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崍縣人民委員會將人民公社下放到生產隊的幾項權力的布告

邛崍縣人民委員會布告
縣辦字第17號
1959年7月1日

為了進一步把人民公社的分級管理權力下放工作做好,更好地發展農副業生產,現將 人民公社必須下放到生產隊(即高級社,下同)的幾項權力,作如下規定:

一、為了迅速地大量發展生豬,根據公有公養、公有私養、私有私養的三種形式相結合 的方針,公社和管理區不得把公養豬的大部分下放在生產隊裡,完全歸生產隊所有。公社 和管理區只給生產隊規定豬只生產和上調任務,規定抵發工資數額和吃肉標準。生產隊 出賣肥豬所得的收入,完全由他們自己支配。目前以一部分歸還社員生豬入社折價款,一 部分抵發部分工資,一部分作為養豬的開支,在還清社員生豬入社折價款以後,就可以增加抵發工資的數額和擴大養豬生產的開支。超額完成賣豬任務的生產隊,可以增發一部分 工資,原規定由管理區發的部分工資,仍舊照發,還可以適當地多吃一點肉。沒有完成影響 到抵發工資和食堂吃肉的,也應當由他們自己努力,設法在下月下季彌補解決,管理區(或 大隊)不再額外照顧。對養公豬的社員在出賣豬只以後,要給以適當報酬,報酬辦法:淨豬 實行比例分成(生產隊得二成或三成,社員得七成或八成),或按豬只長肉重量,按月付給 報酬;母豬實行比例分成,超額全獎,凡母豬一次生育小豬在七頭以下者,按四、六成(生產 隊四成,社員六成),超過七頭者,超過部分,全歸社員。公豬私養所需飼料,粗飼料全部由 社員自行解決,精飼料社員解決一部分,生產隊斟情供應一部分。社員飼養公豬所積肥料, 由生產隊折價收買,價款歸社員所有。私有私養生豬的收入完全歸個人所得。為使社員餵 好生豬和小家禽家畜,除家有老幼輔助勞力者外,生產隊在安排農活上,在時間上,對社員 應該予以適當照顧。

二、人民公社劃撥給公共食堂平均每人五厘左右的蔬菜地,由各公共食堂負責經營, 除種植各種蔬菜外,還要注意對養豬飼料的安排。食堂生產的蔬菜除食堂自用外,多餘的 可以出買。其收入歸食堂支配,部分作為食堂購買油、鹽、調料等的開支,部分作為工資,增 發給社員,這就是說和多賣肥豬的處理辦法一樣,出賣蔬菜較多收入也較多的生產隊,可 以比其他的生產隊多發工資,允許生產隊之間的工資有差別。

三、各人民公社必須把經營農副產品(如稻草、麥稈、棉稈等)和經營不屬於國家統一 收購的三類產品的權力,切實下放給生產隊,所得收入完全歸生產隊支配。零星副產物還 必須分一部分給社員私人經營,收入歸社員所有。

四、生產隊所經營的為本隊生產和生活直接服務的肥料廠、農具修配站、制醬、磨粉以 及副食品加工作坊等,均為生產隊所有,盈虧由生產隊自行負責。

以上三、四兩項生產隊的收入,應當使用在以下幾個方面:1.生產費用和管理費用的 開支;2.提留適當公共積累(提留比例控制在 5~10 % );3.集體生活福利事業開支;4.抵 發一部分工資。

五、已經入社的(高級社和辦公社時入社的林木)成片的林木、果樹、竹林等,應當由公 社管理委員會、管理區(或大隊)、生產隊根據入社林木多少以及各種經營條件,分別協商 確定各級經營的面積和數量,收入歸經營單位所有。社員屋前屋後、院壩上的竹木,辦公社 時已經入了社的,如果是小塊成片的,全部歸生產隊所有,包給社員經營,收益按二、八分 成(生產隊二成,社員八成);如果是零星的,仍劃歸社員所有。社員屋前屋後的果樹,辦公 社時已入了社的,應分別不同情況處理:如果是成片,又能專業管理的,全部劃歸生產隊所 有,專業經營;如果是小塊林片,又不宜於專業經營則劃歸生產隊所有,包給社員經營,其 收益按對半或四、六分成(生產隊得四成或五成,社員得四成或六成);如果是零星的,仍劃社員所有。至於已入社的田邊、地角、溝邊等零星竹木,一律劃歸生產隊所有,包給社員 經營,收益仍按二、八比例分成。對於社員按規定入社的樹木竹林的價款,應該按照入社時 所宣布的折價付款辦法,在林木收益中按期付還。應當鼓勵社員利用屋前屋後和其他廢棄 土地,種植竹木和果樹,誰種誰收。

六、雞、鴨、鵝、兔和羊子等小家禽家畜,應以私養為主,公養為輔,積極發展。社員私有 私養的小家禽、家畜的收入完全歸社員私有。所需的精飼料,如果社員需要,公社可以按照 等價交換的原則配售一些。原生產隊集體飼養的小家禽家畜,仍歸生產隊所有。

七、生產隊在保證完成包產指標的前提下,還應該安排社員利用生產空閒的時間,把 屋前屋後、溝邊河沿、田邊地角等各種零星閒散土地充分利用起來,儘量種植糧食、飼料 等。這些土地上生長的莊稼,誰種誰收,願吃、願存、願賣、願作飼料,完全由社員個人支配。

八、各個人民公社的耕牛,應很快下放,歸基本核算單位所有,固定由包產單位飼養和 使用,公社和管理區(或大隊)不能輕易調動。管理區(或大隊)、生產隊之間調劑使用耕牛, 必須按照等價交換原則付給報酬或實行換工。飼養使用單位要切實改善牲畜的飼養管理 和使役制度。

九、人民公社的機械、半機械農具和大型工具,分別歸公社、管理區(或大隊)所有,由 生產隊使用(大型機械農具和拖拉機由專業隊使用)。中小型農具(如犁、耙、拌桶、風車、曬 席、糞桶等),均下放到生產隊,歸生產隊所有和使用,並負責修理、保管或添制。生產隊之 問調劑使用,可以協商採取租用和借用辦法,損壞要負責賠償。鐮刀、鋤頭等小農具由社員 自備、自有、自用。

各個人民公社應當根據以上規定,立即進行一次檢查,並要迅速認真貫徹執行,不得延誤。

縣長 柴景山

公元一九五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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