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賈魯河保護條例

鄭州市賈魯河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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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鄭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1月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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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賈魯河保護條例

(2019年10月31日鄭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

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防治與保護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賈魯河保護,統籌推進沿河國土空間協調發展,促進水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賈魯河區域內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賈魯河區域,包括保護管理區域和規劃控制區域。保護管理區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賈魯河幹流及兩岸綠線以內的區域,規劃控制區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賈魯河幹流兩岸綠線外圍的一定區域。

賈魯河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賈魯河保護應當遵循安全、生態、景觀、文化、幸福的理念,堅持規劃引領、保護優先、統籌推進、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賈魯河保護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研究解決賈魯河區域內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賈魯河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

沿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轄區內賈魯河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的河道監督管理。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賈魯河區域內的國土空間規劃管理。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賈魯河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園林、林業、城市管理、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體育、公安、應急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賈魯河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賈魯河保護管理及沿岸規劃、建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賈魯河保護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各界以投資、捐贈等方式參與賈魯河建設和保護活動。

第七條 賈魯河管理實行河長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市、縣、鄉河長體系,協調、督促解決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的突出問題,發揮河長在賈魯河管理中的監督、檢查、考核、指導作用。

村(居)民委員會在上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協助做好賈魯河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單位,應當加強賈魯河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保護意識,引導其參與保護活動。

鼓勵和支持志願者組織和個人參與賈魯河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保護等公益活動。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賈魯河綜合規劃是賈魯河區域內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的重要依據。

賈魯河綜合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並向社會公布。

編制專項規劃、詳細規劃涉及賈魯河區域的,應當與賈魯河綜合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編制賈魯河綜合規劃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及流域專業規劃;

(二)結合賈魯河水資源條件及其生態環境承載能力,正確處理生態環境保護、經濟社會發展、開發利用之間的關係,制定賈魯河水體、生態保育、生態品質、土壤等生態環境指標;

(三)科學處理業態發展布局、開發建設項目等與賈魯河整體景觀風貌之間的關係;

(四)注重歷史文化保護與傳承,提升賈魯河文化品位。

第十一條 賈魯河綜合規劃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明確保護管理區域、規劃控制區域的範圍;

(二)沿河功能區劃、土地用途、土地開發利用強度;

(三)明確重要濱水區域、歷史文化街區、岸線等管控措施,確定規劃控制區域內限制類和禁止類建設工程項目目錄;

(四)規劃控制區域內建設工程的建築布局、建築高度、天際輪廓線、景觀風貌、體量、風格、色彩、夜景照明等有關城市設計要求;

(五)休閒、觀光、文化、旅遊、體育等特色產業項目發展計劃;

(六)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水資源調配、防洪排澇、雨污分流、截污納管、污染防治、植被綠化、文化保護等綜合治理措施;

(七)規劃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賈魯河區域的規劃建設應當加強源頭生態保護,注重開源補源和水源涵養,提升地下水位。

第十三條 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的山、島、嶺、湖、園等建設項目和各類構築物,應當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歷史文化遺蹟等自然和人文條件,突出園林式建築風格,體現中原文化特色和精品景觀效果。

第十四條 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的花壇、草坪、雕塑、亭榭、迴廊、棧道、親水平台、護欄等遊園設施和餐飲、住宿、購物、茶座等商業服務設施的設置布局、高度、體量、造型、規模及色彩等,應當符合賈魯河綜合規劃。

第十五條 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應當按照公園有關規範與標準,設置公共文化、體育健身、直飲水供應點、座椅、照明、分類垃圾箱、公共衛生間等便民服務設施;按照有關規定設置醫療急救設施、無障礙設施、志願者服務站、應急避難場所等。

第十六條 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或者其他建設工程項目。確需建設下列工程項目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一)跨(穿)河、跨(穿)堤埋設管道、線纜或者建設臨河設施;

(二)開挖人工湖泊、明河改暗河;

(三)設置雨洪水入河排水口;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賈魯河規劃控制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按照限制類和禁止類建設工程項目目錄實行分類管控。

第十七條 經依法批准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賈魯河區域內的林木、植被、水體、地貌,防止造成污染和破壞。其防治污染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在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經依法批准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結束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理施工場地,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 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賈魯河綜合規劃,將排水管網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同步配套建設。

經依法審批用於排放雨洪水的入河排水口,應當逐步配建初期雨水截流、調蓄、淨化設施。

第三章 防治與保護

第十九條 賈魯河保護應當堅持自然修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採取科學防治措施,維護河道自然生態岸線,提高賈魯河的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和水體自然淨化能力。

第二十條 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體、水工程、林地、綠地、濕地、動植物資源及相關設備設施的保護和管理,維護賈魯河河道生態安全。

第二十一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賈魯河水量的統一調度,堅持節水優先,科學調配水源,維持賈魯河生態供水總量相對平穩。

