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款 遵循本憲法的規定,各統治者在各自領土內迄今享有的主權、特權、權力和管轄權,以及森美蘭諸位酋長在各自領土內迄今享有的特權、權力和管轄權,不得動搖。[1]
- 第二款 不得在任何法庭對州統治者的私人身份提起任何訴訟,唯根據第十五篇設立的特別法庭除外。[2][3][4]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 ↑ 見第十條第四款。
- ↑ 見第一百六十條「統治者」釋義。
- ↑ 見1966年聯邦成文法修訂(對王室的訴訟)法令(8/1966)。
- ↑ 對於國家元首及州統治者在A848法令生效之前以私人身份做過的任何事情,都不能被帶上任何法庭。——見1993年憲法(修正)法令(A848)第8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