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8:电信服务规范——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附录8:电信服务规范——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编辑8.1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的服务质量指标
8.1.1预受理时限
8.1.1.1租用话音频带电路预受理时限
平均值≤3工作日,最长为5工作日。
8.1.1.2租用数字数据电路预受理时限
平均值≤4工作日,最长为8工作日。
8.1.1.3租用PDH系列通道、VC-n系列通道、光通信波长、光纤、光缆、电缆等资源以及其他网络元素预受理时限不做统一要求,由经营者向社会承诺,或在与用户的协议中约定。
预受理时限指用户登记时起,至经营者查找网络资源,答复用户能否安装所需要的时间。
8.1.2开通时限
8.1.2.1租用话音频带电路开通时限
平均值≤20日,最长为30日。
8.1.2.2租用数字数据电路开通时限见附录3,3.3.1.2的要求。
8.1.2.3租用PDH系列通道、VC-n系列通道、光通信波长、光纤、光缆、电缆等资源以及其他网络元素开通时限不做统一要求,由经营者向社会承诺,或者在与用户的协议中约定。
开通时限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受理之日起,至为用户开通租用的通信设施可以投入使用所需要的时间。
8.1.3障碍修复时限
8.1.3.1租用话音频带电路障碍修复时限
平均值≤24小时,最长为48小时。
8.1.3.2租用数字数据电路障碍修复时限见附录3,3.3.1.3的要求。
8.1.3.3租用PDH系列通道、VC-n系列通道、光通信波长、光纤、光缆、电缆等资源以及其他网络元素障碍修复时限不做统一要求,由经营者向社会承诺,或在与用户签订的协议中约定。
障碍修复时限指自用户提出障碍申告时起,至障碍排除或采取其他方式恢复用户正常通信所需要的时间。
8.1.4暂停或停租时限
平均值≤24小时,最长为48小时。
暂停或停租时限指自用户提出暂停或终止租用通信设施业务,自办理登记手续且结清账务时起,至实际完成所需要的时间。
8.2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的通信质量指标
8.2.1话音频带电路的通信质量指标
话音频带电路适用于电话业务和使用话音频带的非话业务。其通信质量指标包括:标称总衰减、衰减失真、群时延失真、总衰减随时间变化、随机噪声、脉冲噪声、相位抖动、总失真、单音干扰、频率偏差、谐波和交调失真。根据用户对带宽的不同要求应分别满足GB 11053“特定带宽特殊质量租用电路特性”和GB 11054“基本带宽特殊质量租用电路特性”的相关要求。
8.2.2数字数据电路的通信质量指标见附录3,3.3.2.2中的有关指标。
8.2.3 PDH系列通道和VC-n系列通道的通信质量指标
PDH系列通道指2,8,34,45和140Mbit/s等各种速率的数字通道;
VC-n系列通道指VC-12,VC-3,VC-4,VC-4-Xc等各种速率的同步数字通道。
租用PDH系列通道和VC-n系列通道可以由一个经营者提供,也可以由多个经营者分段提供,其通信质量指标包括:差错性能、单向传输时间、可用性。
8.2.3.1差错性能
PDH系列通道的差错性能应满足YD/T 748“PDH数字通道差错性能的维护限值”的相关要求;
VC-n系列通道的差错性能应满足YDN 026“SDH传输网技术要求--SDH数字通道和复用段的投入业务和维护性能限值”的指标要求。
8.2.3.2单向传输时间
不含卫星的PDH系列通道和VC-n系列通道的单向传输时间不大于(0.5N+0.005G)毫秒,含有N个数字交叉连接设备,传输距离为G公里。
8.2.3.3可用性
根据用户要求,可采用不同的保护或恢复机制,以提供不同等级水平的可用性,可用性等级水平与租用费直接相关,可由经营者向社会承诺,或者在经营者与用户签订的协议中约定。
8.2.4光通信波长、光纤、光缆和电缆的通信质量指标
光通信波长、光纤、光缆和电缆可向用户提供基于指定波长、指定光纤或指定光缆和指定电缆的资源指配。
光通信波长、光纤、光缆的通信质量指标包括:工作波长、接口类型、光纤类型、衰减及色散等,应满足YDN 099“光同步传送网技术体制”的指标要求。
电缆的通信质量指标包括:工作频带、衰减、串音等,在经营者与用户的协议中约定。
8.2.5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的通信质量指标
其他网络元素包括各种可出租的网络元素的指配,目前经营者的同步网可以向其他经营者或用户提供出租同步端口的服务。同步网出租同步端口的通信质量指标包括:接口速率、定时性能(抖动、漂动),应满足YD/T 1012“数字同步网节点时钟系列及其定时特性”的指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