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款 聯邦除依據聯邦法律的授權外,不得借貸。
- 第二款 州除依據州法律的授權外,不得借貸;州法律不得授權州借貸,除非向聯邦借貸,或者就此而獲得聯邦政府批准向銀行借貸,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