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1982年12月10日,蒙特哥灣
198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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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第1部分 用語

第一條 用語和範圍


第2部分 領海和毗連區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條 領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 領海的界限
第三條 領海的寬度
第四條 領海的外部界限
第五條 正常基線
第六條 礁石
第七條 直線基線
第八條 內水
第九條 河口
第十條 海灣
第十一條 港口
第十二條 泊船處
第十三條 低潮高地
第十四條 確定基線的混合辦法
第十五條 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領海界限的劃定
第十六條 海圖的地理座標表
第三節 領海的無害通過
A分節 適用於所有船舶的規則
第十七條 無害通過權
第十八條 通過的意義
第十九條 無害通過的意義
第二十條 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
第二十一條 沿海國關於無害通過的法律和規章
第二十二條 領海內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第二十三條 外國核動力船舶和載運核物質或其他本質上危險或有毒物質的船舶
第二十四條 沿海國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沿海國的保護權
第二十六條 可向外國船舶徵收的費用
B分節 適用於商船和用於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規則
第二十七條 外國船舶上的刑事管轄權
第二十八條 對外國船舶的民事管轄權
C分節 適用於軍艦和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規則
第二十九條 軍艦的定義
第三十條 軍艦對沿海國法律和規章的不遵守
第三十一條 船旗國對軍艦或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損害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軍艦和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權
第四節 毗連區
第三十三條 毗連區


第3部分 用於國際航行的海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四條 構成用於國際航行海峽的水域的法律地位
第三十五條 本部分的範圍
第三十六條 穿過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的公海航道或穿過專屬經濟區的航道
第二節 過境通行
第三十七條 本節的範圍
第三十八條 過境通行權
第三十九條 船舶和飛機在過境通行時的義務
第四十條 研究和測量活動
第四十一條 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內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第四十二條 海峽沿岸國關於過境通行的法律和規章
第四十三條 助航和安全設備及其他改進辦法以及污染的防止、減少和控制
第四十四條 海峽沿岸國的義務
第三節 無害通過
第四十五條 無害通過


第4部分 群島國

第四十六條 用語
第四十七條 群島基線
第四十八條 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寬度的測算
第四十九條 群島水域、群島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第五十條 內水界限的劃定
第五十一條 現有協定、傳統捕魚權利和現有海底電纜
第五十二條 無害通過權
第五十三條 群島海道通過權
第五十四條 船舶和飛機在通過時的義務,研究和測量活動,群島國的義務以及群島國關於群島海道通過的法律和規定


第5部分 專屬經濟區

第五十五條 專屬經濟區的特定法律制度
第五十六條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管轄權和義務
第五十七條 專屬經濟區的寬度
第五十八條 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九條 解決關於專屬經濟區內權利和管轄權的歸屬的衝突的基礎
第六十條 專屬經濟區內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
第六十一條 生物資源的養護
第六十二條 生物資源的利用
第六十三條 出現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沿海國專屬經濟區的種群或出現在專屬經濟區內而又出現在專屬經濟區外的鄰接區域內的種群
第六十四條 高度回遊魚種
第六十五條 海洋哺乳動物
第六十六條 溯河產卵種群
第六十七條 降河產卵魚種
第六十八條 定居種
第六十九條 內陸國的權利
第七十條 地理不利國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條的不適用
第七十二條 權利的轉讓的限制
第七十三條 沿海國法律和規章的執行
第七十四條 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專屬經濟區界限的劃定
第七十五條 海圖和地理座標表


第6部分 大陸架

第七十六條 大陸架的定義
第七十七條 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
第七十八條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國家的權利和自由
第七十九條 大陸架上的海底電纜和管道
第八十條 大陸架上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
第八十一條 大陸架上的鑽探
第八十二條 對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陸架上的開發應繳的費用和實物
第八十三條 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大陸架界限的劃定
第八十四條 海圖和地理座標表
第八十五條 開鑿隧道


第7部分 公海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十六條 本部分規定的適用
第八十七條 公海自由
第八十八條 公海只用於和平目的
第八十九條 對公海主權主張的無效
第九十條 航行權
第九十一條 船舶的國籍
第九十二條 船舶的地位
第九十三條 懸掛聯合國、其專門機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旗幟的船舶
第九十四條 船旗國的義務
第九十五條 公海上軍艦的豁免權
第九十六條 專用於政府非商業性服務的船舶的豁免權
第九十七條 關於碰撞事項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轄權
第九十八條 救助的義務
第九十九條 販運奴隸的禁止
第一OO條 合作制止海盜行為的義務
第一O一條 海盜行為的定義
第一O二條 軍艦、政府船舶或政府飛機由於其船員或機組成員發生叛變而從事的海盜行為
第一O三條 海盜船舶或飛機的定義
第一O四條 海盜船舶或飛機國籍的保留或喪失
第一O五條 海盜船舶或飛機的扣押
第一O六條 無足夠理由扣押的賠償責任
第一O七條 由於發生海盜行為而有權進行扣押的船舶和飛機
第一O八條 麻醉藥品或精神調理物質的非法販運
第一O九條 從公海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
第一一O條 登臨權
第一一一條 緊追權
第一一二條 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權利
第一一三條 海底電纜或管道的破壞或損害
第一一四條 海底電纜或管道的所有人對另一海底電纜或管道的破壞或損害
第一一五條 因避免損害海底電纜或管道而遭受的損失的賠償
第二節 公海生物資源的養護和管理
第一一六條 公海上捕魚的權利
第一一七條 各國為其國民採取養護公海生物資源措施的義務
第一一八條 各國在養護和管理生物資源方面的合作
第一一九條 公海生物資源的養護
第一二O條 海洋哺乳動物


