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建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6)京73民終1027號 2017年11月9日於北京市 |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6)京73民終1027號
上訴人(一審起訴人):黃建中。
上訴人黃建中因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4083號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黃建中向一審法院起訴稱:2010年12月20日,其發表了《把控制樓價漲幅納入明年工作目標》和《禁止投資性購房應上升為基本國策》兩篇文章。2011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以下簡稱《通知》)發布。其認為《通知》部分條文的主旨思想與其在2010年12月20日發表的兩篇文章中提出的政策建議相似。其認為《通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下簡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擬訂,遂向該部門索取建議被採納的證明,但遭到拒絕,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信訪條例》等,侵犯其著作權和財產權,判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立即終止侵權行為,承認在擬訂《通知》時參考並採納了其文章建議,並向其出具書面證明,承認其貢獻。2.判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擔其維權費用2.6萬元。3.案件受理費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黃建中的起訴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對黃建中的起訴不予受理。
黃建中不服一審裁定,向本院上訴稱:本案起訴符合受理條件。首先,其與本案存在直接利害關係;其次,本案被起訴人明確,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再次,起訴狀中列明了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並有相應證據佐證;最後,本案涉及著作權侵權糾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且因被起訴人位於北京市海淀區,故屬於一審法院管轄範圍。據此,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錯誤。其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受理,或者由本院受理本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系黃建中以《通知》涉嫌侵害其著作權為由提起的著作權侵權之訴。根據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不屬於著作權法適用範圍,因《通知》屬於國務院發布的具有行政性質的文件,故不適用著作權法調整。據此,黃建中針對《通知》所提著作權侵權之訴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並無不當。
綜上,黃建中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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