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縣人民委員會關於實施《阜陽縣行業衛生管理暫行規則》的布告

阜陽縣人民委員會
關於實施《阜陽縣行業衛生管理暫行規則》的布告

辦字第0546號
1959年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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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保障廣大人民健康,增強體質,預防疾病傳染,保證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特制定我縣《行業衛生管理暫行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包括飲食、理髮、浴室、旅社、食品攤販、清涼飲食業等。凡在本縣境內經營上述行業,均依本規則管理之。

第三條:凡有關行業、攤販,在開業前,應持當地人民委員會管理許可證或介紹信,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填報營業申請書,經檢查其衛生設備、產品符合要求者,發給衛生許可證,始准營業。

第四條:有關行業、攤販應服從衛生、公安部門的檢查監督與指導,對於指定之檢查人員、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不得拒絕,如有查問,須據實陳述。

第五條:建立衛生意見簿,並實行相互監督,聽取顧客對衛生方面的意見,虛心接受,及時改進。

第六條:全縣人民有權對各行業、攤販進行衛生監督,對違犯(反)本規則,造成人民健康有嚴重損害者,應及時報告當地政府或公安部門處理。

第七條:對維護、執行本規則有顯著成績者,主管機關據情給與獎勵。

一、飲食業衛生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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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飲食業包括茶館、飯店、酒店、油點、滷菜業、茶食糖果業、食品廠、豆腐製作業、雞鴨魚蛋業、豬牛肉業及其他有關飲食行業。

第二條:店內應光線充足,空氣流通,經常保持店內外衛生整潔,隨時清除污廢物品和灰塵。

第三條:店內不得有蠅、蚊、老鼠、蟑螂等病媒害蟲,應有嚴密的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及除四害工具。

第四條:禁止露天烹調飲食,原料必須清潔、新鮮,嚴禁出售腐爛、變質、發臭、發霉、生蛆、長蟲等不潔之食品。

第五條:食具(碗、筷、杯、盤等)使用一次後,必須進行徹底消毒,如用開水煮沸或藥物消毒(漂白粉液0.5—1.0%,過錳酸鉀液1∶5000)。零售食品包裝必須清潔,如有條件,應做到先消毒後使用。

第六條:飲食用具要經常洗刷,抹布要專用,做到經常煮沸消毒,保持清潔。生熟食品及蔬菜等要分別貯存,按生熟性質分別使用菜刀、案板,不得混用。

第七條:嚴禁用勺直接嘗味,供應飯菜運輸時,要有專用工具。

第八條:廚房及餐室要有清潔的洗手盆、毛巾、肥皂等用品,用後應洗滌乾淨,並用鹼開水煮燙。水缸、痰盂、污水桶,一律加蓋,每日清洗一至二次,保持清潔。

第九條:服務人員工作時,應穿清潔白色工作服或圍裙、套裙,戴口罩、發帽。做好個人衛生,保持衣服清潔,經常洗澡、理髮、剪指甲。工作前大小便後一定要洗手。按期接受各種預防注射。

第十條:患有傳染病的從業人員,應在治後,經醫院檢查許可,方可工作。

第十一條:凡違反本規則,屢教不改者,公安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警告、罰金、調銷衛生許可證或勒令停業的處分。

二、理髮業衛生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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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工作室經常保持清潔、空氣流通、光線充足,門窗牆壁經常拭擦,定期粉刷。設置痰盂,嚴禁隨地吐痰。

第二條:理髮器械和用具,如面巾、剪刀、梳篦、推子等,使用後應消毒,消毒方法(可)用煮沸、蒸氣,75%酒精(及)來復爾水等均可(洗滌)。洗頭面盒、護頭巾、毛巾,每日應換洗一次,並注意經常煮沸消毒。

第三條:使用之電力工具,應經常檢修,以防發生觸電事故。

第四條:設置陰溝或容器,及時清理廢棄之污水、頭髮等髒物。

第五條:理髮操作時須穿白色工作服,為顧客修面時一定帶口罩。

第六條:嚴禁理髮人員為顧客放血、挑痧、打眼、挖耳、刮鼻、推拿等。

第七條:凡患有頭癬、禿瘡、頭虱等病的顧客理髮,須另用一套工具,用後,立即徹底消毒,防止傳染他人。

第八條:工作人員必須做好個人衛生,經常洗澡換衣,保持清潔。按期接受各種預防注射。

第九條:患有傳染病的工作人員,應在治後,經醫院檢查許可方可工作。

第十條:凡違犯(反)本規則,屢教不改者,公安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警告、罰金、調銷衛生許可證或勒令停業的處分。

