衆議員選舉日期令 (民國元年)
衆議員選舉日期令(非現行條文) 按照衆議院議員選舉法第三條制定公布 大總統蓋印 趙秉鈞署名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9月5日 1912年9月5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九月初六日第一百二十九號 臨時大總統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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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各省及蒙古西藏靑海議員選舉日期。均依本令行之。
前項規定。遇有必要情形。得由初覆選舉監督。或本管地方行政長官。呈報選舉總監督或選舉監督。酌量延期。但至長以十日爲限。選舉總監督或選舉監督決定延期後。呈報於內務部。
第二條 初選舉於中華民國元年十二月初十日舉行。
第三條 覆選舉於中華民國二年正月初十日舉行。
第四條 籌備日期與選舉日期有關係者。以內務部令定之。
第五條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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