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告成都劉湘總司令、程澤潤特派員轉安撫委員會暨宣、綏、儀、營等收復區難民代表文

電告成都劉湘總司令、程澤潤特派員轉安撫委員會暨宣、綏、儀、營等收復區難民代表文
作者:蔣中正
中華民國23年(1934年)2月26日於南昌

赤匪竄擾川北,迄今已閱年餘,諸君所身受之荼毒慘苦,實已至矣極矣,茲幸劉總司令秉命督剿以來,各路剿匪將士奮發用命,宣(漢)、綏(定)、儀(隴)、營(山)各縣相繼收復,二期進剿亦已開始,雖匪勢已窮,肅清有望,然一般民衆其當日身陷匪區,創鉅痛深,自無論矣。即係流亡在外,今得故里重歸,而室破家亡,親故被害,哀傷之情,又何可言。況復赤匪所經,百物蕩然,貲財倉廩,焚掠一空,饑寒交迫,生計維艱,嗟我同胞,更何堪此!本委員長殺賊救民,忝膺職責,睠懷西顧,彌切痛傷,茲已懇電中央,請撥賑款,妥籌救濟;惟是赤匪殘餘,現尚負嵎巴通,殲滅收拾,固軍政當局之責,而協助防範,則惟地方民衆是賴。所冀我被難同胞,懲前毖後,自今以往,務須努力善後,緊嚴組織,充實自衛,清除奸宄,各盡其才,各竭其力,使地方有洽和嚴整之象,軍民互助,聯成一片,則區區殘匪,曾不足平,福利安康,永無後患矣。

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

蔣中正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