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九條:(最高法院解釋憲法之特別管轄權 - 已廢除)

(已廢除)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本條原文:「在不損及最高法院任何上訴或覆審管轄權的情況下,在其他法庭的任何訴訟程序中,如果涉及任何本憲法條款的效力問題,最高法院可以就訴訟任何一方之申請來裁定該問題,並且可以對該案件進行處理,或將其發回該法庭,以按照該裁定處理。」
  • 刪除全文。——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14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