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衛生健康領域首次或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制度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衛生健康領域包容審慎監管,強化市場主體責任,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效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按照《江西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關於優化法治營商環境規範涉企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試行)》(贛市辦發〔2021〕11號)以及《關於進一步保障企業安靜發展的若干措施》(贛市辦字〔2024〕3號)要求,結合我市衛生健康綜合監督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衛生健康領域首次或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以下簡稱包容免罰),是指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在行政執法活動中,經依法調查取證,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對部分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或者首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一種制度。
第三條 包容免罰事項實行清單制管理,依據法定權限、遵守法定程序制定包容免罰清單,向社會公示,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變化情況以及行政執法實際適時予以調整。
第四條 適用衛生健康監督領域首次違法不予處罰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兩年內首次發生《贛州市衛生健康領域行政處罰包容免罰清單》所列違法行為;
(二)危害後果輕微;
(三)及時改正;
(四)《贛州市衛生健康領域行政處罰包容免罰清單》中列明須同時具備的適用條件。
第五條 適用衛生健康監督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贛州市衛生健康領域行政處罰包容免罰清單》所列的違法行為輕微;
(二)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三)及時改正;
(四)《贛州市衛生健康領域行政處罰包容免罰清單》中列明須同時具備的適用條件。
第六條 各級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可通過查詢國家衛生健康監督信息平台、贛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系統信息,結合案卷檔案資料,確定違法主體是否屬於首次實施《贛州市衛生健康領域行政處罰包容免罰清單》所列違法行為。
第七條 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主要包括沒有給國家、集體或者個人造成實際損失;沒有給法律、法規、規章所保護的法益帶來實際損害的情況。危害後果輕微主要包括給國家、集體或者個人造成輕微損失,通過改正後能夠及時挽回損失;給法律、法規、規章所保護的法益帶來輕微損害,通過改正後損害得到及時恢復的情況。及時改正主要包括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在短時期內(含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採取及時拆除、恢復原狀、賠償等方式消除影響的情況。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該制度:
(一)當事人有包容免罰清單所列首次或輕微違法行為,同時又存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的;
(二)當事人有包容免罰清單所列首次或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後又實施該違法行為的,但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免罰情形除外;
(三)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期間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有其他不適用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
第九條 適用本制度對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序》進行處理。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符合包容免罰清單所列情形,衛生執法人員應當告知當事人相關法律規定內容,下達《衛生監督意見書》要求當事人立即或限期改正,當事人自願簽署《首次或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書》(附表1)並當場改正,經執法人員核查整改到位後,及時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附表2),並在3個工作日內製作《首次或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備案表》(附表3);當事人自願簽署《首次或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書》並在限期內改正,經執法人員核查整改到位後,填報《首次或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審批表》(附表4),報分管領導同意後,向當事人送達《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自願簽署《首次或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告知承諾書》後未立即或限期改正,執法人員應當按法定程序立案查處。
第十條 各監督機構執法科室對辦理的包容免罰案件要做好登記統計,每月25日前報本級法制稽查部門備案,確保履職盡責有據可查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一條 已適用本制度不予處罰的當事人故意隱瞞非首次違法事實,且尚未超過處罰時效的,各級衛生健康監督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重新予以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強化執法監督考核,明確包容免罰的範圍、流程,納入內部稽查及年終稽查考核,通過監督考核、執法全過程記錄、不定期抽查案卷和法制審查等方法,對包容免罰進行約束監督,避免出現因監督管理不到位導致「選擇性執法」「隨意執法」等損害法律的權威、執法違規違紀問題發生。對違反包容免罰制度的,按規定追究其執法過錯責任。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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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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