行動之間相互協調,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一致性和有效性,並鼓勵索馬里的合作夥伴協調提供支持;

13. 最強烈地譴責青年黨襲擊安全部隊以及索馬里和更廣泛區域非索過渡特派團人員,對政府官員、平民(包括人道主義人員和醫務人員)、民用基礎設施實施恐怖主義襲擊,劫持和綁架平民,招募、訓練和使用外國恐怖主義作戰人員,關切地注意到這些破壞索馬里和該區域的和平、安全和穩定的企圖對區域一體化和發展及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並加劇人道主義危機;

14. 索馬里聯邦政府繼續加強與其他會員國、特別是區域內其他會員國的合作與協調,依照第1373(2001)2178(2014)2462(2019)號決議,防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敦促索馬里在非洲聯盟、聯合國、歐洲聯盟和其他會員國的支持下,更密切地合作,加大力度提供非軍事支持,以削弱青年黨和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防止它們從事有損索馬里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的活動,打擊它們的恐怖主義活動、非法金融活動、有組織犯罪、獲取和販運武器彈藥(包括小武器和輕武器)和無人駕駛飛行器及製造簡易爆炸裝置活動,並與國際社會一道努力執行第2713(2023)號決議規定的措施,包括對安全理事會關於青年黨的第2713(202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指認的個人和團體實行的措施;

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

15. 歡迎索馬里迄今在逐步承擔更大國家安全責任方面取得的進展,包括索馬里安全部隊自2022年以來從縮編7000人的非索過渡特派團部隊接管了責任,並從非索過渡特派團接管了超過24個前方行動基地;

16. 贊同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決定以非洲聯盟駐索馬里支助和穩定特派團(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取代非索過渡特派團,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八章授權非洲聯盟成員國在2025年1月1日開始的首期12個月內,在全面遵守各參與國根據國際人道法和國際人權法等國際法承擔的義務和充分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的情況下,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期:

(a) 支持索馬里聯邦政府削弱青年黨和與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有關聯的附屬者,優先保護索馬里平民,並為非洲聯盟以及聯合國人員、設施和資產提供保護;

(b) 支持索馬里進一步實現穩定,並通過索馬里安全和警察部隊的能力建設以及向索馬里有序移交安全責任等方式,落實國家政權建設優先事項;

(c) 與人道主義行為體密切協調,協助創造有利於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安全條件;

17. 授權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的軍事、警察和文職部門執行聯合報告第16至18段概述的各項任務,回顧聯合報告規定了下列任務:

(a) 支持索馬里安全部隊通過阻斷青年黨的行動自由和限制其獲得非法資金來削弱青年黨;

(b) 支持索馬里安全部隊,為此開展協調和提供戰術支援,加強其作戰能力;

(c) 根據《穩定計劃》協助索馬里安全部隊為各級政治進程提供安保;

(d) 支持和協助索馬里安全部隊根據索馬里安全發展計劃為全面承擔索馬里安全責任作更充分準備;

(e) 支持索馬里安全部隊為商定的主要人口中心(包括聯邦首都和聯邦成員州首府)以及機場和海港等重要設施和關鍵基礎設施提供安保;

(f) 保護非盟和聯合國人員、設施和資產;

(g) 優先保護平民;

(h) 支持索馬里警察部隊管理公共秩序、保護社區並維持國內安全;

(i) 根據與索馬里警察部隊的商定,通過提供政策制定方面諮詢意見,支持培訓課程編排和提供專門培訓,包括領導力和管理培訓,為索馬里警察部隊提供支持;

(j) 向索馬里警察部隊提供組建警察的技術支持;

(k) 制定特派團特有戰略,包括關於保護平民和保護兒童的戰略,並為特派團人員制定關於非洲聯盟合規和問責框架的培訓時間表;

(l) 確保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在執行任務時完全遵守行為標準和紀律以及參與國根據國際人道法和適用的國際人權法等國際法承擔的義務,遵守非洲聯盟合規和問責框架,並與聯索過渡援助團和聯合國駐索馬里的其他實體合作執行人權盡職政策;

(m) 根據人道主義原則,支持為人道准入和交付人道主義援助提供便利,包括為此與人道主義行為體和索馬里聯邦政府進行協調;

(n) 監測維持行為標準和紀律的情況以及關於侵犯踐踏人權及違反國際人道法的指控,並採取減輕、調查和補救行動等適當行動,以確保追究責任;

(o) 支持索馬里聯邦政府執行索馬里安全發展計劃;

18. 申明,第2713(2023)號決議中提及「非索過渡特派團」時,應理解為是指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