三、浴業衛生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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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保持室內外清潔、空氣流通、光線充足,家具、門窗、牆壁經常擦洗,定期粉刷。休息室除設有通風窗、風扇外,冬季應備爐水,溫度保持在攝氏20度以上。設置痰盂,每日洗刷一至二次,嚴禁隨地吐痰。

第二條:應有廁所,並保持清潔,設置排水溝,以便隨時排除污水。浴池外小便池除經常沖洗外,要用藥物噴灑,以除臭氣。

第三條:室內家具、用具不得有蚊、蠅、虱、蚤、臭蟲等病媒害蟲,應備有除四害工具,每周進行一次藥物消毒。

第四條:浴池內應經常保持清潔,每日換新水一次,在星期六、星期日應換二次。隨時進行打沫,池水溫度要保持適當,不得因顧客多少而任意加熱和降溫。

第五條:嚴禁在浴池內洗衣和小便。

第六條:嚴格執行「四巾制」,浴巾、面巾、擦身巾、擦腳巾等分別使用,不得混淆。面巾、擦身巾,每日至少煮沸消毒3—5次。圍巾每周至少洗換消毒一次,其他均需要每日洗換煮沸消毒一次。

第七條:每一顧客專用一套茶具,茶杯使用一次後,必須煮沸消毒(用千分之五過猛酸鉀水侵泡),禁止對壺嘴喝茶。公用之刀、剪、梳、篦使用後必須擦洗乾淨,每日進行一次消毒。

第八條:凡患有皮膚病、傳染病、精神病患者,嚴禁入浴。浴室內應設簡單急救藥品,以備顧客暈池之用。

第九條:工作人員必須做好個人衛生,保持個人整潔,經常換衣、理髮、剪指甲、按期接受預防注射。

第十條:患有傳染病的工作人員,應在治後,經醫院檢查許可,方可工作。

第十一條:凡違反本規則,又屢教不改者,公安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警告、罰金、調銷衛生許可證直至勒令停業的處分。

四、旅社業衛生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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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各旅社房間,必須光線充足、空氣流通、溫度適宜,經常打掃,保持清潔,牆壁最少半年粉刷一次。

第二條:每個房間和走廊,應設置有蓋痰盂,每天洗刷乾淨,禁止隨地吐痰,要設置果殼箱,以便投放紙屑、果殼和廢物。

第三條:旅店內不得有蚊、蠅、虱、蚤等病媒害蟲,應備有除四害工具,每周進行一次藥物消毒。

第四條:旅客使用的被子、被單、枕巾等物,必須經常保持清潔,每周至少洗換一次。發現有患傳染病、皮膚病的旅客,用後應立即換洗並進行消毒。

第五條:桌、椅等家具,要經常擦洗,茶壺、茶杯、漱口杯、公共面巾,顧客用後須煮沸消毒(千分之五的過錳酸鉀水浸泡)後方可再用。

第六條:室內外經常打掃,保持清潔,垃圾污物隨時清除。應有整潔適用之男女廁所,每日打掃,不得存放糞便。

第七條:一般飯店、棧店兼住客人的,不得讓客人睡在地上,應放置鋪板,並保持衛生清潔。

第八條:工作人員必須做好個人衛生,常洗澡、理髮、剪指甲、洗換衣服,經常保持整潔。

第九條:患有傳染病的工作人員,應在治後,經醫院檢查許可,方可工作。

第十條:凡違反本規則又屢教不改者,公安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警告、罰金、調銷衛生許可證直至勒令停業的處分。

五、飲食攤販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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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出售之食品及製造原料均須有防蠅、防塵之紗罩、玻璃罩等設備。不得以未經煮沸之生水充作飲料,冷飲品禁用生水淋灑。

第二條:嚴禁出賣腐爛、發臭、發霉、變質、變味的食品。取食品禁止用手抓拿,必須備有專用取食工具。

第三條:不得靠近廁所垃圾堆或糞物附近營業,搞好停放處的環境衛生。

第四條:盤、盆、碗、筷等用過後用開水煮燙,抹布等用具要經常保持清潔,並做到消毒。

第五條:攤販員工衣服必須保持清潔,經常換洗,儘可能穿白色工作衣,戴口罩,大小便後必須洗手。

第六條:違犯本規則,不改正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罰金直至勒令停業處分。

一九五九年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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