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11/1957

第一百一十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七篇:財務條文
第一百一十一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一十二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76 · 1957
  • 第一款 聯邦除依據聯邦法律的授權外,不得借貸。
  • 第二款 州除依據州法律的授權外,不得借貸;州法律不得授權州借貸,除非向聯邦借貸,或者就此而獲得聯邦政府批准向銀行借貸,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