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41/1957

第一百四十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十篇:公共服務
第一百四十一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1年4月1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四十一A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81 · 1960 · 1957
  • 第一款 遵循第四款,應有一個鐵道服務委員會,其管轄權應遵循第一百四十四條涵蓋所有鐵道服務成員。
  • 第二款 鐵道服務委員會應由國家元首酌情任命的以下委員組成,即: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以及不少於兩名但不超過六名的其他委員;而且,主席或副主席必須其中一人也可兩者皆由現任或首次任命前五年內離任的任何公共服務成員來擔任。
  • 第三款 鐵道服務委員會的委員中應有一名來自公共服務委員會的委員,並且如果有合適的人員具有鐵道服務或鐵道管理經驗,其他兩名委員應從中任命。
  • 第四款 出任主席或副主席的公共服務成員不得在聯邦服務中受委更多的職務,除了成為本篇適用的委員會委員。
  • 第五款 如果鐵道服務不再成為聯邦的公共服務,國會可以通過法律廢除鐵道服務委員會。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