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崃县人民委员会将人民公社下放到生产队的几项权力的布告

邛崃县人民委员会布告
县办字第17号
1959年7月1日

为了进一步把人民公社的分级管理权力下放工作做好,更好地发展农副业生产,现将 人民公社必须下放到生产队(即高级社,下同)的几项权力,作如下规定:

一、为了迅速地大量发展生猪,根据公有公养、公有私养、私有私养的三种形式相结合 的方针,公社和管理区不得把公养猪的大部分下放在生产队里,完全归生产队所有。公社 和管理区只给生产队规定猪只生产和上调任务,规定抵发工资数额和吃肉标准。生产队 出卖肥猪所得的收入,完全由他们自己支配。目前以一部分归还社员生猪入社折价款,一 部分抵发部分工资,一部分作为养猪的开支,在还清社员生猪入社折价款以后,就可以增加抵发工资的数额和扩大养猪生产的开支。超额完成卖猪任务的生产队,可以增发一部分 工资,原规定由管理区发的部分工资,仍旧照发,还可以适当地多吃一点肉。没有完成影响 到抵发工资和食堂吃肉的,也应当由他们自己努力,设法在下月下季弥补解决,管理区(或 大队)不再额外照顾。对养公猪的社员在出卖猪只以后,要给以适当报酬,报酬办法:净猪 实行比例分成(生产队得二成或三成,社员得七成或八成),或按猪只长肉重量,按月付给 报酬;母猪实行比例分成,超额全奖,凡母猪一次生育小猪在七头以下者,按四、六成(生产 队四成,社员六成),超过七头者,超过部分,全归社员。公猪私养所需饲料,粗饲料全部由 社员自行解决,精饲料社员解决一部分,生产队斟情供应一部分。社员饲养公猪所积肥料, 由生产队折价收买,价款归社员所有。私有私养生猪的收入完全归个人所得。为使社员喂 好生猪和小家禽家畜,除家有老幼辅助劳力者外,生产队在安排农活上,在时间上,对社员 应该予以适当照顾。

二、人民公社划拨给公共食堂平均每人五厘左右的蔬菜地,由各公共食堂负责经营, 除种植各种蔬菜外,还要注意对养猪饲料的安排。食堂生产的蔬菜除食堂自用外,多余的 可以出买。其收入归食堂支配,部分作为食堂购买油、盐、调料等的开支,部分作为工资,增 发给社员,这就是说和多卖肥猪的处理办法一样,出卖蔬菜较多收入也较多的生产队,可 以比其他的生产队多发工资,允许生产队之间的工资有差别。

三、各人民公社必须把经营农副产品(如稻草、麦秆、棉秆等)和经营不属于国家统一 收购的三类产品的权力,切实下放给生产队,所得收入完全归生产队支配。零星副产物还 必须分一部分给社员私人经营,收入归社员所有。

四、生产队所经营的为本队生产和生活直接服务的肥料厂、农具修配站、制酱、磨粉以 及副食品加工作坊等,均为生产队所有,盈亏由生产队自行负责。

以上三、四两项生产队的收入,应当使用在以下几个方面:1.生产费用和管理费用的 开支;2.提留适当公共积累(提留比例控制在 5~10 % );3.集体生活福利事业开支;4.抵 发一部分工资。

五、已经入社的(高级社和办公社时入社的林木)成片的林木、果树、竹林等,应当由公 社管理委员会、管理区(或大队)、生产队根据入社林木多少以及各种经营条件,分别协商 确定各级经营的面积和数量,收入归经营单位所有。社员屋前屋后、院坝上的竹木,办公社 时已经入了社的,如果是小块成片的,全部归生产队所有,包给社员经营,收益按二、八分 成(生产队二成,社员八成);如果是零星的,仍划归社员所有。社员屋前屋后的果树,办公 社时已入了社的,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是成片,又能专业管理的,全部划归生产队所 有,专业经营;如果是小块林片,又不宜于专业经营则划归生产队所有,包给社员经营,其 收益按对半或四、六分成(生产队得四成或五成,社员得四成或六成);如果是零星的,仍划社员所有。至于已入社的田边、地角、沟边等零星竹木,一律划归生产队所有,包给社员 经营,收益仍按二、八比例分成。对于社员按规定入社的树木竹林的价款,应该按照入社时 所宣布的折价付款办法,在林木收益中按期付还。应当鼓励社员利用屋前屋后和其他废弃 土地,种植竹木和果树,谁种谁收。

六、鸡、鸭、鹅、兔和羊子等小家禽家畜,应以私养为主,公养为辅,积极发展。社员私有 私养的小家禽、家畜的收入完全归社员私有。所需的精饲料,如果社员需要,公社可以按照 等价交换的原则配售一些。原生产队集体饲养的小家禽家畜,仍归生产队所有。

七、生产队在保证完成包产指标的前提下,还应该安排社员利用生产空闲的时间,把 屋前屋后、沟边河沿、田边地角等各种零星闲散土地充分利用起来,尽量种植粮食、饲料 等。这些土地上生长的庄稼,谁种谁收,愿吃、愿存、愿卖、愿作饲料,完全由社员个人支配。

八、各个人民公社的耕牛,应很快下放,归基本核算单位所有,固定由包产单位饲养和 使用,公社和管理区(或大队)不能轻易调动。管理区(或大队)、生产队之间调剂使用耕牛, 必须按照等价交换原则付给报酬或实行换工。饲养使用单位要切实改善牲畜的饲养管理 和使役制度。

九、人民公社的机械、半机械农具和大型工具,分别归公社、管理区(或大队)所有,由 生产队使用(大型机械农具和拖拉机由专业队使用)。中小型农具(如犁、耙、拌桶、风车、晒 席、粪桶等),均下放到生产队,归生产队所有和使用,并负责修理、保管或添制。生产队之 问调剂使用,可以协商采取租用和借用办法,损坏要负责赔偿。镰刀、锄头等小农具由社员 自备、自有、自用。

各个人民公社应当根据以上规定,立即进行一次检查,并要迅速认真贯彻执行,不得延误。

县长 柴景山

公元一九五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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