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Sfjs void
本司法解釋已被廢止。 |
本模板應作標記已失效或者已部分失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之用。請勿作他用。
用法
編輯語法
編輯{{sfjs void|y=|law=|part=(可选)|alt=(可选)}}
說明
編輯- 本模板應置於頁面的最頂端。
:此處應填寫司法解釋被廢止的年份,通常為最高人民法院在本司法解釋發布之後發布的另一冠以「法釋」司法解釋。此參數為必需參數。y
:此處應填寫廢止(或部分)本司法解釋的另一司法解釋的名稱。本模板將自動為此處填寫的司法解釋名稱添加鏈接。請勿添加書名號。此參數為必需參數。law
:此參數在當本司法解釋只被部分廢止的情況下使用,為非必需參數。示例見下。part
:此參數在當本司法解釋的全部或者部分並不是被「廢止」的情況下使用,為非必需參數。示例見下。alt
- 本模板自動添加分類:「全部或部分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示例
編輯只使用y
和law
參數
編輯
y
law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4號)已於201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5號)廢止。
- 輸入:
{{sfjs void|y=2013|law=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顯示:
本司法解釋已於201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廢止。 |
使用part
參數
編輯
part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法釋〔2008〕15號)廢止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出口退稅託管賬戶質押貸款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法釋〔2004〕18號)的第二條。
- 輸入:
{{sfjs void|y=2008|law=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part=的第二条}}
- 顯示:
本司法解釋的第二條已於2008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廢止。 |
使用alt
參數
編輯
alt
- 當有些司法解釋中的措辭並不是「廢止」另一司法解釋時,使用此參數。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6〕9號)第十條說:「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30號《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關走私固體廢物犯罪的規定不再執行。」那麼這時應當在
處輸入「停止執行」。alt
- 輸入:
{{sfjs void|y=2006|law=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part=有关走私固体废物犯罪的规定|alt=停止执行}}
- 顯示:
本司法解釋有關走私固體廢物犯罪的規定已於2006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停止執行。 |
參見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 Wikisource:專題/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一些格式要求
- {{PRC-SPC-SFJS}}-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Header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解釋}}-與{{PD-PRC-SPC}}指向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版權模板。
- {{最高法司法解釋匯總頁}}-與{{sfjs-y}}指向相同
- {{sfjs rev}}-用於被修正的司法解釋的頁面
- {{sfjs series}}-用於一個系列的司法解釋的頁面
- {{sfjs new}}-用於被修正的司法解釋修正版和沿革與最新版的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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