第8部分 島嶼制度

第一二一條 島嶼制度


第9部分 閉海或半閉海

第一二二條 定義
第一二三條 閉海或半閉海沿岸國的合作


第10部分 內陸國出入海洋的權利和過境自由

第一二四條 用語
第一二五條 出入海洋的權利和過境自由
第一二六條 最惠國條款的不適用
第一二七條 關稅、稅捐和其他費用
第一二八條 自由區和其他海關便利
第一二九條 合作建造和改進運輸工具
第一三O條 避免或消除過境運輸發生遲延或其他技術性困難的措施
第一三一條 海港內的同等待遇
第一三二條 更大的過境便利的給予


第11部分 「區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三三條 用語
第一三四條 本部分的範圍
第一三五條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 支配「區域」的原則
第一三六條 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
第一三七條 「區域」及其資源的法律地位
第一三八條 國家對於「區域」的一般行為
第一三九條 確保遵守本公約的義務和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四O條 全人類的利益
第一四一條 專為和平目的利用「區域」
第一四二條 沿海國的權利和合法利益
第一四三條 海洋科學研究
第一四四條 技術的轉讓
第一四五條 海洋環境的保護
第一四六條 人命的保護
第一四七條 「區域」內活動與海洋環境中的活動的相互適應
第一四八條 發展中國家對「區域」內活動的參加
第一四九條 考古和歷史文物
第三節 「區域」內資源的開發
第一五O條 關於「區域」內活動的政策
第一五一條 生產政策
第一五二條 管理局權力和職務的行使
第一五三條 勘探和開發制度
第一五四條 定期審查
第一五五條 審查會議
第四節 管理局
A分節 一般規定
第一五六條 設立管理局
第一五七條 管理局的性質和基本原則
第一五八條 管理局的機關
B分節 大會
第一五九條 組成、程序和表決
第一六O條 權力和職務
C分節 理事會
第一六一條 組成、程序和表決
第一六二條 權力和職務
第一六三條 理事會的機關
第一六四條 經濟規劃委員會
第一六五條 法律和技術委員會
D分節 秘書處
第一六六條 秘書處
第一六七條 管理局的工作人員
第一六八條 秘書處的國際性
第一六九條 同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協商和合作
E分節 企業部
第一七O條 企業部
F分節 管理局的財政安排
第一七一條 管理局的資金
第一七二條 管理局的年度預算
第一七三條 管理局的開支
第一七四條 管理局的借款權
第一七五條 年度審計
G分節 法律地位、特權和豁免
第一七六條 法律地位
第一七七條 特權和豁免
第一七八條 法律程序的豁免
第一七九條 對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
第一八O條 限制、管制、控制和暫時凍結的免除
第一八一條 管理局的檔案和公務通訊
第一八二條 若干與管理局有關人員的特權和豁免
第一八三條 捐稅和關稅的免除
H分節 成員國權利和特權的暫停行使
第一八四條 表決權的暫停行使
第一八五條 成員權利和特權的暫停行使
第五節 爭端的解決和諮詢意見
第一八六條 國際海洋法法庭海底爭端分庭
第一八七條 海底爭端分庭的管轄權
第一八八條 爭端提交國際海洋法法庭特別分庭或海底爭端分庭專案分庭或提交有拘束力的商業仲裁
第一八九條 在管理局所作決定方面管轄權的限制
第一九O條 擔保締約國的參加程序和出庭
第一九一條 諮詢意見


