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638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637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638號決議
1989年7月31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639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89年7月31日
第638(1989)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對劫持人質和綁架事件頻頻發生,其中有許多被劫持的人質仍被長期監禁,深感不安

認為劫持人質和綁架是所有國家嚴重關切的罪行,也是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律的行為,對受害者及其家屬的人權並對促進國家間友好關係與合作有嚴重的不良影響,

回顧安全理事會1985年12月18日第579(1985)號決議和1988年7月29日第618(1988)號決議譴責一切劫持人質和綁架行為,

念及1979年12月17日通過的《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1973年12月14日通過的《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1971年9月23日簽訂的《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動的公約》、1970年12月16日簽訂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以及其他有關公約,

1.斷然譴責一切劫持人質和綁架的行為;

2.要求立即安全釋放一切人質和被綁架人士,無論其在何地和為何人拘留;

3.要求所有國家按照《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利用其政治影響力,以確保一切人質和被綁架人士獲得安全釋放,並防止發生劫持人質和綁架行為;

4.秘書長為爭取所有人質和被綁架人士獲得釋放而作的努力表示讚揚,並請他在任何一個國家提出請求時,繼續此種努力;

5.呼籲尚未成為《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動的公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以及其他有關公約的締約國的所有國家考慮成為上述公約的締約國;

6.敦促進一步發展國家間的國際合作,擬訂和採取符合國際法規則的有效措施,以便防止、起訴和懲處表現為國際恐怖主義的一切劫持人質和綁架行為。


第2872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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