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67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66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670號決議
1990年9月25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671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90年9月25日
第670(199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0年8月2日第660(1990)號、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號、1990年8月9日第662(1990)號、1990年8月18日第664(1990)號、1990年8月25日第665(1990)號、1990年9月13日第666(1990)號和1990年9月16日第667(1990)號決議,

譴責伊拉克悍然違反第660(1990)662(1990)664(1990)667(1990)號決議以及國際人道主義法律,繼續占領科威特,拒絕撤銷其行動和結束對科威特的蓄意兼併,同時強迫拘留第三國國民,

並譴責伊拉克部隊對待科威特國民的方式,包括違反國際法而採取措施,強迫他們離開本國,並對科威特境內的人民和財產濫行處置,

深感不安地注意到不斷發生企圖規避第661(1990)號決議所規定措施的情況,

並注意到一些國家已經限制其境內的伊拉克外交和領事人員的人數,另一些國家也正計劃這樣做,

決心以一切必要手段確保嚴格徹底地實施第661(1990)號決議規定的措施,

並決心確保安理會各項決定和《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五和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得到遵守,

確認伊拉克政府違反上述各項決議或《憲章》第二十五或第四十八條的任何行動,例如1990年9月16日伊拉克革命指揮委員會第377號命令,都完全無效,

重申決心盡力運用政治和外交手段,確保其各項決議得到遵守,

歡迎秘書長進行斡旋,根據安理會有關決議推動和平解決,並讚賞地注意到他不斷為此努力,

伊拉克政府強調,如果它仍不遵守第660(1990)661(1990)662(1990)664(1990)666(1990)667(1990)號決議的規定,安理會可能根椐《憲章》、包括第七章,採取進一步的嚴厲行動,

回顧《憲章》第一〇三條的規定,

茲根據《憲章》第七章,

1.要求所有國家履行其義務,保證嚴格徹底地遵守第661(1990)號決議,特別是其中第3、4和5段;

2.確認第661(1990)號決議適用於一切運輸工具,包括飛機在內;

3.決定所有國家,不論在本決議通過之日以前所簽訂的任何國際協定或任何合同或所發給的任何執照或許可證曾經授予任何權利或規定任何義務,均不得准許任何來往伊拉克或科威特的飛機載運貨物自其領土起飛,除非所載運的是經安全理事會或安全理事會關於伊拉克與科威特間局勢的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授權並按照666(1990)號決議在人道主義情況下提供的食物,或純屬醫療目的的用品或聯合國伊朗和伊拉克軍事觀察團專用的物品;

4.並決定所有國家均不得准許要飛往伊拉克或科威特着陸的、不論在何國註冊的任何飛機,飛越其領土,除非:

(a)飛機在該國指定的伊拉克或科威特境外的一個機場着陸,以便接受檢查,保證機上沒有違反第661(1990)號決議或本決議規定的貨物,為此目的,可以將飛機扣留必要的一段時間;

(b)該次飛行業經安全理事會所設委員會核可;或

(c)該次飛行業經聯合國證明純為軍事觀察團服務;

5.又決定每個國家均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一切在其境內註冊的飛機、或主要營業地或永久住所在其境內的經營者所經營的飛機,遵守第661(1990)號決議和本決議的各項規定;

6.還決定所有國家均須將不適用上文第4段的着陸規定而在其領土與伊拉克或科威特之間的飛行及該飛行的目的,及時通知安全理事會所設委員會;

7.要求所有國家進行合作,採取必要措施,在符合國際法包括1944年12月7日《芝加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情況下,確保切實執行第661(1990)號決議和本決議的規定;

8.並要求所有國家扣留進入其港口、正式或已經被用於違反第661(1990)號決議的任何伊拉克註冊船舶,或不准這類船舶進入其港口,但經國際法承認為保障人命所必要的情況除外;

9.提醒所有國家,根椐[[聯合國安理會第661號決議|第661(1990)號決議],它們有義務凍結在其境內的伊拉克資產,保護在其境內的科威特合法政府及其機構的資產,並向安全理事會所設委員會報告這些資產的情況;

10.還要求所有國家向安全理事會所設委員會提供資料,說明它們為執行本決議各項規定而採取的行動;

11.確認聯合國、各專門機構和聯合國系統內其他國際組織必須採取必要措施,實施第661(1990)號決議和本決議的規定;

12.決定:如有一國、或其國民、或通過其領土,規避第661(1990)號決議或本決議的規定時,即考慮對該國採取措施,以杜絕這類規避行為;

13.重申1949年8月12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適用於科威特,伊拉克作為公約締約國有義務完全遵守《公約》的所有規定,特別是根據《公約》應對其所犯的嚴重違約行為負責,而作出或下令作出嚴重違約行為的個人也應負責。


第2943次會議以14票對1票(古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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