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法國憲法

法蘭西共和國憲法
制定機關:1946年制憲會議
1946年9月29日
譯者:法國新聞處
一九四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國民制憲會議通過
一九四六年十月十三日法國公民複決議投票通過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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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各自由民族戰勝奴役及摧殘人身之政治制度後,法國人民從新宣告凡人無種族,宗教,信仰之別,皆有不可侵損與神期的權利。一七八九年人權宣言所規定之人權與自由,以及共和國法律所承認之基本原則,法國人民重行宣告擁護。
  此外,以現代特別需要,法國人民宣佈政治、經濟、社會,各種原則如下:
  法律保障女子在各方面與男子享同等權利。
  凡人因其為自由所採之行動而受壓迫時,在共和國領土內有隱庇權。
  每一國民有工作權及獲得職業之權。在其工作或職業中,無論何人不得因出身·意見,或信仰而受損害。
  凡人皆得藉工團之力,及加入其所選擇之工團,以維護其權益。
  罷工權得於法律管制範圍以內行便之。一切工人以其代表為中間人,參加工作條件之集體決議,以及企業之管理。
  一切財產及企業,其經營已有或將有一種國家公共事業性者,或實際專利性者,應成為集體產業。
  國家對於個人及家庭,保障其發展必需之條件。
  對於一切人,尤其對於小孩,母親,年老工人,國家保障彼等之健康,物質安全,休息與餘閒。
  凡因年齡,身體或精神狀態,經濟情況,而不能工作者有權從集體方面獲得適當生活方法。
  凡因國家災難而引起之負擔,國家宣告法國全體人民之共同關係與平均責任。
  國家保證幼年及成年男女獲得一般敎育與職業敎育及文化之均等機會。各級敎育免費及超宗敎之設施應為政府之責任。
  法蘭西共和國,忠於其傳統,服膺國際公法之條理。不發動任何帶征服目的之戰爭多永不運用其武力以侵損任何民族之自由。
  在相互條件保留之下,對和平之組織及維護,法國同意主權必要之限制。
  法國與其海外屬地各民族構成一聯邦,基於平等之權利及義務,無種族宗教之差別。
  構成法蘭西聯邦之各民族,應將其資源與力量共同致力於發展各民族固有之文化,增加各民族之福利,維護各民族之安全。
  法國為忠於其傳統之使命,願引導由其負資之各民族達到自治之自由,依民主方式管理其自身之事務;避免一切基於武斷之殖民政策;保證各民族之人民對於服公職有均等之機會,對於個人或團體行使上列已直佈或已證實之權利與自由,亦保證之。

共 和 政 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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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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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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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西為一不可分的,超宗敎的,民主的,社會的共和國。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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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爲三色旗,藍,白,紅,面積相等之三豎條。 國歌為馬賽曲。
共和國之格言為:「自由,平等,博愛」。
其原則為:民有,民享,民治之政府。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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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主權屬於法國國民全體。任何一部份人民或個人皆不得擅自行使之。
關於憲法事件,國民由其代表之投票及公民複決,行使其主權。
關於其他事件,國民之行使主權,由平等、直接、無記名秘密普選之代表在國會代行。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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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享有公民權及政權之法國成年男女與法國屬民在法律規定之條件中爲選舉人。

第二章 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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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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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由國民議會及共和國參議組成之。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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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議會之任期,選舉方法,被條件不能被選及與選舉抵觸之條件皆由法律規定之。
但兩議會之產生皆依區域選舉,國民議會用直接普選法,共和國參議會用省縣選舉團間接選舉法。共和國參議會可以改選半數。
國民議會得依比率平均投票法選舉一部份叄議員,但其數目不得超過共和國參議會參議員總數六分之一。
共和國參議會參議員名額不得少於二百五十名,亦不得超過三百二十名。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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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戰必須國民議會投票表決,並須事先徵詢共和國參議會之意見。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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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議會各自審查其議員當選是否合法,各自接受其議員之辭職。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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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議會於每年一月之第二個星期二自行召開常年會議。
停會之總時間不得超過四個月。凡遇延會在十日以上者視同停會。
共和國參議會開會與國民議會同時。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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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議會之會議皆係公開。會議紀錄全文,以及各種議會文件皆由政府公報發表。
兩議會皆得各自組成秘密委員會。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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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開會之始,兩議會各依黨派席數多寡之比例,自選其辦公處職員。
兩議會聯合開會選舉大總統時,以國民議會辦公處之職員爲其共辦公處之職員。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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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議會休會時,其辦公處監督內閣之行政,可以召開國會,又經議員三分之一或內閣總理之請求,亦應召開國會。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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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議會獨具立法之權,此權不得移讓。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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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總理與兩議會議員皆有提出法案之權。
國民議會議員出之法案與法律草案交國民議會辦公處。
共和國參議會參議員提出之法律草案交由該會辦公處,不經討論,轉送國民議會辦公處。凡涉及減少收入或增加支出者概不接受。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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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提交國民議會之法案及法律草案由各種委員會審查之,委員會由國民議會規定其數目,組織及權力。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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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案提交國民議會。
此種法案祇能包含嚴格限於財政之內容。
預算案之提出另以一種組織法規定之。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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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議會議員有動議支出之權。但在討論預算案,預計歲收及附加歲收時,凡涉及既定支出或新增支出之提議皆不得提出。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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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議會清算國家收支賬目。
關於此點國民議會由審計院襄助之。
關於國家收支情形或國庫之管理,國民議會得委託審計院行之。