19. 注意到行動構想中規定特派團總人數最多為11911人,其中包含11826名軍警人員和85名文職人員,並闡明了特派團四個階段,第1階段(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1日)規定對部隊進行調整,並且將各地點移交給索馬里安全部隊,以確保非索過渡特派團向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順利移交責任;

20. 授權非洲聯盟成員國繼續向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部署最多12626名軍警人員,包括1040名警務人員,至2025年6月30日為止,執行特派團第1階段,並於該日前將非洲聯盟所有部隊從非索過渡特派團全部編入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包括視需要縮編超過行動構想中所定特派團總人數的800名軍警人員;

21. 注意到行動構想中設想的特派團第2階段(2025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是保障特派團駐地安全(階段2a),支持進攻行動(階段2b)和支持維持活動(階段2c),授權非洲聯盟成員國在這一階段的頭六個月,即202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向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部署最多11826名軍警人員,包括680名警務人員;

22. 還注意到行動構想中設想的特派團第3階段(2028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是過渡和縮編,第4階段(2029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是撤出,着重指出在向索馬里有序移交安全責任過程中,索馬里及其國際夥伴有必要考慮每個地點的安全局勢並減輕相關風險,包括對保護平民、人道主義局勢和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影響,確認特派團的撤出戰略將依據索馬里安全部隊全面接管索馬里安全責任的能力的逐步提高,包括國家權力和政府職能的擴大,表示打算授權在這些未來階段繼續部署非洲聯盟成員國人員,包括在考慮到索馬里局勢以及本決議第45段要求進行的定期聯合技術評估和最新撤出戰略,適當減少所部署部隊的規模;

23. 非洲聯盟並酌情請聯合國確保相關結構到位,以便:

(a) 建立對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的明確監督以及對特派團及其特遣隊的問責機制;

(b) 特派團的指揮和控制職責明確,其特遣隊之間開展行動協調;

(c) 在部隊指揮官和區指揮官領導下協調作出行動決策;

(d) 特派團輔助單位、包括航空資產的指揮、控制和問責到位;

(e) 在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各區組建和部署機動部隊;

(f) 優先保護平民,包括藉助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的接戰規則、相關政策和指導文件,支持索馬里安全部隊開展能力建設,並酌情確保相關指示的政治中立性;

24. 着重指出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必須在所有四個行動階段與聯合國合作落實人權盡職政策,包括在與索馬里國民軍和索馬里國家警察部隊聯合或協調行動期間,強調非洲聯盟合規和問責框架及其在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內的進一步實施,有助於建立全面預防、應對和補救工具與機制,加強對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的遵守;

25. 注意到行動構想中設想建立一個問責機制,處理關於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部隊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及行為標準和紀律的指控,包括採取應對和補救行動,促請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採取行動,適當情況下也促請非洲聯盟和聯合國採取行動,確保定期監測、迅速徹底調查並報告這些指控,並確保在透明度、行為和紀律方面達到最高標準,並酌情使特派團的程序與聯合國協調一致,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加強與非洲聯盟和聯合國的合作,以確保適用的合規和問責措施發揮效力;

26. 注意到《聯合報告》要求加強人權盡職政策及非洲聯盟合規和問責框架中確定的緩解機制,包括作為履行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保護平民法定職責的一個關鍵助推機制的平民傷亡情況跟蹤、分析和處理小組,敦促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在所有部門啟動平民傷亡情況跟蹤、分析和處理小組,着重指出必須確保與包括聯合國在內的相關行為體分享信息,將信息納入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的報告,並反映在行動準則和計劃中,此外部隊和警察派遣國與人道主義、人權和保護工作行為體協作,全力支持該小組開展行動;

27. 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支持執行《聯合公報》和《國家行動計劃》,以防止和應對衝突中性暴力,並在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所有部門的活動中考慮到這些具體問題,確保將衝突中性暴力風險納入數據收集、威脅分析和預警系統之中,重申必須確保非洲聯盟防止和應對和平支助行動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政策得到執行和遵守,強調指出需防止此類剝削和虐待行為,非洲聯盟及部隊和警察派遣國並酌情請聯合國進行人員篩查,開展風險評估,向人員提供所有相關培訓,保護舉報虐待行為的倖存者並支持向倖存者提供救濟和幫助其康復,及時調查指控以追究施害者的責任,在有可信證據表明部隊成員存在普遍或整體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時將部隊遣返回國,還請非洲聯盟和聯合國在此方面密切合作;

28. 鼓勵努力確保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向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部署女性軍警人員,敦促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確保婦女充分、有效和切實參與特派團各項業務,並在執行特派團任務期間始終考慮到性別平等視角;

聯合國的後勤支援

29. 秘書長繼續根據現有的財政分攤安排和行政安排,完全按照人權盡職政策提供一攬子後勤支援,並與非洲聯盟和聯邦政府協商,通過聯索支助辦,酌情更新後勤支援計劃,以便:

(a) 以回收費用方式為聯合國索馬里過渡時期援助團(聯索過渡援助團)提供支助;

(b) 依照本決議第20和21段,並在第2245(2015)號決議第2段基礎上為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軍警人員提供支助;

(c) 為最多85名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文職人員提供支助,以支持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的軍事和警察任務,並加強聯合國、非洲聯盟和索馬里之間的協調;

30. 回顧2245(2015)號決議第2段,決定將(f)和(g)分段所述規定所涉與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聯合或協同行動的索馬里國民軍或索馬里國家警察人數維持在最多20900人,至2025年12月31日為止,但要充分遵循人權盡職政策,並鼓勵傳統捐助方和新捐助方為聯索支助辦管理的支持索馬里安全部隊信託基金提供資助;

31. 回顧2687(2023)號決議第29段,聯索支助辦和聯索過渡援助團與索馬里聯邦政府充分協商,繼續支持索馬里規劃和發展其後勤支援方面的主權能力;

32. 特別指出,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和索馬里聯邦政府必須在提供後勤支助方面與聯索支助辦協作,包括在區後勤中心預先部署所需資源,以便有效開展和維持行動,支持早期恢復和穩定活動,並除其他外將聯索支助辦納入以下方面的規劃:

(a) 軍事行動;

(b) 確保車隊和機場的安全;

(c) 保護平民;

(d) 保護主要補給線;

33. 注意到聯合報告中預計需要調整聯索支助辦的行動,以支持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縮小足跡和改變運作模式,並:

(a) 強調聯索支助辦、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索馬里聯邦政府和雙邊夥伴之間必須密切協調,以確保在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第一階段調整期間順利提供一攬子後勤支援;

(b) 秘書長與非洲聯盟密切合作,支持本決議的執行,包括繼續就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的規劃、部署和戰略管理提供技術和專家諮詢意見;

(c) 表示注意到聯索支助辦業務重組以及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任務第一階段調整可能所需的一次性追加資源,這需要聯合國有關機構根據其各自任務規定和《聯合國憲章》進行審議和核准;

34. 秘書長繼續聯合國對索馬里的培訓、裝備和輔導的支持,以應對簡易爆炸裝置威脅,並鼓勵聯合國與索馬里爆炸物管理局、索馬里其他相關機構和索馬里各雙邊培訓夥伴協商,確保協調一致;

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經費的籌措

35. 注意到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10月22日的公報,其中建議使用非洲聯盟和平基金投資、包括危機準備基金所得部分利息,為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的經費籌措提供大量資金,還指出根據聯合報告建議的「混合執行」,非洲聯盟將為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文職人員費用提供經費;

36. 歡迎歐洲聯盟及其成員國自2007年開始在索馬里開展行動以來一直提供的財政、實物和後勤支持,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大韓民國、印度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提供的財政和其他形式支持,美利堅合眾國向非索過渡特派團提供的實物、技術和後勤支持,以及所有會員國為索馬里和平與穩定作出的貢獻;

37. 注意到聯合報告中提出的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供資選項,特派團特有的特派團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擬議新償還率,以及聯合國和非盟對確定「混合執行」下增效舉措的承諾,秘書長加快籌備對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實施第2719(2023)號決議所定框架,包括根據可預測性、靈活性和可持續性原則,與非洲聯盟委員會主席一道,從國際社會調集必要的預算外資源;

38. 回顧2719(2023)號決議第4段,重申經安全理事會授權使用聯合國攤款的非洲聯盟所主導和平支助行動將遵循《聯合國財務條例和細則》、財務監督標準和問責機制,並重申秘書長應按照既定程序編寫和提交批款提案報告和其後執行情況報告,便於大會通過行政和預算問題諮詢委員會和第五委員會,按照聯合國攤款的維持和平預算流程審議和批准,報告中應酌情包含與和平支助行動預算有關的信息;

39. 秘書長在進行本決議第44段所要求的戰略審查後,在精簡聯索支助辦後騰出的現有資源範圍內,自2025年7月1日起對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混合執行」第2719(2023)號決議所定框架,包括使用數額不超過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年度總預算75%的聯合國攤款,但條件是,安理會在考慮到本決議第43段要求的報告後,至遲於2025年5月15日經由一項安全理事會決定,確認本段向秘書長提出的要求,還申明,根據「混合執行」辦法,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年度總預算的剩餘數額將由非洲聯盟和聯合國共同從國際社會籌集,作為預算外資源,此外承諾在資源調動嚴重不足的情況下考慮為這一剩餘數額採取所有可行的可選方案;

