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883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882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883號決議
1993年11月11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884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93年11月11日
第883(1993)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2年1月21日第731(1992)號和1992年3月31日第748(1992)號決議,

深為關注經過二十多個月之後,利比亞政府仍未充分遵守這些決議,

決心消除國際恐怖主義,

確信必須依法懲處對國際恐怖主義行為應負責任的人,

又確信禁止國際恐怖主義行為,包括國家直接或間接參與的國際恐怖主義行為,是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必要條件,

在這方面,確定利比亞政府仍舊沒有以具體行動證明它放棄恐怖主義,特別是它仍舊沒有充分有效地響應第731(1992)號第748(1992)號決議中的要求和決定,對國際和平與安全威脅,

注意到1993年9月29日和1993年10月1日利比亞總人民委員會對外聯絡和國際合作秘書給秘書長的信(S/26523),以及他在大會第四十八屆會議一般性辯論中的發言(A/48/PV.20),其中表示利比亞打算鼓勵被控炸毀泛美103號航班的人員到蘇格蘭出庭受審,而且願意在法國空運聯盟722號航班被炸事件方面同法國主管當局合作,

表示感謝秘書長根據第731(1992)號決議第4段所作的努力,

回顧按照《憲章》第五十條,各國遇有因預防或強制措施的執行而引起的特殊經濟問題時,有權與安全理事會協商,

根據《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再次要求利比亞政府不再延遲立即遵守第731(1992)號第748(1992)號決議;

2.決定為了迫使利比亞政府遵守安理會的決定,採取下列措施於1993年12月1日美國東部時間零時01分生效,除非秘書長已根據下面第16段的規定向安理會提出報告;

3.決定凡是境內存有:

(a)利比亞政府或公共當局或

(b)任何利比亞企業

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它財政資源(包括從財產得來或產生的資金)的國家,應凍結這類資金和財政資源,並確保其國民或其境內任何人士不向或為利比亞政府或公共當局或任何利比亞企業直接或間接提供上述或任何其它資金和財政資源;為本段目的,利比亞企業是指

(一)由利比亞政府或公共當局,
(二)由(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實體,無論是在何處設置或組織,或
(三)由國家指定,為本決議的目的,代表(一)或(二)的任何人士

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任何商業、工業或公用企業;

4.還決定上面第3段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銷售或供應原產於利比亞並在上面第2段所規定的時間之後從利比亞出口的任何石油或石油產品、包括天然氣或天然氣產品、或農產品和商品所得的資金或其它財政資源,但任何這類資金必須存入專為這些資金開設的單獨銀行帳戶;

5.決定所有國家應禁止其國民或從其境內向利比亞提供本決議附件所列的物品,並禁止提供任何種類的設備,用品和授予特許權安排,以供生產或維持這類物品;

6.還決定為了使第748(1992)號決議的規定充分有效,所有國家應:

(a)規定立即完全關閉阿拉伯利比亞航空公司在其境內的所有辦事處;

(b)禁止其國民或從其境內同阿拉伯利比亞航空公司進行任何商業交易,包括接受或認可該航空公司所發的任何機票或其它證件;

(c)禁止其國民或從其境內締結或延長下列目的的安排:

(一)提供任何飛機或飛機組件,以供在利比亞境內作業,或
(二)向利比亞境內任何飛機或飛機組件提供工程或維修服務;

(d)禁止其國民或從其境內供應任何材料,專供建造、改進或維修利比亞民用或軍用機場和相關設施和設備,或供應任何工程或其它服務或組件,專供維修利比亞任何民用或軍用機場或相關設施和設備,但緊急設備和與民用空中交通管制直接有關的設備和服務除外;

(e)禁止其國民或從其境內向與利比亞境內飛機和機場作業有關的利比亞駕駛員、隨機機械師或飛機和地面維修人員提供任何意見、協助或培訓;

(f)禁止其國民或從其境內延長利比亞飛機的任何直接保險;

7.確認第748(1992)號決議中所作關於所有國家均應大大降低利比亞外交使團和領館人員級別的決定包括該決定作出以後或本決議生效後設立的所有使團和領館;

8.決定所有國家和利比亞政府應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不受理利比亞政府或公共當局、或任何利比亞國民、或本決議第3段所界定的任何利比亞企業、或任何人士通過或為了任何上述人士或企業,以任何合同或其他交易或商業活動的履行由於或根據本決議或有關決議所規定的措施受到影響為理由而提出賠償要求;

9.責成第748(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迅速制訂準則,以便執行本決議第3至7段,並酌情修正和補充第748(1992)號決議、特別是其中第5(a)段的執行準則;

10.授權第748(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審查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五十條規定可能提出的援助要求,並向安全理事會主席建議適當的行動;

11.肯定本決議的任何規定均不影響利比亞遵守其關於外債還本付息的一切義務;

12.籲請所有國家,包括非聯合國會員國,以及所有國際組織,雖然在本決議生效之前所締結的任何國際協定或任何合同或所發給的任何執照或許可證曾經授予或規定任何權利或義務,仍應嚴格按照本決議各項規定行事;

13.所有國家在1994年1月15日之前向秘書長報告它們為履行上面第3至7段所載義務而採取的措施;

14.秘書長繼續按照第731(1992)號決議第4段的規定發揮作用;

15.再次要求各會員國個別地和集體地鼓勵利比亞政府充分和切實響應第731(1992)748(1992)號決議內的要求和決定;

16.表示隨時準備審查上面各段和第748(1992)號決議所規定的措施,如果秘書長向安理會報告利比亞政府已保證被控炸毀泛美103號航班的人員將在適當的聯合王國或美國法院出庭受審,而且在法國空運聯盟772號航班被炸事件方面已滿足法國司法當局的要求,便立即暫時取消這些措施,並且如果利比亞充分遵守第731(1992)748(1992)號決議內的要求和決定,則立即予以撤消;並請秘書長在暫時取消這些措施後90天內,向安理會報告利比亞遵守第731(1992)748(1992)號決議其餘規定的情況,如果沒有遵守,則表示決心立即停止這些措施的暫時取消令;

17.決定繼續處理本案。


附件

本決議第5段所指的物品如下:

一、專門用於輸送原油和天然氣、功率為每小時350立方米或更大的中型或大型泵和驅動器(燃氣輪機和電馬達)

二、專門用於原油輸出油庫的設備:

-灌油浮標或單點錨系
-用於連接下梳形油管和單點錨系的軟管以及大型浮式灌油管(12至16英寸)
-錨鏈

三、非專門用於原油輸出油庫,但由於功率大而可用於此種用途的設備:

-大功率(每小時4000立方米)小壓頭(10巴)灌油泵
-流量在同一範圍內的增壓泵
-管道內檢測工具和清洗裝置(即刮管工具)(16英寸或更大)
-大功率(每小時1000立方米或更大)計量設備

四、煉油設備:

-符合美國機構工程師協會1號標準的鍋爐
-符合美國機械工程師協會8號標準的爐
-符合美國機械工程師協會8號標準的分鎦塔
-符合美國石油學會610號標準的泵
-符合美國機械工程師協會8號標準的催化反應器及其備件
-精製催化劑,包括:
含鉑催化劑
含鉬催化劑

五、專供上面第一類至第四類物品使用的備件。


第3312次會議以11票對零票、4票棄權(中國、吉布提、摩洛哥和巴基斯坦)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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