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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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僅能以一種特定法行之。

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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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國參議會審查國民議會初讀通過之法案及法律草案,表示意見。
共和國參議會於國民議會送達議案後,至遲須於兩月內將其意見送到。若係預算案,則此期限可能縮知,俾不超過國民議會覆議及表決所需之時日。國民議會決定採納一種緊急議程時,共和國參議會須於國民議會依其會章規定討論之時間內,送達其意見書。本條所指之各種期限,若遇停會則無效。若經國民議會之決議,得延長之。
共和國參議會之意見如係贊同,或於前節所規定之期限未將其意見書送達,法律即依國民議會通過之條文頒佈。
若其意見書表示不贊成,則國民議會於二讀會中審查法案或法律草案。對共和國參議會所提之修正條款,全部或部份之接受或拒絕,國民議會作最後與絕對之決定。若係全部或部份拒絕其修正條款時,法案在二讀會中用記名投票法,由國民議會全體議員絕對多數表決,此係共和國參議會已經用同樣方法全部通過者。

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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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議會議員,不得因行使其職權所發表之意見或投票而被控告,索捕,拘禁或審判。

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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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當場捕獲者外,兩議會議員在其任期中,關於刑事或民事件,非經其所屬議會之許可,不得追索或逮捕。被拘或被控之議員,如經其所屬之議會之請求·應即停止執行。

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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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議會議員領受津貼,按照公務人員之待遇而定之。

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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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議員不得兼任國民議會與共和國參議會之議員。
兩議會之議員皆不能任經濟委員會之委員,或法蘭西聯邦議會之議員。

第三章 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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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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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由法律定之,審查與其有關之法案法律草案。此類議案由國民議會在討論前提交之。經濟委員會亦可由內閣徵詢其意見。國家經濟計剩涉及人力之運用及資源之合理使用,必須向該會徵詢意見,始得成立。

第四章 外交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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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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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依法通過及公佈之外交條約,即使與國內法抵觸,皆具法律效能,該項條約祗須完成立法通過之手續,並無其他法律手續。

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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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際組織,和約,商約涉及國家財政之條約,關於在外法僑之身份及產業權之條約,關於改變內法之條約,含有領土之讓與,交換,增加之條約,須依法通過,方得正式生效。
任何領土之讓與,交換,增加,須經有關居民之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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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依法通過並公佈之外交條約含有超越國內法之效力,非經外交手續廢除時,不得刪除,改變或停止。

第五章 大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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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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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由兩議會合選之。
大總統任期七年。祇能被連選一次。

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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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於國務會議中,任命咨政院之咨政委員,勳級院總裁,特派全權大使及公使,國防最高參議會委員及國防委員會委員,大學校長,省長,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將官,駐海外屬地之政府代表。

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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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聽取國際談判之報告。簽署並認可條約。
大總統派遣使節駐箭外國,接受外國派來之使節。

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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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主席國務會議,並飭屬員辦理及保存會議紀錄。

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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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以同樣方式,主席國防最高參議會及國防委員會,並負統帥之名義。

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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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主席最高司法會議。

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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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於最高司法中行使減刑權。

