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七十三

七十二(一九四九).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一日決議案
〔S/1376,Ⅱ〕

  安全理事會,

  欣悉巴勒斯坦衝突各方遵照本理事會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決議案六十二(一九四八)以談判方式簽訂停戰協定數起,

  一.希望各有關政府及當局,爲奉行大會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決議案一九四(三)中,關於擴大停戰協定談判範圍並直接或經由和解委員會進行談判之方式求得協議之要求而舉行由巴勒斯坦和解委員會主持之談判,能早日對彼此間一切未決問題之最後解決辦法,取得協議;

  二.認明停戰協定爲建立巴勒斯坦持久和平之重要步驟,並認爲各該協定業已替代安全理事會一九四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決議案五十(一九四八)及一九四 八年七月十五日決議案五十四(一九四八)所定之休戰辦法;

  三.重申——在最後和平解決以前——決議案五十四(一九四八)中,依聯合國憲章第四十條促請有關政府及當局實行無條件停戰之命令,並鑒於各停戰協定中均有各當事國決不再行衝突之堅定保證,且設有由當事國自行督察之辦法,確信當事各方必能繼績施行及遵守各該協定;

  四.決定以前責成聯合國巴勒斯坦調解員之一切職務既經履行,代理調解員在安全理事會決議案下所負之任何責任從此解卸;

  五.復查各停戰協定中規定各協定之執行應由混合停戰委員會負責監視。混合停戰委員會主席,應由聯合國巴勒斯坦休戰督察組織之參謀長或經其與簽約國會商後,就休戰督察組織觀察人員中遴選之高級官員擔任之;

  六.爰請秘書長進行部署使目前休戰督察組織之人員繼續服務,以應遵守及維持停火,並協助停戰協定簽約國監視施行及遵守各協定條款之需要;並特別注意簽約國在協定有關各款中所表示之願望;

  七.並請上文所稱參謀長依本決議案規定,將巴勒斯坦停火之遵守情形報告安全理事會並隨時以關係巴勒斯坦和解委員會根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大會決議案一九四(三)所任職務之事件,通知該和解委員會。


第四三七次會議以九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二(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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