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69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698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699號決議
1991年6月17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700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91年6月17日
第699(199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號決議

注意到1991年5月17日秘書長根據第687(1991)號決議第9(b)段提交的報告,

又注意到1991年5月17日秘書長的說明(S/22615),其中將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根據上述決議第13段給他的信轉遞安理會,

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的規定採取行動,

1.核可秘書長1991年5月17日的報告中所載的計劃;

2.確認特別委員會和國際原子能機構有權按照第687(1991)號決議C節展開活動,以期在本計劃經核可後四十五天以後,一直到這些活動完成為止,將該決議第8和第12段所列項目加以銷毀、拆除或使其變成無害;

3.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以後,每六個月就第1段所提計劃的執行情況向安理會提交進度報告;

4.決定鼓勵全體會員國以現金和實物提供最大量援助,以確保第687(1991)號決議C節所列的活動有效,迅速地付諸執行;不過,又決定,伊拉克政府應當擔負執行C節所授任務的全部費用,並請秘書長在三十天內就伊拉克履行這方面義務的最有效方式提出建議,供安理會核可。


第2994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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