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農民組合向日本帝國議會請願的請願書
臺灣農民組合向日本帝國議會請願的請願書 臺灣農民組合 1927年3月 |
農組成員簡吉在1927年3月前往日本,得到清瀨一郎等人的協助,向日本帝國眾議院提交請願書。 |
請願要旨
請撤銷臺灣總督府對臺灣之退職官吏、製糖會社、政商及其他拂下現在農民所耕作之大肚莊田廿五甲、畑廿五甲……(簡吉列舉廿五處田畑面積)……或行將拂下之措置並賦與現在耕作中之開墾者以所有權。
理由
農村興廢與國家有重大關係,是故現在我政府公佈各種法律致力講求農村的救濟策。本此趣旨爰敢作此請願。
竊惟前記土地及竹林均係耕作者祖先於二百數十年前開墾耕作者,清國政府既已認定其所有權,交付田契、契單等證件,使其繳納稅金。改隸之際,總督府亦經調查而承認其所有權並予課稅而迄於今。然因該批土地中之田畑,於明治三十年及明治四十四年兩次被洪水沖毀而荒。緣此政府認其為荒地而准其免稅,邇來各該緣故者歷盡辛苦,栽植樹木、建造堤防,費多大之勞力與資本,開墾整理之結果,乃得恢復如現在之狀況。其間緣故者屢次呈請附與所有權,政府乃以其開墾未完成為理由而加以駁回。甚至有一部份被擱置而無下文。然而臺灣總督府於大正十四年行政整理之結果,淘汰多數之官吏,對此等退職官吏以永住臺灣、啟發臺灣人、促進內臺融和、進而開發未墾之原野以興隆產業為目的,由農民之手收奪前記土地而分配與退官者。
又關於竹林,明治四十一年,政府命令該地緣故者,攜帶印章經往所轄警察官吏派出所報到,及至緣故者準時參集所指定之場所,當時之斗六廳長聲稱係奉總督命令謂:你等所經營之竹林,發育優秀全島無與比儔,緣此今次總督府決定編入模範竹林而予以保護育成,此係你等無上之名譽,你等所受利益莫大焉。編入後,竹林採伐及諸生產物一切照舊由爾等自由處理不必憂懼,總督府對於爾等祖先以來丹誠栽培之勞極為嘉許,並已決定支給補助金。講畢即命部下巡官拿出事先填妥各人住址姓名之紙張促各人蓋章。緣故者因事情過於唐突,疑信參半,觀望不前,但遭警察暴行脅迫不得不屈服蓋章,雖有一部分不肯就範者亦被警察監禁拷打強迫蓋章。然而政府在模範竹林之美名下收奪此批竹林,而其標木墨痕未乾即已經變成政商三菱之所有矣。
顧前記土地及竹林,第一是耕作者祖先之遺澤,第二是田畑一旦被洪水流失,其後由現耕作者努力開墾恢復舊觀,第三過去對政府屢次呈請附與所有權,第四此等土地均係緣故者僅有之生活資源。政府若加以收奪而分配與政商、退官者則耕作者必至生計無著,陷於舉家徬徨街頭之悲境。然而退職官吏在退職後仍得轉業律師或其他職位,且沐年金恩給之特典,實無須與耕作者爭此區區土地也。伏望體察農民上述之苦情,賜予卓裁
是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