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會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8年1月11日
行政院第3584次院會決議
行政院會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第3584次會議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27條之1、第30條修正」草案新聞參考稿
行政院第3584次會議 討論事項(二)

日期:107-01-11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為完善教育現場對性別平等事件的預防、處理及落實維護校園安全,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教育部表示,為符合教育現場實務需求,給予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行為人改正的機會;又為避免部分執行教學、研究、教育實習或學校事務人員,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仍可於學校服務,導致校園安全的威脅情事。另基於現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的調查實務現況,學校或機關應組成符合性別比例及調查專業,且必要時其成員全為學校或機關成員以外人員的調查小組,因此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27條之1、第30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行為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認有追蹤輔導之必要者,應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檔案資料之建立、保存及前開通報等事項,應於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防治準則定之。(修正條文第27條)

二、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經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者,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之事項。(修正條文第27條之1)

三、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案件,必要時,其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修正條文第30條)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