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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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通過之法律送達政府後,大總統於十日內頒佈之。如國民議會認為緊急時,此期限可縮減為五日。
在規定頒佈法律之期限內,大總統得咨請兩議會覆議,兩議會不得拒絕。大總統若逾本憲法規定之期限不頒佈,則將由國民議會議長行之。

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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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與議會之傳達以咨文遞送國民議會

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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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之每一令文須由內閣總理及有關部長之副署。

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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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任期屆滿前十五日至三十日內,議會舉行新總統之選舉。

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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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前條之實施,如大總統之選舉適值國民議會在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解散時,大總統留任至新大總統之選舉。
在新大總統選出後十五日內推舉內閣總理。

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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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經議會表決不能任職時,逝世,辭職,或其他原因出缺時,由國民議會議長代攝大總統之職權。
議長之職務則由副議長代行。
除前條之規定外,新大總統於十日內選舉之。

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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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僅對叛國巽負責。 國民議會得依下列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向最高法院控告大總統,並得交付審判。

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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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不得兼任其他任何公職。

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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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曾經統治法國之王族皆不能當選為大總統。

第六章 內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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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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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屆議會之始,大總統於例行諮詢之後,推舉內閣總理。
內閣總理將其擬定之施政方案提交國民議會。
內閣總理及閣員之任命除國民議會因故不能開會外,必須取得國民議會之信任,信任票用記名投票法並須得絕對多數。
除下列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外,在議會任期中,如遇內閣總理逝世,辭職,或其他原因出缺時,依本條之規定辦理。
在各部長任命後十五日內所發生之閣潮,不得引用第五十一條之規定。

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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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總理及其所推選之部長,由大總統以法令任命。

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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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總理司法令之執行。
內閣總理任命一切文武官吏,但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八十條所規定者除外。
內閣總理監督軍隊之指揮,並調節國防工作。
本條所指內閣總理之命令須由有關各部長副署。

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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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內閣之一般政策,各部長對國民議會負連帶責任,關於個人行動則個別負責。
各部長不向共和國參議會負責。

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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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案之提出須經過內閣會議,由內閣總理提出。
信任案之表決、須於提出國民議會後,過一整日,以記名投票法行之對內閣信任案之否決,須得國民議會之絕對多數。
信任案之否決引起內閣總辭職。

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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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議會通過之檢察案引起內閣總辭職。
檢察案之表決,須於提出後,過一整日行之。表決用記名投票。
檢察員須得國民議會絕對多數之通過。

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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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八個月期中,如在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所列之情況中,發生兩次閣潮,國民議會之解散,於徵詢議長後,由內閣曾議決定之。依此決定,由大總統頒佈解散令。
上節所列之規定,只能於會第一個丁八月滿適用。

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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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議會解散,除內閣總理及內政部長外,其他閣員留任處理例行公事。大總統推舉國民議會議長為內閣總理。新內閣總理於取得國民議會辦公處之同意後,推選新內政部長,並推選未入閣之各黨派代表為國務員。
國民議會解散後,十日至三十日內舉行大選。
國民議會選出後之第三個星期四集會。

第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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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長得列席兩議會及其所屬各委員會。如被詢問,應向該會等作答。
各部長參加兩議會之討論時,得由委派之專員協助。

第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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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總理可將其職權委託於一部長。

第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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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總理逝世,或其他原因出缺時,由內閣會議推舉閣員一名暫時代行其職務。

第七章 部長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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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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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長在任內犯有重罪或輕罪,負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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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長可由國民議會控告,並移送最高法院。
除參加控訴,偵訊或審判之議員外,國民議會用不記名投票法,並獲出席議員絕對多數之通過,決定控告與否。

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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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庭由國民議會於每屆立法之始,選舉組成。

第五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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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庭之組織及訴訟程序,另以特別法律規定之。

第八章 法蘭西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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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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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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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西聯邦由包括法國本部及海外各省與屬地之法蘭西共和國與各合夥之地區及國家組成之。

第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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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合夥國在法蘭西聯邦中之地位,各按其規定與法國之關係之條約確定之。

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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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西聯邦中各分子應竭全力以保障聯邦全部之防衞。法國政府負責聯合此種力量,以及準備與實施防衞之政策指導。

第二節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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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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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西聯邦之中央機構為聯邦總統,最高委員會及議會。

第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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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西共和國大總統為法蘭西聯邦總統,並代表其永久利益。

第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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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西聯邦最高委員會,在聯邦總統主席之下,由法國政府之代表與各合夥國所應派往聯邦總統處之代表組織之。
最高委員會之任務在協助政府推行聯邦一般事務。

