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773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772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773號決議
1992年8月26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774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92年8月26日
第773(199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號決議,特別是其中第2至第4段,以及1991年4月9日第689(1991)號決議

回顧秘書長1991年5月2日關於安全理事會第687(1991)號決議第3段有關設立聯合國伊拉克—科威特標界委員會的報告以及其後秘書長和安全理事會主席於1991年5月6日和13日的換函,

審議了1992年8月12日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其中轉遞委員會的進一步報告,

關於這點,回顧委員會的標界工作並非在伊拉克和科威特之間重新分配領土,僅是進行必要的技術性工作,以供首次標定1963年10月4日簽署的《科威特國與伊拉克共和國間關於恢復友好關係、承認及有關事項的協議記錄》中所載的邊界明確座標點,而此一工作是在伊拉克入侵科威特之後的特殊情況下,根據第687(1991)號決議和秘書長為執行該決議第3段而提出的報告進行的,

1.歡迎1992年8月12日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以及其中所附聯合國伊拉克—科威特標界委員會的進一步報告;

2.委員會標定陸地邊界的工作表示讚賞,並歡迎其標界決定;

3.還欣悉委員會決定在其下屆會議審議邊界東段,其中包括岸外邊界,並敦促委員會儘快標定此一部分邊界,藉以完成其工作;

4.強調它保證上述國際邊界不容侵犯,並決定根據第687(1991)號決議第4段的規定,為此目的於適當時按照《聯合國憲章》採取一切必要措施;

5.又欣悉秘書長打算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儘早進行第687(1991)號決議第5段所稱非軍事區的重新劃定,以符合委員會標定的國際邊界,並從而拆除伊拉克的警察哨所;

6.敦促兩個有關國家充分配合委員會的工作;

7.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3108次會議以14票對零票、一票棄權(厄瓜多爾)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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