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旗條例 (民國92年)
← |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 (民國91年) |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 立法於民國92年4月29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92年(2003年)4月29日 中華民國92年(2003年)5月21日 公布於民國92年5月2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88660號令 |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 (民國9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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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陸海空軍軍旗,依本條例規定。
第二條
- 軍旗種類如左:
- 一、統帥旗。
- 二、軍事單位旗。
- 三、官職旗。
- 四、官階旗。
- 五、海軍專用旗。
第三條
- 統帥旗,為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之旗。其旗式如附圖一。
- 附圖一:統帥旗
第四條
- 軍事單位旗,區分如左:
- 一、國防部旗。
- 二、陸軍旗。
- 三、海軍旗。
- 四、空軍旗。
- 五、聯合後勤旗。
- 六、後備旗。
- 七、憲兵旗。
- 八、海軍陸戰隊旗。
- 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 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 附圖二:軍事單位旗
第五條
- 官職旗,區分如左:
- 一、國防部部長旗。
- 二、國防部參謀總長旗。
- 三、國防部陸軍總司令旗。
- 四、國防部海軍總司令旗。
- 五、國防部空軍總司令旗。
- 六、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旗。
- 七、國防部後備司令旗。
-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旗式,如附圖三。第三款至第七款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 附圖三:官職旗
第六條
- 官階旗,為陸海空軍軍官官階識別之旗。其區分及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七條
- 海軍專用旗,為海軍艦艇執行任務之旗。其區分如左:
- 一、艦首旗。
- 二、海軍資深軍官旗。
- 三、海軍戰隊長旗。
- 四、海軍海道測量艦艇桅旗。
- 五、長旒。
- 六、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專用旗。
- 前項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八條
- 統帥旗,由國防部製作。其他各種軍旗,由國防部統一製頒或授權製頒之。
第九條
- 本條例所定各種軍旗之圖說及使用、懸掛、持行之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第十條
-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十一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