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救亡意見書

要求救亡意見書
作者:陳天華 
1905年1月

近日以來,警電紛至,危迫情形,視前尤急。同人等焦心灼慮,苦無良策,乃於無可如之中,作一死中求生之想,則惟有以救亡要求政府也。

夫各國國民之要求政府,則立憲問題也,自由平等問題也,均財問題也。吾等今日之要求,尚不能及是。弟求其勿致吾於死亡而已。救亡者政府之責任,豈待吾等之要求而後許?則以今日之政府,所蹈無一非可亡之道,而不惜國之亡者也。主人有屋,托人管理,不慎於火,管理者以非其屋也,將任其延燒,爲主人者,豈能不以屋如焚焰,必責其賠償而急促之使救火乎?政府管屋者也,國民主人也。吾等之要求亦類是也。

要求者有目的有條件。目的惟何?但使朝廷誓死殉國,勿存一爲印度王之思想,賣吾儕以求活。爲大臣者,實事求是,勿抱一爲小朝廷大臣之主義,以吾儕之權利,爲彼等富貴之媒。則吾儕必捧吾之身命財產,呈獻之政府之下,萬死不避。不爾者,亦必求對付之手段,斷不能任其今日割五城,明日割十城,不動聲色而斷送吾儕於永世沈淪之內。此吾等要求之目的也。

條件惟何?一曰勿以土地割讓於外人也,而礦山、鐵路、航權,必竭死力以保之。二曰勿以人民委棄於外人也,而人民之生命產業利權,絲毫不可容外人之侵犯。三曰勿以主權倒授於外人也,而外人之駐兵於內地,以及用人行政之權,尤必力杜其漸。此三者,要求政府對外之條件也。四曰當實行變法。五曰當早定國是。六曰當予地方以自治之權。七曰當許人民以自由著述,言論集會之權。此四者,要求政府對內之條件也。凡皆吾儕所以要求於政府者也。

吾儕對於政府,獨可以不負義務乎?吾儕之義務惟何?一曰人人有當兵之義務,二曰人人有納租稅之義務,三曰有爲政府募公債之義務,四曰有爲政府任奔走開導之義務。吾儕之義務有一未盡者,不待政府誅之,吾儕必自誅之。吾儕對於政府盡義務矣,而政府之於吾儕所求者,或不之許,或許而陽奉險違行之不力,或竟顯違吾儕所訂之條件,則吾儕必盡吾力之所能,以對付於政府。誅一人而十人往,誅十人而百人往。吾儕不死盡,政府不得高枕而臥也。彼欲置吾儕於死亡,而希圖保全,吾必使之與吾儕同盡。是則吾儕之所以自處處政府也。

難者曰:今瓜分之談,尚屬影響,而行如是之舉動,不幾類於無事張皇乎?應之曰:瓜分者豈必待改圖易色,而始謂之瓜分哉?土地、人民主權,有一不完全,則不可謂之國。今土地則已去者無論,指名坐索者又紛紛矣。如俄之要求廈門等地,及要求蒙古、新疆之礦山,其餘各國不勝枚舉。人民則非洲、美洲之工人。東三省之難民,慘無天日。而上海則俄國水兵公然殺人於市,而惟定以四年之監禁。嗟!我同胞曾草芥之不啻也。

主權則無一不受外人之指使。近奉天府尹,被拘禁於俄,山東巡撫必待德之許可,尚得謂有主權之存乎?若是者即不瓜分,而已早等於瓜分,且甚於瓜分。況東報謂各國承認俄國長城以北之佔領。俄國佔領長城以北,各國豈無所取,則瓜分也明矣,特因日俄戰爭而有所需待,不然早已揭曉,豈能至今日耶?揭曉雲者,亦不過執工商政略而握實際之主權,非必易大清之年號,而爲一千九百幾年之年號也。諸君欲爲堂堂正正之死節,斷無如此機會。且救死者必於將死未死之時,不可待於已死;救亡者亦必於將亡未亡之時,不可待於已亡。救死於已死,救亡於已亡,則救與不救等。吾儕之有一線之希望者,正以尚有可以圖存之時間,而不欲復蹉跎以逝也。非然者則吾儕之嘵嘵。何爲者耶?以吾儕之眼視各國之國民,如登春台,欣羨無已。而各國之國民,爲生存競爭之故,要求於政府者無已時,則以吾儕今日之要求,豈能目爲多事乎?無病而呻不可也,安臥於覆屋之下,尤非智者之所出也。

難者又曰:君等之志誠嘉也,倘或政府不見諒,而以待義勇隊者待諸君,則如之何?應之曰:吾儕非爲政府者也,爲國家者也。將危於政府之手,吾儕不忍其危,而向政府爭之,豈懾於政府之威力者乎?上不避嫌疑,下不辭謗讟,行吾心之所安,有非人之所能阻者,政府之見諒不見諒非所問也。

