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

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1957年公債條例 一九五八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7年11月6日
(1957年11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三次會議通過)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一屆83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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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經濟建設公債條例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為加速國家經濟建設,逐步提高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促進人民節約儲蓄,特發行一九五八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

  第二條 本公債的募集和還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第三條 本公債發行總額定為人民幣六億三千萬元,於一九五八年一月開始發行,一九五八年十月一日起計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規定利率貼息。

  第四條 本公債債券面額分為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六種。

  第五條 本公債利率定為年息四厘,公債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複利。

  第六條 本公債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償還,自一九五九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抽籤還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還總額的百分之五,第五、六、七次各抽還總額的百分之十,第八、九次各抽還總額的百分之十五,其餘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於第十次還清。

  第七條 本公債的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所屬機構辦理。

  第八條 本公債債券不得當作貨幣流通,不得自由買賣。

  第九條 偽造本公債債券或破壞本公債的信用者,依法懲處。

  第十條 本條例自195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五八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還本付息表



  單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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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度 │ 现 负 数 │次 数│还本比例│ 还 本 数 │ 付 息 数 │ 本 息 共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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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630,000│ 1 │ 5% │ 31,500│  1,260│ 3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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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598,500│ 2 │ 5% │ 31,500│  2,520│ 3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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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567,000│ 3 │ 5% │ 31,500│  3,780│ 35,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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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535,500│ 4 │ 5% │ 31,500│  5,040│ 36,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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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504,000│ 5 │10% │ 63,000│ 12,600│ 7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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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441,000│ 6 │10% │ 63,000│ 15,120│ 7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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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378,000│ 7 │10% │ 63,000│ 17,640│ 8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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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315,000│ 8 │15% │ 94,500│ 30,240│12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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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220,500│ 9 │15% │ 94,500│ 34,020|12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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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126,000│10 │20% │126,000│ 50,400│17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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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 │ ── │ ─── │630,000│172,620│80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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