40. 強調聯合國和非洲聯盟在索馬里的派駐情況很特殊,包括設有一個原已存在的聯合國支助辦事處為一個先前已有的由非洲聯盟主導的和平支助行動提供後勤支援,重申潛在的由非洲聯盟主導、需要通過聯合國攤款提供後勤、財政和其他支助的和平支助行動須逐案核准,強調聯合報告建議對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適用的「混合執行」第2719(2023)號決議所定框架的做法不應被視作可供未來援用的先例;

41. 鼓勵傳統捐助方和新捐助方向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使特派團能夠從第1階段開始全面執行任務,包括在根據本決議第39段對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實施第2719(2023)號決議所定框架後,立即提供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預算的自願捐款部分,並強調,向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及索馬里安全部隊提供更多支助將使索馬里能夠加強其打擊青年黨的力量,改善索馬里和該區域的和平與安全;

42. 着重指出索馬里及其夥伴需要加大協調力度,支持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以及索馬里主導的政治和安全改革,以確保一致性,最大限度地擴大影響,並使安全責任能夠持續、逐步地移交索馬里,因此:

(a) 敦促索馬里聯邦政府、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以及聯合國和其他相關國際夥伴商定所有聯合或協調行動,並協調所有戰略和行動決定;

(b) 促請聯合國和非洲聯盟繼續支持定期舉行索馬里聯邦政府主導的信息分享、技術協調與協作會議,討論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任務的執行和捐助方所提供自願捐款的支付問題,與會者包括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聯索支助辦、聯索過渡援助團、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捐助方以及索馬里安全合作夥伴,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及索馬里其他多邊、區域和雙邊合作夥伴也酌情參會;

評價和報告

43.秘書長考慮到本決議第44段要求的戰略審查——其目的是在精簡聯索支助辦後騰出的現有資源範圍內執行任務,至遲於2025年5月1日向安全理事會提交一份報告,詳細說明在根據聯合報告所述「混合執行」辦法籌備對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實施第2719(2023)號決議所定框架方面取得的進展,包括:

(a) 聯合國相關機構根據其各自任務規定和《聯合國憲章》進行必要審議和批准的時間表與採取的行動;

(b) 由非洲聯盟和聯合國共同從國際社會籌集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年度總預算的25%作為預算外資源的現況;

(c) 關於籌備從2025年7月1日起有序、切實適用「混合執行」辦法,對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實施第2719(2023)號決議所定框架的最新情況;

44. 秘書長與非洲聯盟委員會主席、索馬里和國際利益攸關方協商,對聯索支助辦進行獨立戰略審查,並至遲於2025年4月1日向安全理事會和大會提交審查報告,以便有可能從2025年7月1日起,在精簡聯索支助辦後騰出的現有資源範圍內,對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實施第2719(2023)號決議所定框架,包括結合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的授權,為優化聯索支助辦的效率、績效、管理和結構擬訂詳細的建議,評估對支持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活動的潛在業務影響,並提出緩解措施;

45. 聯合國與非洲聯盟和索馬里聯邦政府一道,並與捐助方協商,定期對所取得進展進行聯合技術評估,包括對照聯合報告中詳述的基準進行評估,為授權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開展後續階段提供參考依據,並至遲於2025年9月30日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包括提出更新後的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撤出戰略,闡明進一步縮小所部署部隊規模的計劃,同時對照各項基準結合考慮在特派團第2、3和4階段取得的進展;

46. 非洲聯盟在2025年3月30日和9月30日之前通過秘書長根據第2753(2024)號決議第9段要求提交的定期報告向安全理事會通報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任務執行情況,包括報告以下方面的具體內容:

(a) 在聯合行動方面取得的進展,包括強化與索馬里聯邦政府協調機制的情況;

(b) 本決議第16段所述任務的落實進展;

(c) 所採取的問責措施,包括處理侵犯踐踏人權、違反國際人道法以及違反行為標準和紀律等行為的措施;

(d) 為保護平民所採取的措施;

表示打算酌情邀請非洲聯盟、秘書處和國際利益攸關方參加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和聯索過渡援助團聯席會議,以接收和討論每一份報告,還請索馬里向安全理事會相應通報在執行索馬里安全發展計劃和國家安全架構、部隊組建和整編以及與非索支助和穩定特派團和聯索支助辦開展安全行動方面取得的進展;

47. 回顧2719(2023)號決議第15段,秘書長確保一旦按照本決議第39段對聯索援助團實施第2719(2023)號決議所定框架,則本決議第46段所要求的第二次最新情況報告由聯合國和非洲聯盟聯合提交;

48. 秘書長在第2753(2024)號決議第9段要求提交的定期報告中向安全理事會通報超出安理會其他報告要求範圍、但與本決議執行工作相關的情況;

49.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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