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8:電信服務規範——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
附錄8:電信服務規範——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
編輯8.1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的服務質量指標
8.1.1預受理時限
8.1.1.1租用話音頻帶電路預受理時限
平均值≤3工作日,最長為5工作日。
8.1.1.2租用數字數據電路預受理時限
平均值≤4工作日,最長為8工作日。
8.1.1.3租用PDH系列通道、VC-n系列通道、光通信波長、光纖、光纜、電纜等資源以及其他網絡元素預受理時限不做統一要求,由經營者向社會承諾,或在與用戶的協議中約定。
預受理時限指用戶登記時起,至經營者查找網絡資源,答覆用戶能否安裝所需要的時間。
8.1.2開通時限
8.1.2.1租用話音頻帶電路開通時限
平均值≤20日,最長為30日。
8.1.2.2租用數字數據電路開通時限見附錄3,3.3.1.2的要求。
8.1.2.3租用PDH系列通道、VC-n系列通道、光通信波長、光纖、光纜、電纜等資源以及其他網絡元素開通時限不做統一要求,由經營者向社會承諾,或者在與用戶的協議中約定。
開通時限指電信業務經營者受理之日起,至為用戶開通租用的通信設施可以投入使用所需要的時間。
8.1.3障礙修復時限
8.1.3.1租用話音頻帶電路障礙修復時限
平均值≤24小時,最長為48小時。
8.1.3.2租用數字數據電路障礙修復時限見附錄3,3.3.1.3的要求。
8.1.3.3租用PDH系列通道、VC-n系列通道、光通信波長、光纖、光纜、電纜等資源以及其他網絡元素障礙修復時限不做統一要求,由經營者向社會承諾,或在與用戶簽訂的協議中約定。
障礙修復時限指自用戶提出障礙申告時起,至障礙排除或採取其他方式恢復用戶正常通信所需要的時間。
8.1.4暫停或停租時限
平均值≤24小時,最長為48小時。
暫停或停租時限指自用戶提出暫停或終止租用通信設施業務,自辦理登記手續且結清賬務時起,至實際完成所需要的時間。
8.2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的通信質量指標
8.2.1話音頻帶電路的通信質量指標
話音頻帶電路適用於電話業務和使用話音頻帶的非話業務。其通信質量指標包括:標稱總衰減、衰減失真、群時延失真、總衰減隨時間變化、隨機噪聲、脈衝噪聲、相位抖動、總失真、單音干擾、頻率偏差、諧波和交調失真。根據用戶對帶寬的不同要求應分別滿足GB 11053「特定帶寬特殊質量租用電路特性」和GB 11054「基本帶寬特殊質量租用電路特性」的相關要求。
8.2.2數字數據電路的通信質量指標見附錄3,3.3.2.2中的有關指標。
8.2.3 PDH系列通道和VC-n系列通道的通信質量指標
PDH系列通道指2,8,34,45和140Mbit/s等各種速率的數字通道;
VC-n系列通道指VC-12,VC-3,VC-4,VC-4-Xc等各種速率的同步數字通道。
租用PDH系列通道和VC-n系列通道可以由一個經營者提供,也可以由多個經營者分段提供,其通信質量指標包括:差錯性能、單向傳輸時間、可用性。
8.2.3.1差錯性能
PDH系列通道的差錯性能應滿足YD/T 748「PDH數字通道差錯性能的維護限值」的相關要求;
VC-n系列通道的差錯性能應滿足YDN 026「SDH傳輸網技術要求--SDH數字通道和復用段的投入業務和維護性能限值」的指標要求。
8.2.3.2單向傳輸時間
不含衛星的PDH系列通道和VC-n系列通道的單向傳輸時間不大於(0.5N+0.005G)毫秒,含有N個數字交叉連接設備,傳輸距離為G公里。
8.2.3.3可用性
根據用戶要求,可採用不同的保護或恢復機制,以提供不同等級水平的可用性,可用性等級水平與租用費直接相關,可由經營者向社會承諾,或者在經營者與用戶簽訂的協議中約定。
8.2.4光通信波長、光纖、光纜和電纜的通信質量指標
光通信波長、光纖、光纜和電纜可向用戶提供基於指定波長、指定光纖或指定光纜和指定電纜的資源指配。
光通信波長、光纖、光纜的通信質量指標包括:工作波長、接口類型、光纖類型、衰減及色散等,應滿足YDN 099「光同步傳送網技術體制」的指標要求。
電纜的通信質量指標包括:工作頻帶、衰減、串音等,在經營者與用戶的協議中約定。
8.2.5網絡元素出租、出售業務的通信質量指標
其他網絡元素包括各種可出租的網絡元素的指配,目前經營者的同步網可以向其他經營者或用戶提供出租同步端口的服務。同步網出租同步端口的通信質量指標包括:接口速率、定時性能(抖動、漂動),應滿足YD/T 1012「數字同步網節點時鐘系列及其定時特性」的指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