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志/續修凡例

金門志凡例 《金門志》金門志續修凡例
作者:林豪 
金門圖
  1. 是書皆先君子一手纂輯。其義例則受諸周蕓皋觀察,複經觀察及光澤高雨農先生點勘。間有裁正之處,為細書於上,墨瀋如新。爰依原稿參訂一二,皆本周、高二先生之意及先人遺訓,非敢妄為竄易也。
  2. 志書徵引書目,每列於首卷,「廈門志」亦然。但卷中所採舊說,已注書名於每篇之下。至鄉先生著述,可考、徵引較多者,如虛台蔡氏、鳳明洪氏、牧洲盧氏經臚入「藝文」,其他見於「廈志」卷首,故不複贅。
  3. 「兵防」一門,以防海為重。故光澤高氏謂海道島嶼皆當詳載為「沿海略」,以附諸後。近值防務多所更定,仍廣採前人名論有裨洋政者,附錄各條之後,以資採擇。至於風𩗗、潮信,已見於「廈門志」及郡邑等書,無庸贅及。
  4. 「大雲山房文集」武進惲敬著通例云:『大傳書名不書號,史法也;儒者稱某號先生,亦史法也;外傳、小傳,或書號或書別號、道號,著性情也』。今按志書「列傳」所以備國史之採,例同大傳,則當書名、書字而不當書號。但茲編原稿,「列傳」多本於「通志」、「郡邑志」,姑仍其舊。唯新收者,則概從惲氏通例。
  5. 「內自訟齋文集」以生者不當立傳,為傳聞以伸其義;即本以修「廈門志」人物等傳。其子孫有科第官階者,附其名於後,則不在此例。而外人或疑為體近族譜私傳,是未諳義例之說也。志乘所以昭彰癉,故其子孫顯達,附書傳後,以彰積善之家慶。又查惲氏通例,謂墓誌傳文,書子、書女而不書孫,以孫應書其父之碑誌也。今按志書,無人人立傳之理,體例與墓誌、家傳異,故附書其孫於傳後;其可略者則從略。
  6. 茲編續補「列傳」,多採各家墓誌如陳忠愍、邱武烈等;節去世系交情,錄其事實。如陳忠愍、竇武襄,非金門人而官於金門,則謹詳金門政續;邱武烈則當詳載生平,以著金門人物。或詳或略,義各有取,不敢徒憑臆見以自亂其例也。
  7. 原稿「列女傳」,與「廈門志」稍異。「廈門志」小序稱:「列女傳」仿「永清志」體例,而中分專傳、合傳,又分景遇困蹇為一類;微覺錯雜。則以付梓時,先君子不複預聞,而主者就副本開雕,末由更正也。此編亦周、高二公手定,間有刪潤處如許氏初娘傳,經高雨農刪潤大半;而編中但分節孝婦、貞節、貞烈、名媛等目,已旌、先卒、後存,較為簡淨。新收者,悉依此例增入。
  8. 婦人能守節義、延嗣祀,即不逮事翁姑,亦可稱孝也。是編「節孝」原稿,多從郡邑舊乘及盧氏「浯洲節烈傳」錄出。而續修自道光十年以後至今垂四、五十年,所採節孝不下百餘人,烈婦謹五、六人,貞節、貞烈更少。至於名媛,殊難多覯,未敢降格濫收。蓋志書體裁宜嚴,甯闕毋濫也。
  9. 原稿「藝文志」,首列各家書目。茲各補系提要一則,遵「四庫全書簡明目錄」之例也。其書軼著,則雲已軼,志實也。奏議及古文辭,擇其可傳者錄之;其附錄於各門之後者,則不複錄。唯詩為陶詠性情之作,不欲散見各編,故多入「藝文」,以免錯雜之病。
  10. 凡值荒歉奉詔蠲賦及緩征,皆當恭載,以昭朝廷惠典。茲編原本闕如,即「廈門志」亦未之及;姑存此說,以俟後之君子。
  11. 自道光初年至今四、五十年間,再遭海氛、會匪之亂,金、廈戒嚴以及創建育嬰堂規制、移營湄洲等事,見聞較確,宜詳顛末。其文武名宦人物,可登列傳者亦伙。頭緒繁多,義例不一。用是竭力搜羅,分別增入。自四月設局書院間,迄季秋蕆事。續貂之誚,所不敢辭。所願博雅君子加以潤色,則幸甚。

舉人林豪謹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