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總統正式會談談話全文

馬總統開場談話全文 馬總統正式會談談話全文
作者:馬英九
2015年11月7日於台灣海峽兩岸關係
發布機關:中華民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習先生,大陸方面的朋友,接續剛剛的話題:

2008年以來,兩岸共同創造和平穩定的臺海局勢,獲得兩岸人民及國際社會普遍的讚揚與支持,這是兩岸關係發展歷史上的重大里程碑。在此過程中,「以和平的方式解決爭議」是核心理念,而「制度化協商」則是具體方法,雙方都應該呵護這一項得來不易的制度性與歷史性成果。

接下來,我就剛才五點主張再做進一步的闡釋。

一、 「永續和平與繁榮」是兩岸關係發展之目標,而「九二共識」為達到此一目標之關鍵基礎。1992年8月1日我方國家統一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通過「關於一個中國的涵義」的決議,內容是「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雙方所賦予之涵義有所不同」。兩岸在1992年11月達成的「九二共識」,內容是「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其涵義可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達」,這就是「一中各表」的「九二共識」;我方表示內容完全不涉及「兩個中國」、「一中一臺」、與「臺灣獨立」,因為這是中華民國憲法所不容許的;這樣的定位非常明確,也獲得臺灣多數民意的共識。

兩岸在「九二共識」基礎上所獲制度化成果,包括從22年前海基會、海協會制度化協商開始、7年多前兩岸復談、近2年的兩岸事務首長會議,到今天兩岸領導人的會面等,雙方共同建立了一項「和平解決爭端」的典範,未來應繼續鞏固,形成常態。

二、 降低敵對狀態,和平處理爭端。兩岸目前已不處於過去的敵對狀態,例如我方1991年明令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並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不再將中共視為「叛亂集團」,並於次年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的設計,制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將兩岸關係法治化,同時我方已在金門、馬祖外島減少駐軍,大膽、二膽非武裝化,並在金廈海峽,開放劉五店航道等等,大陸方面則在1979年1月1日,對金馬地區停止砲擊,接著將福州軍區併入南京軍區;過去幾十萬大軍對峙的戰地,現在成為觀光勝地。和平解決爭端已有成效,現在每一年大概都是幾十萬大陸觀光客到金門,想到1958來的是幾十萬發的砲彈,真的像兩個世紀一樣。而且這些觀光客的伴手禮就是用砲彈殼做的菜刀。所以兩岸23項協議,都是以「和平」作為基礎,以「和平」為目的,都可以視為廣義的和平協議。在這裡我特別跟習先生說明,最近外界報導朱日和基地軍演還有飛彈方面的問題,這是反對黨常常用來批評兩岸關係的口實;如果有機會的話,貴方能夠採取一些有善意的具體行動,應該可以減少這一類不必要的批評。兩岸關係發展過程中,臺灣民眾對於安全和尊嚴感受特別深刻,大陸方面應該特別瞭解,兩岸關係7年來發展成果,大陸旅客成長13倍,大陸學生成長42倍,航班增加了800多倍,這些重大改善的基礎就是和平,所以雙方應該在不同的領域,包括政治、軍事、社會、文化、法律各個領域的爭議,都以和平方式處理,以增進雙方友善的感受,我們建議可以從兩岸參與國際活動做起,因為有意義的參與國際社會,一直是臺灣民眾最大的期待。我方推動7年的活路外交,已經跟兩岸關係形成一個良性循環,但是這個良性循環還沒有全面擴大,例如臺灣民眾到聯合國總部參觀,想用我們的護照換證被拒絕,專業人士參與非政府組織會議,或對我方參與雙邊、多邊經貿合作等也常常受到阻撓,我想這些狀況,在臺灣的民眾,尤其是社會菁英當中會留下一些負面的印象,所以雙方應該從這些方面進一步降低敵意與對立開始;因為這些活動所涉及到的民眾多半是知識份子跟中產階級,像這樣對我們大陸有關兩岸關係的工作,以及他們對於大陸的印象都會有些影響。

三、 擴大兩岸交流,增進互利雙贏。兩岸目前尚未結案的議題,如貨貿協定、互設辦事機構、與陸客中轉等,應儘速辦理。海峽兩岸隔海分治66年來,採取的政經制度和生活方式有很大的不同,需要足夠時間讓兩岸人民在各方面深度交流,增進瞭解。兩岸已簽署的23個協議,就像雙方搭造的「友誼之橋」,橋越多就結織成交流互動「網」,最後連成「面」。當前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貨品貿易、互設辦事機構、陸客中轉等議題,與妥適處理國際空間摩擦等問題,就我們這些年來的觀察,這些課題如果沒有雙方高層的拍板,工作層級始終堅持己見、躊躇不前、互不相讓,無法早日造福兩岸民眾。

在歷史文化部分,對習先生2個月前提出共享抗戰歷史史料、共寫抗戰史書的建議,我們保持開放的態度,願意在「對等互惠、檔案公開、不設禁區、自由研究」的4個原則之下進行民間合作;我們相信雙方如能誠實面對歷史,將可以拉近兩岸人民距離,建構共同的歷史記憶,有助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同時,在兩岸經貿合作部分,區域經濟整合是全球的趨勢,兩岸經濟量體及優勢不同,雙方同時參與區域經濟合作必定能夠強化兩岸經貿互利共榮。我想習先生應該很瞭解,我們現在正在申請加入TPP,希望將來能加入RCEP,因為這兩個加起來大概佔我們對外貿易的70%,因此我們根本沒有不參加的權利。因此在這個問題上,我們覺得不應該有誰先誰後的問題,同時應該積極發展與其他國家的經濟合作,相輔相成、併行不悖;雙方應找出妥適方法,共同在國際經貿領域貢獻心力。我們雙方在5年前簽的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就有講到經濟合作的部分,這是可以好好發揮一下。

