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台57教字第3321號令
行政院令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四月廿七日 台五十七教字第三三二一號 1968年4月27日 |
|
受文者 國防部 教育部 台灣省政府 台北市政府
一、玆依照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指定台灣省台北市暨福建省之金門與馬祖地區爲該條例施行區域。
二、除分行外令仰知照。
院 長 嚴家淦
行政院令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四月廿七日 台五十七教字第三三二一號 1968年4月27日 |
|
受文者 國防部 教育部 台灣省政府 台北市政府
一、玆依照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指定台灣省台北市暨福建省之金門與馬祖地區爲該條例施行區域。
二、除分行外令仰知照。
院 長 嚴家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