第二十二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賈魯河生態基流,通過閘壩聯合調度,保持賈魯河河道生態流量。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制定或者調整賈魯河各河段的水質控制目標,並向社會公布。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賈魯河水質實施動態監測,定期公布水質監測結果。

第二十四條 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賈魯河水質控制目標,採取有效防治措施,保證本轄區河段出界斷面水質達標。

第二十五條 在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除依法可以設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外,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設置入河排污口。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必須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入河排污口的,應當按照設置程序,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六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河道淤積情況定期監測,並根據監測情況制定清淤疏浚計劃。

沿河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清淤疏浚計劃,對轄區內賈魯河河道進行清淤疏浚,保持行洪暢通。

河道清淤不得損害河道水生態環境。淤泥利用應當經無害化處理,並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沿河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對可能造成河道污染的種植業、養殖業等進行科學指導,實現無毒害生產。

第二十八條 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賈魯河歷史文化的保護,挖掘、整理賈魯河文化遺產,建立相關檔案,設立展示場所,弘揚賈魯河文化。

第二十九條 在賈魯河區域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文明行為規範,愛護公共設施,做好垃圾分類處理,維護環境衛生。

第三十條 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拋撒垃圾、渣土或者其他廢棄物,排放污染物;

(二)捕撈水生動物,或者在禁止區域游泳、垂釣、野炊、燒烤;

(三)擅自堆放物料;

(四)擅自從事經營活動;

(五)擅自搭建建(構)築物、設置戶外廣告;

(六)在景物、建(構)築物或者設施上刻畫、塗污、張貼;

(七)損毀樹木、草坪、綠籬、花壇、圍欄、折採花果;

(八)清洗車輛、寵物或者其他物品;

(九)種植農作物或者畜禽飼養、放養,水產養殖;

(十)擅自取土、取水、排水、阻水;

(十一)擅自乘用木筏、橡皮艇等浮動設施進入水域;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禁止區域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賈魯河綜合規劃實施情況評估制度、賈魯河保護管理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具體事項聯合督辦制度,定期對沿河縣(市、區)賈魯河保護管理情況進行評估考核,實行目標責任制。

第三十二條 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賈魯河綜合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具體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賈魯河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在危險區域設置必要的防護欄(網)、安全警示標識等規範統一的防護設施;

(三)建立巡查制度,明確巡查的責任單位、責任區域、巡查事項、巡查要求及具體規範;

(四)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三條 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園林、林業等有關部門建立賈魯河管理的聯合執法機制,對賈魯河管理中的重大、複雜行政執法事項,實行聯合執法。

第三十四條 在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從事餐飲、住宿、休閒、遊樂、文化、體育等經營活動,應當符合賈魯河綜合規劃。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除執行公務的車輛、消防救援車、急救醫療車、防汛防洪搶險車、工程維護及救險車外,禁止其他機動車在賈魯河堤頂道路和遊園道路上通行。

第三十六條 賈魯河水域的船舶種類、數量、活動時間和區域,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賈魯河水域承載能力和保護管理工作需要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進入賈魯河水域的船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清潔能源,配備安全救生器具和垃圾、污液專用收集箱;船舶垃圾、污液和其他污染物應當回收到岸,實行集中處理。

賈魯河通航水域的船舶航行、停泊作業活動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由交通運輸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在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開展訓練、競賽、航模等大型活動的,舉辦者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或者備案手續,並制定活動實施方案,在舉行活動七日前向沿河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活動實施方案應當載明舉行活動的基本情況、污染防治、安全救援、應急處置等事項。

第三十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賈魯河保護管理的數字系統平台,與有關部門在賈魯河水量調度、遠程控制、水質水情、安全技防等方面實行數據信息共享與動態監測,在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推行智能化管理。

第三十九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賈魯河保護管理應急預案。

賈魯河區域內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汛情災情、環境污染及其他突發事件的,按照規定啟動應急預案。

第四十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賈魯河保護管理的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投訴渠道,接到舉報投訴後及時核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施工結束後未及時清理施工場地,恢復原狀的,由市、沿河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代為清理和恢復,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在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有下列行為的,由市、沿河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捕撈水生動物的,沒收捕獲物、捕撈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在禁止區域游泳、垂釣的,處以二百元罰款;在禁止區域野炊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堆放物料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清洗車輛、寵物或者其他物品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取土、取水的,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乘用木筏、橡皮艇等浮動設施進入水域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沿河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在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種植農作物或者畜禽飼養、放養的,由市、沿河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市、沿河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建設工程項目的;

(二)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態破壞事故,不依法採取必要措施處理的;

(三)對相關舉報投訴不及時處理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1. 附則

第四十七條 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等按照本條例關於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職責的規定,負責其管理區域內的賈魯河保護管理工作。

本市行政區域內賈魯河支流及相關區域的保護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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