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483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482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483號決議
1980年12月17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484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80年12月17日
第483(198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第425(1978)426(1978)427(1978)434(1978)444(1979)450(1979)459(1979)467(1980)474(1980)號決議,

研究了1980年12月12日秘書長關於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的報告,

注意到1980年12月15日黎巴嫩常駐代表給秘書長的信,

深信當前的局勢對中東的和平與安全有嚴重的後果,

重申促請各方嚴格尊重黎巴嫩在其國際公認的邊界以內的領土完整、統一、主權和政治獨立,

1.注意到秘書長關於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的報告;

2.決定將該部隊的任務期限延長六個月,即延長至1981年6月19日為止,並重申決心使聯黎部隊根據安全理事會各項有關決議內所規定和確認的聯黎部隊職權範圍和指導原則,在其直至國際公認的邊界為止的整個行動地區內,充分執行任務;

3.讚揚聯黎部隊的表現,並重申秘書長1978年3月19日的報告所載並經第426(1978)號決議認可的該部隊的任務規定,特別是該部隊必須能夠作為一個有效率的軍事單位來執行任務,必須享有行動和通訊自由以及為執行其任務所必需的其他便利,並且必須繼續能夠按照上述任務規定執行其職責,包括自衛的權利;

4.表示支持黎巴嫩政府為加強其在聯黎部隊行動地區內的民政和軍事權力而作出的種種努力;

5.讚揚秘書長恢復以色列-黎巴嫩混合停火委員會(以黎停火委員會)的努力,注意到已於1980年12月1日星期一舉行預備會議,並要求所有各方繼續作出必要的努力以求完全和無條件地執行《全面停戰協定》;

6.秘書長採取必要的措施使有關各方加緊進行討論,以便聯黎部隊完成任務,並請秘書長就其所作努力的成果按期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

7.重申其決心:如果聯黎部隊的任務繼續遭受阻撓,便即研究採取實際的方法和手段,以確保第425(1978)號決議得到充分執行。


第2258次會議以12票對0票,2票棄權(德意志民主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通過。 1


1 一個成員國(中國)沒有參加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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