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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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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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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九篇:司法機構
第一百二十九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一百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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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本:
總覽
·
1963
·
1957
第一百二十九條:(最高法院解釋憲法之特別管轄權 - 已廢除)
(已廢除)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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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原文:「在不損及最高法院任何上訴或覆審管轄權的情況下,在其他法庭的任何訴訟程序中,如果涉及任何本憲法條款的效力問題,最高法院可以就訴訟任何一方之申請來裁定該問題,並且可以對該案件進行處理,或將其發回該法庭,以按照該裁定處理。」
刪除全文。——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14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