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20/1957

第一百一十九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八篇:選舉
第一百二十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5年7月1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二十一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65 · 1957
如果國會根據第四十五條第四款做出規定,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上議員,則——
  • (a)整個州應構成一個單一選區,且每位選民在上議院任何選舉中的選票數應與該選舉中的應填席位數相同;及
  • (b)下議院選舉的選民冊也應成為上議院選舉的選民冊;
  • (c)第一百一十八及一百一十九條應適用於上議院的選舉,如同它們適用於下議院的選舉。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