第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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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西聯邦議會之組成,代表法國本部之議員佔半數,代表海外諸省及屬地,以及各合夥國之代表佔半數。
各地居民,於何種情況下,選出代表,另以組織法規定之。

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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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議會之議員,關於海外諸省及屬地者,由地方議會選舉,關於法國本部者,由國民議會選舉三分之二,共和國參議會選舉三分之一。

第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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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國得派代表叄加聯邦議會,其代表之產生由各合夥國以法律規定之。

第六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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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西聯邦議會之召集與閉會,由聯邦總統行之。
若有過半數之聯邦議員請求,聯邦總統亦應召集。
法國議會停會時,聯邦議會不得開會。

第七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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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共和國參議會之第八,第十,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各條之規定同樣適用於聯邦議會。

第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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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西聯邦議會對於國民議會,法國政府,各合夥國政府提交之法案或建議,表示意見。
聯邦議會可以表決其議員所提之議案;若議案經其採納,則由其辦公處送達國民議會。聯邦議會可向法國政府及法蘭西聯邦最高委員會提出建議。關於上文所指之建議,應限於海外屬地立法性質者,方能接受。

第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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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領地之刑事立法,公共自由制度,政治及行政組織等之立法權屬於法國議會。
關於其他事件,若經特別規定,並徵詢聯邦議會之意見後,法國法律可適用於海外屬地。
再則在預先徵詢聯邦議會之意見後,法國大總統得於國務會議中決定對每一屬地之特殊法令,不受第十三條之拘束。

第三節 海外各省及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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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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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海外各省之立法制度與國內各省同。

第七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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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屬坤得於整個共和國利益中,為其日身利益,各訂特殊制度。
在徵詢法蘭西聯邦議會及各屬地議會之意見後,該項特殊制度,與海外各屬地之內部組織,統由法律規定。

第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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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國及法蘭西聯邦各地之制度可能隨時演變。
制度之修改,以及依第六十條之規定,由一種制度逢到另一種制度,祗能於徵詢屬地議會及法闌西聯邦議會後,由法國議會通過之法律定之。

第七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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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駐各屬地之法國政府代表受有共和國之權力。該代表卽為當地之行政長官。該代表向法國政府負責。

第七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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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屬地有一議會。選舉制度,組織及權力,另以法律規定。

第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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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集體屬地,由一議會管理其公共利益,該議會由屬地議會選出之代表組成。其組織與權力另由法律規定。

第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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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各屬地,依法律之規定,選舉國民議會及共和國參議會之議員。

第八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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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各屬地之人民皆有公民權,與法國本國及在各屬地之法國國民同。另由特別法律規定行使公民權之條件。

第八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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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國民與法陶西聯邦所屬之人民皆有法蘭西聯邦公民之貧格,本憲法序言所保障之人權與自由,聯邦保障其公民皆能享有。

第八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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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取得法國公民資格之公民,在未放棄其固有之身份時,繼續保留其身份。
此項制度並不構成一種原因以否認或限制給予法國公民之權利與自由。

第九章 司法最高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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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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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最高委員會以委員十四人組成:
主席——大總統
副主席——司法部長
任期六年之委員六人——由國民議會以三分之二之多數就議會以外之人選舉之。並以同樣方法選舉候補委員六人。
依下列方法選舉六人:
任期六年之法官四人,依法代表各級法官,並以同樣方法選舉候補委員四人。
任期六年之委員二人,由大總統就議會與法院以外之司法界人士中推舉之。並以同樣方法推舉候補委員二人。
司法最高委員會之決定取決於多數投票。若票數相等,則由主席投票決定之。

第八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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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依司法最高委員會提出之名單,任命法官,但檢察官除外。司法最高委員依法保障法官之紀律,獨立,以及各法院之行政。司法官為終身職。

第十章 地方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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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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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而不可分的法蘭西共和國承認地方行政機構之存在。地方行政機構係指各縣,各州,及海外各屬地。

第八十六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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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各州,及海外各屬地之行政人員,範圍,分合之調整,組織等概由法律規定。

第八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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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構各由普選產生之地方議會自行管理。
地方議會之決議案,交由市長或議長執行。

第八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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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官吏職務之協調,國家利益之代表,地方行政之監督,在州區範陶內,概由內閣會議指派之代表執行之。

