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73民终1027号

2017年11月9日于北京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73民终1027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黄建中。

上诉人黄建中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4083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黄建中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0年12月20日,其发表了《把控制楼价涨幅纳入明年工作目标》和《禁止投资性购房应上升为基本国策》两篇文章。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其认为《通知》部分条文的主旨思想与其在2010年12月20日发表的两篇文章中提出的政策建议相似。其认为《通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拟订,遂向该部门索取建议被采纳的证明,但遭到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信访条例》等,侵犯其著作权和财产权,判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立即终止侵权行为,承认在拟订《通知》时参考并采纳了其文章建议,并向其出具书面证明,承认其贡献。2.判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担其维权费用2.6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黄建中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黄建中的起诉不予受理。

黄建中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起诉符合受理条件。首先,其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其次,本案被起诉人明确,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再次,起诉状中列明了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有相应证据佐证;最后,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因被起诉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据此,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其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或者由本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黄建中以《通知》涉嫌侵害其著作权为由提起的著作权侵权之诉。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不属于著作权法适用范围,因《通知》属于国务院发布的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故不适用著作权法调整。据此,黄建中针对《通知》所提著作权侵权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并无不当。

综上,黄建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振华

审 判 员         王 东

审 判 员         陈 勇

(国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楼三丹

书 记 员         于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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