第12部分 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九二條 一般義務
第一九三條 各國開發其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
第一九四條 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的措施
第一九五條 不將損害或危險或轉移或將一種污染轉變成另一種污染的義務
第一九六條 技術的使用或外來的或新的物種的引進
第二節 全球性和區域性合作
第一九七條 在便於性或區域性的基礎上的合作
第一九八條 即將發生的損害或實際損害的通知
第一九九條 對污染的應急計劃
第二OO條 研究、研究方面及情報和資料的交換
第二O一條 規章的科學標準
第三節 技術援助
第二O二條 對發展中國家的科學和技術援助
第二O三條 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
第四節 監測和環境評價
第二O四條 對污染危險或影響的監測
第二O五條 報告的發表
第二O六條 對各種活動的可能影響的評價
第五節 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的國際規則和國內立法
第二O七條 陸地來源的污染
第二O八條 國家管轄的海底活動造成的污染
第二O九條 來自「區域」內活動的污染
第二一O條 傾倒造成的污染
第二一一條 來自船隻的污染
第二一二條 來自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的污染
第六節 執行
第二一三條 關於陸地來源的污染的執行
第二一四條 關於來自海底活動的污染的執行
第二一五條 關於來自「區域」內活動的污染的執行
第二一六條 關於傾倒造成污染的執行
第二一七條 船旗國的執行
第二一八條 港口國的執行
第二一九條 關於船隻適航條件的避免污染措施
第二二O條 沿海國的執行
第二二一條 避免海難引起污染的措施
第二二二條 對來自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的污染的執行
第七節 保障辦法
第二二三條 便利司法程序的措施
第二二四條 執行權力的行使
第二二五條 行使執行權力時避免不良後果的義務
第二二六條 調查外國船隻
第二二七條 對外國船隻的無歧視
第二二八條 提起司法程序的暫停和限制
第二二九條 民事訴訟程序的提起
第二三O條 罰款和對被告的公認權利的尊重
第二三一條 對船旗國和其他有關國家的通知
第二三二條 各國因執行措施而產生的賠償責任
第二三三條 對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的保障
第八節 冰封區域
第二三四條 冰封區域
第九節 責任
第二三五條 責任
第十節 主權豁免
第二三六條 主權豁免
第十一節 關於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其他公約所規定的義務
第二三七條 關於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其他公約所規定的義務


第13部分 海洋科學研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三八條 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的權利
第二三九條 海洋科學研究的促進
第二四O條 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的一般原則
第二四一條 不承認海洋科學研究活動為任何權利主張的法律根據
第二節 國際合作
第二四二條 國際合作的促進
第二四三條 有利條件的創造
第二四四條 情報和知識的公布和傳播
第三節 海洋科學研究的進行和促進
第二四五條 領海內的海洋科學研究
第二四六條 專屬經濟區內和大陸架上的海洋科學研究
第二四七條 國際組織進行或主持的海洋科學研究計劃
第二四八條 向沿海國提供資料的義務
第二四九條 遵守某些條件的義務
第二五O條 關於海洋科學研究計劃的通知
第二五一條 一般準則和方針
第二五二條 默示同意
第二五三條 海洋科學研究活動的暫停或停止
第二五四條 鄰近的內陸國和地理不利國的權利
第二五五條 便利海洋科學研究和協助研究船的措施
第二五六條 「區域」內的海洋科學研究
第二五七條 在專屬經濟區以外的水體內的海洋科學研究
第四節 海洋環境中科學研究設施或裝備
第二五八條 部署和使用
第二五九條 法律地位
第二六O條 安全地帶
第二六一條 對國際航路的不干擾
第二六二條 識別標誌和警告信號
第五節 責任
第二六三條 責任
第六節 爭端的解決和臨時措施
第二六四條 爭端的解決
第二六五條 臨時措施


第14部分 海洋技術的發展和轉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六六條 海洋技術發展和轉讓的促進
第二六七條 合法利益的保護
第二六八條 基本目標
第二六九條 實現基本目標的措施
第二節 國際合作
第二七O條 國際合作的方式和方法
第二七一條 方針、準則和標準
第二七二條 國際方案的協調
第二七三條 與各國際組織和管理局的合作
第二七四條 管理局的目標
第三節 國家和區域性海洋科學和技術中心
第二七五條 國家中心的設立
第二七六條 區域性中心的設立
第二七七條 區域性中心的職務
第四節 國際組織間的合作
第二七八條 國際組織間的合作


第15部分 爭端的解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七九條 用和平方法解決爭端的義務
第二八O條 用爭端各方選擇的任何和平方法解決爭端
第二八一條 爭端各方在爭端未得到解決時所適用的程序
第二八二條 一般性、區域性或雙邊協定規定的義務
第二八三條 交換意見的義務
第二八四條 調解
第二八五條 本節對依據第十一部分提交的爭端的適用
第二節 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強制程序
第二八六條 本節規定的程序的適用
第二八七條 程序的選擇
第二八八條 管轄權
第二八九條 專家
第二九O條 臨時措施
第二九一條 使用程序的機會
第二九二條 船隻和船員的迅速釋放
第二九三條 適用的法律
第二九四條 初步程序
第二九五條 用盡當地補救辦法
第二九六條 裁判的確定性和拘束力
第三節 適用第二節的限制和例外
第二九七條 適用第二節的限制
第二九八條 適用第二節的任擇性例外
第二九九條 爭端各方議定程序的權利