第八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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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組織法得擴大州及市之自由;對於大城市,並得規定異於小城市之行政組織法規,以及對某幾州之特別法規;決定上列第八十五至第八十八各條之實施方案。
同時法律規定地方行政在中央行政機構下,推行政務之方案,使行政機構與被管制者之接近。

第十一章 憲法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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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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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之修改依下列方式行之:修改應中國民議會絕對多數通過之決議案決定。決議必須確定修改之對象。
修改案,除共和國參議會經國民議會之請求,以絕對多數通過其同一決議案外,應提出第二讀,其情形與第一讀同。
二讀通過後,國民議會擬訂修改憲法之法案。法案提交兩議會,照普通法案之手續,以多數通過之。
通過之法案,除已得國民議會於二讀中經三分之二之多數通過,或兩議會同以五分之三之多數通過外,應交由公民投票復決。
法案於表決後之八日內,由大總統公佈為憲法法律。
關於共和國參議會存在之憲法修改,必須得該會之同意,或經過公民投票複決之程序。

第九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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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委員會由大總統主席。
憲法委員會之委員為:國民議曾議長,共和國參議會議長,國民議會於每年集會之始,依各黨派之比例,於非議員中,選舉委員七人;依同樣方法,共和國參議會選舉委員三人。
憲法委員會審查國民議會所通過之法律是否引起憲法之修改。

第九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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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憲法修改案頒佈期中,大總統與共和國參議會議長聯名向憲法委員會提出修改憲法之聲請,但共和國參議會須經全體議員絕對多數之決定。
憲法委員會研究該法案,設法謀取國民議會及共和國參議會之協調,若不成功,則於五日內作決定。如遇緊急情勢,此期限得縮短為二日。
憲法委員祗能對於本憲法第一章至第十章各條作修改之決定。

第九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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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修改案,根據憲法委員會之意見,引起憲法之修改,提交國民議會覆議。
如議會堅持其第一次之表決案,修改法祗能按第九十條之規定,於憲法之修改前頒佈。
如認修改法合乎本憲法第一章至第十章之條款,得依第三十六條規定之時限頒佈之,此時限已依上列第九十二條之規定而延長。

第九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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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國本土全部或一部被敬人侵佔時,不得提議修改憲法。

第九十五條

編輯

共和政府制度不得提議修改。

第十二章 過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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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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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議會之辦公處爲國民代表之常務機關,直至新國民議會開會時方告終止。

第九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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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特殊情形,在前條規定之日期前,國民制憲議會之議員可自動,或經政府之要求,由議會辦公處召集開會。

第九十八條

編輯

國民議會,於普選後之第四個星期四,自行開會。
共和國參議會,於選舉後之第三個星期二自行開會。本憲法卽於同日生效。
在共和國參議會集會前,政權組織按一九四五年十一月二日之法律辦理,該法律賦予國民制憲議會之權力移與國民議會。

第九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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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九十八條成立之臨時政府,俟兩議會按上列第二十九條之規定,選出大總統,卽向大總統辭職。

第一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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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制憲議會辦公處負責籌備由本憲法所產生之議會集會,在兩議會之辦公處成立前,更須為之準備必需之房屋及行政工具。

第一〇一條

編輯

國民議會集會起一年內,共和國參議會已經選出三分之二參議員卽可作有效之集會。

第一〇二條

編輯

憲法頒佈一年以內,各州市議會改選,再後之一年內,第一次共和國參議會全部改選。

第一〇三條

編輯

在經濟委員會成立以前,國民議會集會三個月以內,本憲法第二十五條暫緩施行。

第一〇四條

編輯

在法蘭西聯邦議會集會以前,國民議會集會一年以丙,本憲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二條暫緩施行。

第一〇五條

編輯

在依本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之法律頒佈以前,除保留某幾州及海外屬地制度之規定外,法國各州縣市之行政皆根據已有之法律,但一八八四年四月五日之法令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關於國家警察權交由市長執行之規定為例外。
但省長,以其為一省長官之資格,所發文令,在省議會議長監督之下,由本人執行之。
上文所列各項不適用於賽納州。

第一〇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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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憲法由法蘭西共和國臨時政府主席於公民復決結果公佈後二日內頒佈,方式如下:
「國民制憲議會已經通過,
法國國民已經贊成,
法蘭西共和國臨時政府主席頒佈憲法,其內容如下:
(照敍本憲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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