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681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68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681號決議
1990年12月20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682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90年12月20日
第681(199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會員國根據《聯合國憲章》所負的義務,

又重申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號決議規定的不允許以戰爭手段獲取領土的原則,

收到了秘書長根據1990年10月12日第672(1990)號決議提出的關於設法確保以色列占領下巴勒斯坦平民的安全與保護的報告,並特別注意到報告的第20至26段,

注意到秘書長報告第22段內提出,秘書長有意訪問和派他的代表繼續主動同以色列當局溝通,並注意到後者最近向他提出的邀請,

嚴重關切自1967年以來以色列占領的包括耶路撒冷在內的所有巴勒斯坦領土內局勢的危險惡化,以及以色列境內的暴力事件和日益緊張的局勢,

考慮到1990年12月20日安全理事會主席關於阿拉伯-以色列衝突實現全面、公正和持久和平的方法與途徑的聲明,

回顧其1988年1月5日第607(1988)號、1988年1月14日第608(1988)號、1989年7月6日第636(1989)號和1989年8月30日第641(1989)號決議,對以色列政府違反其按照1949年8月12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所承擔的義務,決定把四名巴勒斯坦人驅逐出被占領領土感到震驚,

1.秘書長的報告表示讚賞

2.以色列拒絕其1990年10月12日第672(1990)號和1990年10月24日第673(1990)號兩項決議表示嚴重關切

3.占領國以色列政府決定恢復將被占領領土內巴勒斯坦平民驅逐出境表示遺憾

4.促請以色列政府接受1949年8月12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在法律上適用於自1967年以來被以色列占領的所有領土,並嚴格遵守該《公約》的各項規定;

5.要求上述《公約》的締約國根據公約第1條的規定,確保占領國以色列尊重其按照該《公約》承擔的各項義務;

6.秘書長與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合作,進一步研究秘書長報告內關於召開上述《公約》的締約國會議,討論各締約國根據《公約》可以採取何種措施的想法,並為此目的邀請各締約國就該想法可以如何促進《公約》的目標以及就其他有關事項提出意見,並就這個問題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

7.又請秘書長監測並觀察在以色列占領下的巴勒斯坦平民的境況,在此方面緊急作出新的努力,利用、指定或借用在該地區或別處的聯合國和其他人員和資源,以便履行這項任務,並經常通報安全理事會;

8.又請秘書長在1991年3月第一個星期以前,向安全理事會提交第一份進度報告,然後每四個月提出一份進度報告,並決定繼續處理本案。


第2970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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