【另當習近平閉門提到兩岸學術、教育交流時,馬總統主動提到,習先生,您剛提到留學,現在從大陸來臺灣唸書的,很多都是大學、研究所,在臺灣念大學的,今年6月已經第一批畢業了,有一半繼續念研究所,我們以前提到專升本,這個目前因為人很少,但是因為現在臺灣少子女化的結果,我們很多科技大學,素質不差的,缺額都很多,其實我覺得這是一個合作的機會,包括越南、泰國、印度、印尼都以公費送講師級教員到臺灣念研究所,我一直很努力推動大陸專升本的事情,但成效不是很好,是不是請習先生推促一下。我知道專升本可能需求多,可能有上百萬,可是我們至少可以提供一個蠻多的機會,剛好我們現在也在檢討整個大學的教育,因為少子化的結果,大學變得過剩,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好的機會,我們希望把臺灣變成一個亞太的高等教育重鎮,因此我上任的時候3萬人,今年超過10萬人,這數字大陸聽起來很小,但是對臺灣是正面的,麻煩您思考一下】

四、設置兩岸熱線,處理急要問題。剛剛我們已經講過,海基會、海協會首長已經有聯繫機制,陸委會、國臺辦的副首長也有聯繫機制,但是陸委會主委、國臺辦主任之間,還沒有聯繫機制。不妨可以藉這個機會建立起來,當然將來如果有需要也可以再做調整,往上升級。當然如果有重大的事情能夠在第一時間處理突發的,或是特別重要的,我覺得是有助於雙方的處理。

五、 兩岸共同合作,致力振興中華。我要再強調一遍,兩岸人民同屬中華民族,都是炎黃子孫,享有共同的血緣、歷史與文化,兩岸應該互助合作,致力振興中華。

習先生,今天我們兩個人見面,目的就是要對外展現兩岸關係可以由海峽和平來處理,且未來在制度化基礎上,持續發展下去。兩岸之間,存在歷史遺留下錯綜複雜的關係,也有交流往來所衍生的種種問題,這些事情的解決無法一蹴可及,需要雙方在交流協商過程中,面對現實、累積成果、培養互信。

事實上,兩岸互動過程中並沒有完全迴避政治議題,譬如說我們在5年前簽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不管從什麼角度來看,這都是政治性很高的議題,可是兩方簽得非常快,而且簽了之後效果非常大。習先生不曉得知不知道,我們現在雙方聯手逮捕的嫌犯已經超過7000人,光這個行動就讓臺灣的詐欺犯罪,損失的金額降低了82%,從186億降到只有30幾億,可以說是臺灣民眾最有感受的一項工作,像這種事情就應該加強來做,我們並沒有因為司法、法院、主權這些都有點敏感,可是當時就是很快的, 而且做得非常好,因為我過去當過法務部長,經常在宣揚兩岸這些合作的成效,不但兩岸可以做,還可以跑到東南亞一些國家來做,這一點我們也要特別謝謝貴方給我們很多的方便。事實上雙方目前也有很多政治上的障礙,也不可能相互的承認,但是在這個之外,應該可以找到一些解決問題的方法,譬如說像「一中」的問題短期間內不容易解決,但是畢竟20多年前出現了「九二共識」,雙方總算找到了一個可以暫時擱置爭議的作法。習先生可能知道,那時候兩方在香港協商,當時是破局了,雙方都回家了;後來是臺灣再發了一個傳真給海協會,提3個建議,沒想到就談成了。不過差1、2個禮拜,真的是創造歷史。我們回頭來看,越來越多臺灣的人覺得「九二共識」目前來講真的是最好的一個聯繫的政治基礎。

最後,這7年來「和平、繁榮」的成果就是兩岸「鑄劍為犁」的明證,並且已成為整個東亞區域穩定的典範,兩岸要善加珍惜,妥適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方向是臺灣社會的普遍主流看法,雙方對此要有信心。未來兩岸關係發展的關鍵在於民心向背,我們希望大陸方面真正能夠理解,並體認到唯有在「尊嚴、尊重及誠心、善意」上建立的兩岸關係,才有利於增進彼此的信任,才能「行穩致遠」。

這7年的時間雖然不長,但兩岸雙方努力建立兩岸關係的和平榮景,已經超越過去一甲子以來兩岸互動的成就。儘管我的任期只剩下6個多月,我會繼續堅定推動兩岸關係,不會懈怠,也不會停止。貴我雙方都應該勇於面對與承擔責任,從正面的角度積極思考兩岸永續發展的政策舉措,並在近期推出重大成績,讓人民有感,營造與保持兩岸正面氣氛,以帶給兩岸人民幸福安康的生活。

習先生,中國近代史充滿了太多戰亂紛擾,現在大陸政經實力崛起,加上臺灣的民主發展與成就,都是中華民族的驕傲。我特別記得您在兩年多前,對我們中國國民黨吳伯雄榮譽主席代表團提到,兩岸應該「心靈契合」,這與本人常提及的「拉近心靈距離」,有著類似的期許。兩岸要和平、不要有戰爭,雙方應該有決心及信心,向各方證明,唯有兩方同心協力,才能為兩岸下一代創造更美好的未來。謝謝大家。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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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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