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04/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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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57 |
- 第一款 遵守第二款,不得從統一基金中提取款項,除非該款項——
- (a)已由統一基金承擔;或
- (b)根據供應法令授權發放;或
- (c)根據第一百零二條授權發放。
- 第二款 第一款不適用於第九十九條第三款提到的任何金額。
- 第三款 除非遵循聯邦法律規定的方式,否則不得從統一基金中提取任何款項。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