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組織條例 (民國97年)
← |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組織條例 (民國76年) |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97年6月12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97年(2008年)6月12日 中華民國97年(2008年)7月2日 公布於民國97年7月2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112221號令 |
廢止,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組織法 |
|
第一條 (立法依據)
- 本條例依財政部組織法第十四條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掌理左列事項:
- 一、財政部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事項。
- 二、財政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資訊作業之計畫及設備之審議、作業檢查、績效評核事項。
- 三、財稅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系統設計、處理手冊及規範之審訂、訓練及作業之輔導、督導、管制事項。
- 四、財稅資訊之綜合處理事項。
- 五、其他有關財稅資訊處理之事項。
第三條 (各組之設置)
- 本中心設五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秘書室之設置)
- 本中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五條 (主任、副主任職責)
-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襄理本中心業務。
第六條 (人員編制)
-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高級分析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分析師六人至十人,秘書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分析師三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七人至二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十二人至十八人,管理師十七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程式設計師三十三人至四十五人,技士二人至四人,科員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十人至十二人,設計員十二人至十四人,助理管理師十六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六人,設計員七人,助理管理師九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作業員一百六十人至一百七十二人,書記二十二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人事室之設置)
-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會計室之設置)
-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人員選用)
-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條 (行文名義)
- 本中心對外公文,得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左列事項,由本中心行文:
-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第十一條 (辦事細則)
- 本中心辦事細則,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十二條 (施行日)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