難者又曰:政府而能有作爲也,不待要求也,否則要求何益,祗自荒功課,而騷動學界耳。應之曰:政府之懼外也,非必其本心也。外人對於政府有要求,國民對於政府無要求,則政府乃以國民所應得者,舉以卑之外人,以暫紆目前之急,使國民亦有以持其後,則必不能無所顧忌。人孰不畏難,道在使欲畏難而不可得。吾儕之要求,所以使政府應付外人之要求外,而亦留一二以應吾儕之要求也。蓋使彼惟虞外人之一方面,而不虞國民之方面,則不至舉吾儕盡售之於外人,以保固其印度王小朝廷大臣之名位不止。今吾儕乃預先警告之,吾儕雖被售,而必不使安固其印度王小朝廷大臣之名位,是亦僥倖望其勿售也,豈可以其無益而已之乎?至於警告而不聽,則吾儕自必有繼續之行爲,決非僅如公車上書之故事也。

各國民黨之對於政府也,必先提出要求之條件,要求而不納,然後有示威之舉動,無不如此者。吾儕躐等以爲之,則政府不知吾等意向所在,而國民亦不知吾等之宗旨爲何,縱擲數人之頭顱,亦不過等諸無意識之作爲。而吾儕之主義,終難暴白於天下。惟先將主義標出,能可平和則平和,當激烈則激烈,一出於公,而不雜以一毫之私,使政府有所擇取,使國民有所依,然於將來或不至全無影響。此吾儕今日之苦心也。政府之無可望,則久已知之矣。謂因此恐荒功課,騷動學界,則吾儕豈於今日而欲全數之輟學哉?亦先以意見書,公舉數人送之政府,其餘則仍可日夜並學,以待政府之任使。倘政府必舉立國之三要素,甘心委讓於人,而國民是仇,則公等雖有學問,又安所歸,將抱是以爲作貳臣之贄獻乎?則非吾儕之所及知也。

難者又曰:外人因將甘心於我,吾儕又不自韜晦而標幟焉,是予人以口實,而自自速其亡也。應之曰:吾儕非欲學義和團者也。固吾邊圉,守吾應享之權利,對於政府而有所要求,皆吾所應爲之職分也。如是而欲干涉焉,是不以國待我,而以無主權之奴隸待我也。吾子亦或安之?則無不可安之也。夫無主權之國,尚於正當之防衛,上國不得而干涉之,況吾未至於是者乎?人將割烹我,即抵拒而亦以爲不當,必束手以待斃,豎盡古今,無此學理。畏事而至於如斯,非吾之所敢聞也。

難者又曰:君之言至矣,無以難矣也,雖然無實力以副之,恐終難免虎頭蛇尾之誚,子雖至誠,能必人之從乎?應之曰:吾儕之能力薄弱,誠如子之所言也。雖然,豈可以是自餒乎?虎頭蛇尾,吾必求所以不至於蛇尾者,萬不可恐其將至於蛇尾,而先隱其頭也。吾儕但視事之當爲與否,豈以人之從違爲定。況人之欲善,誰不如我。各國之政黨,俱以一二人之原動力,久之而推行全國,未見有無人從之者。吾子但自問真心從事否,於他人可無須問也。

言至此,客無辭而退。更有昂然而進者曰:吾儕平日之所主張,非革命乎,今仍欲倚賴於政府,何其進退失據也。則應之曰:政府之將以土地、人民、主權三者與外人,一彈指間也。而吾子之革命,旦夕可舉乎?吾恐議論未定而條約上之效力發生,已盡中華之所有權移轉於他人手矣。則何如要求政府,與之更始以圖存乎?若其不能報復而止也,無所謂革命也,故吾儕必先以條件商之政府,政府而果如所請也,夫又何求。不然豈特吾子,吾儕獨能默認政府之賣我以求利者乎?若於此時徒爲高闊之論,而不見有實行之期,則非所敢附和也。

答問既竟,悉書之於右。以待他人之執前詞以相詰難者,乃更爲同志告曰:數年以來之學生,非所謂將來世界之主人翁者乎?當此滅亡之大風潮,而竟寂無所動試,一翻平日之議論,其於心有少許之滋愧否耶?吾儕之欲以救亡要求政府也,非謂如是即可以救亡也,乃欲以求吾致死之所也。政府能與吾儕共致死於外人,則外人乃吾儕致死之所也。政府必欲以吾儕送之於外人,則政府乃吾儕致死之所也。吾儕固有九死而無一生者也。然吾儕即不欲死,而外人必欲死吾政府,必欲死吾。死仍無可避也。死有重於泰山,有輕於鴻毛者,道在諸君自擇之也。吾儕意緒已亂,罔知大計之所出,揭其見之所及者如此,匡正而指摘之幸甚。右書訂二周內北上實行,擬用留學生全體名字,有志偕行者請至神田西小川町フ一東新社商訂出發,反對者即請函告,否則作爲默認。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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