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11/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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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76 · 1957 |
第一百一十一條:借貸限制
- 第一款 聯邦除依據聯邦法律的授權外,不得借貸。
- 第二款 州除依據州法律的授權外,不得借貸;州法律不得授權州借貸,除非向聯邦借貸,或者就此而獲得聯邦政府批准向銀行借貸,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