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省屬各機關學校為奉行政院令自五月一日零時起施行夏令時間 (民國40年臺灣省政府代電)
電省屬各機關學校為奉行政院令自五月一日零時起施行夏令時間 作者:臺灣省政府 中華民國 制定機關: 臺灣省政府 1951年 1951年4月27日於臺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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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代電
肆拾卯感府績秘字第四一二九六號
中華民國四十年四月廿七日
(不另行文)
事由:爲自五月一日起實行夏令時間並將五六月份辦公時間重行改訂電希遵照
本省所屬各機關學校:
一 查夏令時間前眾中央規定應自五月一日起施行,歷經辦理有案。本年夏令時間應仍照往年成例辦理,自五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卅日午夜廿四時止,本省各地鐘點一律撥早一小時。
二 本府及所有駐在臺北市各機關五六月份辦公時間,並經改訂爲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六時,各縣市政府、各醫院、學校、工廠,得依據地方情形及事實需要酌予改訂報府備查,各港口機關仍照本府規定時間辦公。
三 除呈報行政院核備外,特電遵照。
主席 吳國楨
原始文件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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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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