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
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80年5月17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80年(1991年)5月17日 中華民國80年(1991年)5月31日 公布於民國80年5月31日 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2683 號令 |
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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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依據)
- 本條例依財政部組織法第十六條之一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本局之職掌)
- 財政部金融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金融制度之規劃事項。
- 二、關於金融法規之擬訂、解答及審核事項。
- 三、關於金融機構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事項。
- 四、關於國內及國際金融動態之調查、研究事項。
- 五、關於金融市場之行政管理事項。
- 六、關於金融機構之管理、考核事項。
- 七、關於金融行政之涉外事項。
- 八、關於金融檢查事項。
- 九、關於外匯行政之管理事項。
- 十、關於各種獎券發行之管理事項。
- 十一、關於金融人員之考核事項。
- 十二、關於違反金融法規之取締、處理事項。
- 十三、關於其他金融管理事項。
第三條 (設六組、掌理前條事項)
- 本局設六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秘書室之職掌)
-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議事、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五條 (局長之設置)
-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第六條 (編制)
-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六人至十二人,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八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十二人至十六人,稽核三十五人至五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四人,稽核十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二十三人至四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稽查五十三人至八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三十人至五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十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人事室之編制)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會計室之編制)
-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及會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統計室之編制)
- 本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辦事處之設置)
-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辦事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一條 (任用資格)
- 本條例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二條 (專門研究人員之聘用)
-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金融、銀行、法律、資訊事務有專門研究之人員為顧問或研究員。
第十三條 (對外公文之名義)
- 本局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左列事項,得由本局行文:
-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第十四條 (辦事細則之訂定)
-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十五條 (施行日)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