第16部分 一般規定

第三OO條 誠意和濫用權利
第三O一條 海洋的和平使用
第三O二條 泄露資料
第三O三條 在海洋發現的考古和歷史文物
第三O四條 損害賠償責任


第17部分 最後條款

第三O五條 簽字
第三O六條 批准和正式確認
第三O七條 加入
第三O八條 生效
第三O九條 保留和例外
第三一O條 聲明和說明
第三一一條 同其他公約和國際協定的關係
第三一二條 修正
第三一三條 以簡化程序進行修正
第三一四條 對本公約專門同「區域」內活動有關的規定的修正案
第三一五條 修正案的簽字、批准、加入和有效文本
第三一六條 修正案的生效
第三一七條 退出
第三一八條 附件的地位
第三一九條 保管者
第三二O條 有效文本


附件

附件1 高度回遊魚類

附件2 大陸架界限委員會

附件3 探礦、勘探和開發的基本條件

第1條 礦物的所有權
第2條 探 礦
第3條 勘探和開發
第4條 申請者的資格
第5條 技術轉讓
第6條 工作計劃的核准
第7條 生產許可的申請者的選擇
第8條 區域的保留
第9條 保留區域內的活動
第10條 申請者中的優惠和優先
第11條 聯合安排
第12條 企業部進行的活動
第13條 合同的財政條款
第14條 資料的轉讓
第15條 訓練方案
第16條 勘探和開發的專屬權利
第17條 管理局的規則、規章和程序
第18條 罰則
第19條 合同的修改
第20條 權利和義務的轉讓
第21條 適用的法律
第22條 責 任


附件4 企業部章程

第1條 宗 旨
第2條 同管理局的關係
第3條 責任的限制
第4條 組 成
第5條 董事會
第6條 董事會的權力和職務
第7條 企業部總幹事和工作人員
第8條 所在地
第9條 報告和財務報表
第10條 淨收入的分配
第11條 財 政
第12條 業 務
第13條 法律地位、特權和豁免


附件5 調解

第1節 按照第15部分第1節的調解程序
第1條 程序的提起
第2條 調解員名單
第3條 調解委員會的組成
第4條 程序
第5條 和睦解決
第6條 委員會的職務
第7條 報告
第8條 程序的終止
第9條 費用和開支
第10條 爭端各方關於改變程序的權利
第2節 按照第15部分第3節提交的強制調解程序
第11條 程序的提起
第12條 不答覆或不接受調解
第13條 權限
第14條 第1節的適用


附件6 國際海洋法法庭規約

第1條 一般規定
第1節 法庭的組織
第2條 組成
第3條 法官
第4條 提名和選舉
第5條 任期
第6條 出缺
第7條 不適合的活動
第8條 關於法官參與特定案件的條件
第9條 不再適合必需的條件的後果
第10條 特權和豁免
第11條 法官的鄭重宣告
第12條 庭長、副庭長和書記官長
第13條 法定人數
第14條 海底爭端分庭
第15條 特別分庭
第16條 法庭的規則
第17條 法官的國籍
第18條 法官的報酬
第19條 法庭的開支
第2節 權限
第20條 向法庭申訴的機會
第21條 管轄權
第22條 其他協定範圍內的爭端的提交
第23條 可適用的法律
第3節 程序
第24條 程序的提起
第25條 臨時措施
第26條 審訊
第27條 案件的審理
第28條 不到案
第29條 過半數決定
第30條 判決書
第31條 參加的請求
第32條 對解釋或適用案件的參加權利
第33條 裁判的確定性和拘束力
第34條 費 用
第4節 海底爭端分庭
第35條 組 成
第36條 專案分庭
第37條 申訴機會
第38條 可適用的法律
第39條 分庭裁判的執行
第40條 本附件其他各節的適用
第5節 修正案
第41條 修正案


附件7 仲裁

第1條 程序的提起
第2條 仲裁員名單
第3條 仲裁法庭的組成
第4條 仲裁法庭職務的執行
第5條 程序
第6條 爭端各方的職責
第7條 開支
第8條 作出裁決所需要的多數
第9條 不到案
第10條 裁決書
第11條 裁決的確定性
第12條 裁決的解釋或執行
第13條 對締約國以外的實體的適用


附件8 特別仲裁

第1條 程序的提起
第2條 專家名單
第3條 特別仲裁法庭的組成
第4條 一般規定
第5條 事實認定


附件9 國際組織的參加

第1條 用語
第2條 簽字
第3條 正式確認和加入
第4條 參加的限度和權利與義務
第5條 聲明、通知和通報
第6條 責 任
第7條 爭端的解決
第8條 第15 II部分的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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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3.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訊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訊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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